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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耕还林项目工程补助政策(摘录)
第三条 土地使用权属农户所有,坡度在25度以上或25度以下水土流失严重的常耕坡地和1998年以前毁林开垦的耕地,可纳入退耕还林项目。
第四条 以户为单位,人均退耕还林面积不超过3亩,超过3亩的,按3亩的标准给予钱粮补助,超过部分根据自愿的原则可按荒山造林处理,只给予种苗补助。
第五条 上级在下达退耕还林计划的同时,按一定的比例配套下达荒山造林计划。荒山造林面积不得少于退耕地造林面积。
第六条 纳入退耕还林的坡耕地造林,经检查验收合格,由国家给予粮食和现金补助,补助标准如下:
退耕地造林每亩补助粮食(稻谷)300斤、现金20元。按此标准,经济林连续补助5年,生态林连续补助8年。
退耕地和宜林荒山荒地造林,当年每亩补助种苗费50元。每亩超过50元种苗补助标准的,其超过部分由林权所有者承担。
第七条 荒山造林是退耕地造林的配套任务,退耕农户完成1亩退耕地的同时,必须完成当年度上级按比例下达的荒山造林任务,无荒山造林面积的退耕农户,征得农户同意后应在县或乡的统一协调下,从退耕还林粮食(稻谷)每亩300斤补助中调剂出100斤粮食用于荒山造林,其它补助不作调剂,并与退耕农户签定自愿调剂合同。荒山造林的粮食补助标准,按当年退耕还林任务中调剂出的总量和荒山造林面积平均分配,并按补助年限补助。
第十九条 退耕还林补助粮统一由粮食部门负责粮食供应,供应稻谷质量要合乎国家标准。
第二十条 实行报帐制办法领取补助粮食。在规定的年限内,按退耕地和荒山造林补助标准,在造林后第一年分两次兑现,每次兑现前以村为单位进行公示,15天后无问题方可兑现。第一次发放补助粮食的50%,由乡(镇)政府通知退耕农户到粮食供应点领粮。第二次在秋季验收成活率合格后,发放余下的50%。以后每年退耕农户在幼林抚育、管护验收合格后,凭有效证明到粮食供应点领粮。
第二十一条 退耕还林现金补助由上级财政主管部门按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提供的退耕还林造林(抚育)检查验收结果,将当年退耕还林补助资金下达到乡级财政。乡镇财政以林业主管部门检查验收到户的合格面积统计表和农户出具林业部门提供的退耕还林有效依据、身份证发放补助资金。
每亩50元的种苗费由林业主管部门分两次发放,每次25元。第一次按省认可的造林任务面积,在春季验收后发放,第二次发放待秋季验收成活率合格后,据实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