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随着林业分类改革的不断深入,森林经营主体呈现出新的格局,朝着多元化的方向发展。为使木材生产计划分配方法能够适应当前林业发展的需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林木采伐计划分配和使用管理意见》(明政文〔2007〕140号)精神,结合我县林改主体任务完成后的工作实际,现制定如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 将乐县辖区内各森林经营单位、团体和个人,采伐属于森林采伐限额控制范围的林木,均适用本意见。 二、分配原则 (一)持续发展原则。坚持森林限额采伐制度,根据现有森林资源状况和森林经营水平,以实现林业可持续发展作为木材生产计划分配的重要依据,紧密围绕林业发展的方针,既考虑经济发展的需求,又注重森林资源总量、质量的提高和结构优化,实现生态、社会与经济关系的协调统一。 (二)科学经营原则。坚持保护和利用并重,实行分类经营,分类指导。科学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根据不同经营主体类型,分别编制详细、简明、简易的森林经营方案,推行“小班经营法”,引导林农走规模化、集约化、科学化经营之路。 (三)规范操作原则。制定科学规范的林木采伐计划分配方法,建立监督机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把采伐指标分配数量、方法摆在明处,实行“阳光”操作。 (四)优先安排原则。对因自然灾害(如森林火灾、病虫害、水灾、旱灾等)、人为破坏(如森林公安立案查处的案件等)造成林木枯死、毁坏的山林及重点项目征占林地采伐,要在乡(镇)年度计划中切出部份指标专项予以安排。 (五)采育结合原则。将采伐权利与更新义务相挂钩,在落实采伐指标的同时,落实采伐迹地更新责任主体,对上一年度采伐迹地更新不到位或不符合要求的经营主体,予以核减或停止分配采伐指标。 三、时间安排 (一)预下计划。县林业局在收到省林业厅预下计划的一个月内,将预下计划分解落实到各乡(镇)、编制采伐限额单位和单列经营主体。 (二)结转计划。经省林业厅批准上年度结转采伐计划的,县林业局在收到批准结转文件的一个月内,对结转计划进行分解落实。 (三)正式计划。县林业局在收到正式计划文件的20日内,将正式计划扣除预下达指标后,进行分解落实。 四、分配程序 (一)规范指标分配组织。 县成立林木采伐指标分配工作领导小组,对全县木材生产计划进行分配;在县指标分配文件下发后,由乡(镇)政府牵头,各乡(镇)相应成立由纪检、林业站等单位和乡(镇)、村党风廉政监督小组有关人员组成的采伐指标公开分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乡(镇)采伐指标公开分配工作。 (二)分配办法。 1.县级分配。县林木采伐指标分配工作领导小组依据本年度森林资源状况,按各乡镇可伐资源所占比重及上一年度造林任务完成情况等因素,拟订各乡(镇)集体林商品材采伐指标分配方案,上报县政府研究通过后,由县政府正式行文下达,并在县、乡政务公开栏公示。 2.乡级分配。扣除单位单列计划外,其余均纳入乡级统筹,由乡(镇)采伐指标公开分配工作领导小组分配。农民自留山按自留山可采面积或蓄积比例分解到行政村安排。具体分配流程如下: (1)乡(镇)采伐指标公开分配工作领导小组在乡(镇)、村政务栏公布县政府下达的指标数量、指标分配的相关内容、要求和程序等事项。 (2)伐区申请资格审查。 ①林权权利人需要采伐林木的,应书面申请,同时按要求提供合法的林权证明文件、上年度采伐迹地更新验收合格证明、具体的地块资料(指林班、大班、小班、土名、面积、树种、起源、年龄、经营类型)等,对发生重大滥伐案件、森林火灾或大面积森林病虫害的,需另行提交已采取有效预防和改进措施的相关证明材料。 ②各乡(镇)林业站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根据上年度森林资源建档数据,进行现场初步勘查,并核对林权证明和小班因子(林班、大班、小班、地名、树种、面积、蓄积、经营类型、年龄等),对符合采伐条件小班进行初步规划。 ③乡(镇)采伐指标分配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林业站审核情况,对符合采伐条件的山场逐人逐片进行审查。经审查不符合采伐条件的,要及时书面告知申请人,并退还申请材料。 (3)采伐数量控制审查。在推行小班经营的同时,实行采伐小班面积控制。同一林权人,一次申请的数量原则上以小班进行控制,申请采伐小班面积大于75亩的,单片(一片)山场采伐指标蓄积量原则上控制在500立方米以内,最多不超过10%。 (4)落实伐区。 ①主伐。