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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苹果籽     提问时间: 2011/11/22 13:55:21
邮箱:hb-hym@sohu.com
问题:
 

请问吕玉奎老师,“稳定自留山、完善责任山政策”,这篇内容,有正式的行文吗?是哪一级文件,那年颁布的?我需要这篇文章的正式版本,作为依据,向村里索赔,我家15亩责任山被占,村里一分不赔,说07年的时候,村里统一收回了责任山,今天我们去村里查阅,村里出示全村人的签字,全部都是由几个人代签的,伪造的,村里人到现在都还不知道自己的责任山被收回了。情节太恶劣了,他们凭什么,没有经过任何会议,任何公示,就单方面就收回了责任山?再次感谢专家的回答。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11/11/22 15:22:47

稳定自留山、完善责任山政策


(1)已划定的自留山实行“生不增,死不减”,长期无偿使用,允许继承,允许流转的政策,不得强行收回。自留山上的林木除划定时另有约定的外,一律归农户所有,不得随意收回、调整。
(2)“三定”时期已发自留山林权证,且四至清楚,群众无异议的,以原四至为准,必要时加埋界标,不再重新发证;四至不明确的,以载明的最近地物标或通过协商、调处,实事求是地核定四至,四至确定后收回旧证,换发新证。新证记载的面积以实际测算为准,旧证记载的面积作为参考。
(3)有自留山但无证的,要查看“三定”时的档案,如当时已经过县(市)政府登记造册,应认定为自留山;如未经登记造册,但大多数村民认可或经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也可以认定为自留山。
(4)对 “三定”时期分配给村民的自留山,几户在同一林班内且无争议,可以将自留山面积按比例分摊。如果四至清楚,但面积不符的,以四至为准。在没有林权争议的情况下,重新核实面积,发换林权证。
(5)自留山主全家迁转的,其自留山稳定不变,原则上不予收回,自留山主可委托他人经营或流转。
(6)自留山主迁转时没有委托他人经营或流转的,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可将其自留山分给其他农户。原自留山主若要求索回,如果有证据证明当时是其自愿交回集体的,不得索回。
(7)在自留山或责任山上开荒耕作但未办理土地承包证的,由权属人在2年内造林绿化,造林后发(换)林权证。拒不执行者,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集体经济组织可将其收回重新分配。
(8)自留山和责任山抛荒后由集体收回组织造林或委托他人造林的,山上林木收入在造林者所占比例高于70%的基础上与原山主分成,但要补签协议,期限从林改之日起不少于30年,协议期满后,林地的使用权归还原山主,或由集体重新分配、发包。
(9)“五保户”的自留山、责任山应与其他村民同等对待,不得收回其自留山和责任山,且应享受集体林权的分配。“五保户”去世后,其自留山和责任山应当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5条规定“集体组织对‘五保户’实行‘五保’时,双方有扶养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扶养协议,死者有遗嘱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要求继承的,按遗嘱继承或法定继承规定处理,但集体组织有权要求扣回“五保”费用。如经大多数村民同意,也可以由对“五保户”生养死葬者继承。
(10)户与户之间自留山、责任山面积悬殊过大,有以下情况的,可重新调整:一是死亡绝户,原自留山主或责任山主死亡,且死者没有子女和其他法定继承人的,其经营的山林可由集体收回重新分配;二是承包期届满的责任山,可以由集体收回重新发包;三是承包者举家迁入城镇转为非农业户口,自己提出将承包的山林退回集体另行处置的,可以收回集体重新发包。
(11) “三定”时未发证的集体林和农户自留山的山林,经核实无权属争议且一直在经营的,可按现经营的范围予以确权。现有的林木按“谁造谁有、合造共有”的政策处理。
(12)自留山、责任山已规划为经果林或经政府依法处理及司法机关裁决的山林,要维持经营现状。对已签订合同的,维持原合同,未签订合同的要补签合同,林地租金由双方商定。责任山主要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承包合同,其利益分配、相互的权利义务由集体讨论决定。自留山、责任山已确定为经果园的,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园地用途。
(13) “三定”时已分包到户的责任山稳定不变,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上轮承包到期后,原承包合同基本合理且执行较好,原责任山主要求继续承包的,可直接续包,承包期限30—70年,但要重新签订承包合同,山上林木归责任山主所有,承包期内允许继承或依法转让;对合同不合法的,要依法纠正,重新签订承包合同;面积、四至不清楚的,以实际经营、管护面积为准,进一步明晰产权,完善承包合同;农户不愿意继续承包的,在对原合同约定的权责和义务进行清理后,可交回集体经济组织另行处理。
(14)对已承包到户的责任山,原承包户去世后无继承人的,由集体收回重新落实林权;继承人户口在本镇的,林权落实给继承人;继承人户口不在本镇的,经与继承人协商,可依法流转,确定新的权属所有者。原承包户外迁后,将林地转让给他人并签订了协议的,按协议落实林权;外迁时转包给他人的,权属落实给原承包人;外迁时既未转让又未转包给他人的,经与外迁户协商同意,或在告知外迁户权利的前提下,可由集体收回林地,重新落实林权,核发林权证。
(15)原责任山主经营管护不力,或改变林地用途的,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表决通过,可以重新分配。
自留山、责任山已“两山并一山”的,应予稳定;自留山、责任山被集体以行政手段收归统一经营,大部分群众强烈要求归还的,应当归还农户经营。

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自留山和仍在承包期内的责任山必须稳定不变,不能收回。承包到期的责任山可以由集体收回。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11/11/22 15:23:20

更多信息请您登陆我的博客:

http://hi.baidu.com/zzllxx5168/blog

林业产权制度改革政策问答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11/11/22 15:29:12

http://hi.baidu.com/llxxzz5168/blog/item/bedf3ff023eedac9b58f31ce.html(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政策问答)  

http://www.jianou.gov.cn/cms/siteresource/article.shtml?id=820165384229680000(关于进一步稳定、落实自留山政策几个问题的解答)


 

回复专家:吕玉奎,回复时间:2011/11/22 17:34:33

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

鄂发[2004]5号
五、深化林业改革,推进林业经营方式和体制创新

  (十三)完善林业产权制度。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权属明确并已核发林权证的,要保持稳定;权属明确尚未核发林权证的,要尽快核发;权属不清或有争议的,要抓紧明晰并尽快核发林权证。退耕还林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及时核发林权证。已经划定的自留山,由农户长期依法使用;自留山上的林木,一律归农户所有。分包到户、经营状况良好的责任山,要保持承包关系稳定;未造林绿化的,要采取措施限期绿化。对目前仍由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山林,凡群众比较满意、经营状况良好的,要继续保持经营形式的稳定并不断完善;对经营状况不良的,可采取租赁、拍卖、托管等多种形式进行经营。


 

回复专家:步兆东,回复时间:2011/11/24 7:19:53

参考《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业发展的决定(鄂发[2004]5号)》

         已经划定的自留山,由农户长期依法使用;自留山上的林木,一律归农户所有。分包到户、经营状况良好的责任山,要保持承包关系稳定;未造林绿化的,要采取措施限期绿化。对目前仍由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山林,凡群众比较满意、经营状况良好的,要继续保持经营形式的稳定并不断完善;对经营状况不良的,可采取租赁、拍卖、托管等多种形式进行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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