达到主伐年龄的伐区,属于不同森林经营类型的,按照培育目标大→中→小的顺序安排;属于相同森林经营类型的,按照林分年龄由大→小的顺序安排。 ②抚育间伐。按照卫生伐→透光伐→疏伐→生长伐确定优先级。生长伐的伐区,按照培育目标大→中→小的顺序和林分年龄由大→小的顺序安排;透光伐和疏伐的伐区,按照林分年龄由小→大、郁闭度由大→小的顺序安排;卫生伐根据相关职能部门的证明优先安排,不受森林经营类型和林分年龄条件限制。 ③低产林改造。属低产林的伐区,按照林分年龄由小到大的顺序安排。 ④低效林改造。根据生态公益林的林分年龄,按照由大到小的顺序安排。 ⑤征占林地采伐。根据项目批准时间,按照先后顺序安排采伐指标。 ⑥灾害性清理采伐。根据灾害发生时间,按照先后顺序安排采伐指标。 抚育间伐和低产林改造林木胸径小于10厘米(含10厘米)的,可以不纳入木材生产计划管理,但其消耗蓄积量必须纳入森林采伐限额管理。 条件相同的林分,可按照申请时间先后、业主协商或采取抽签的办法决定排序。 落实伐区的采伐数量为预安排采伐指标,实际采伐指标以伐区调查设计数量为准。 农民自留山采伐指标可参照上述方法以乡(镇)为总体进行安排,也可以行政村为总体进行抽签或按照自留山户进行平均分配。自留山采伐指标有结余的,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其结余部分可以转给非自留山的商品林使用,由乡(镇)采伐指标分配工作领导小组按照上述排序方法安排。平均分配到农户的自留山采伐指标,允许在自留山范围内自由协议流转。 (5)分配结果公示。落实伐区后,将分配结果在乡(镇)政务公开栏和有关村的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 公示结束后,如无异议,由采伐指标分配工作领导小组工作人员造册登记,登记表须由所有参加人签名,并经乡(镇)政府、林业站签章确认后生效。登记表一式四份,一份留乡(镇)政府备查,一份报县林业局资源站作为办理林木采伐手续的依据,一份送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作为采伐设计的凭据,一份交乡(镇)林业站备案。 落实伐区的采伐数量为预安排采伐指标,实际采伐指标以伐区调查设计数量为准。 五、伐区设计 伐区调查设计按落实伐区的顺序安排,伐区设计结果与分配采伐计划不一致的,伐区设计结果即为实际计划分配数,直到该乡(镇)的计划全部用完为止。当年已安排采伐顺序,并进行伐区调查设计,由于超过控制计划无法进行审批采伐的伐区,其采伐资格和伐区调查设计成果均可转入下年度使用;当年已安排采伐顺序,尚未进行伐区调查设计的伐区,可申请将其采伐资格转入下年度优先安排,不再参与下年度申请伐区的排序。 申请人在取得林木采伐计划后,无正当理由不申请采伐,或已批准采伐而没有按规定采伐的,其林木采伐计划不得结转,同时取消该采伐申请人三年内林木采伐计划申请资格。属于特殊原因无法采伐,理由正当的,应提供有关部门证明,通过县林业局局务会审查,允许下年度重新申请采伐计划。 六、计划核销 凡在批准采伐四至范围内采伐,实际出材低于批准数量的,按批准数量核销。实际出材多于批准数量的,经林业站现场认定,无超越四至范围或套用伐区的,允许凭证明继续调运,伐区按实际生产数量核销采伐计划。 七、预留指标 (一)预留数量。计划单列经营主体自行预留不低于10%的采伐计划;非计划单列经营主体,由县级统一预留不低于10%的采伐计划。 (二)使用范围。预留指标主要用于突发性森林火灾、森林病虫害等自然灾害、计划外建设项目征占林地、海峡两岸现代林业合作实验区重点项目建设,以及平衡其他不可预见的采伐消耗。 (三)分配程序。申请预留采伐指标,必须提交相关业务职能部门证明,经县林业局研究同意,方可安排采伐指标。预留采伐指标在当年10月底尚有结余的,各限额单编和计划单列经营主体可自行安排,其他应根据各乡镇采伐情况,由县林业局研究后提出分配方案,报县政府审定后,正式行文下达。 八、加强对指标公开分配的监督管理 (一)采伐计划安排应在县监察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监督下进行,并接受社会监督,严禁“暗箱操作”和擅自截留采伐计划,发现上述情况应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二)乡级采伐计划分配结果应报县林业局审核,并报县监察部门备案。县林业局应加强采伐计划分配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定期开展检查,对违反规定、“暗箱操作”、以权谋私的相关责任人,应依照规定严肃处理,对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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