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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bdtz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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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7/11 14:3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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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专家的点评! 下面我将该纠纷的调查报告附上,请点评!并请及时给予回复,谢谢 关于清太坪镇杉树湾村 XXX与XXX林权争议的调查报告 根据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1)恩中行终字第5号】判决,县人民政府责成县林业局进行调查。县林业局高度重视,迅速组成专班,于2011年6月28日至6月29日进行实地勘测调查和调解,但多方调解失败。在调查期间,XXX于2011年7月4日向巴东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请求注销XXX持有的1984年《自留山证》【(增)NO:0079669】及巴政林证字(2004)第090865号《林权证》中小地名“阳坡”宗地的林权登记。通过调查认为:向宏双1984年及2004年“阳坡”林地林权登记行政行为明显不当,应予以主动纠错。 一、 争议双方当事人及主张 申请人:XXX,男,生于195 年5月25日,汉族,住巴东县清太坪镇杉树湾村四组。 被申请人:XXX,男,生于195 年4月20日,土家族,住巴东县XXXX杉树湾村四组,清太坪镇人民政府干部,系被申请人XXX丈夫。 被申请人:XXX,女,生于196 年3月17日,土家族,住巴东县清太坪镇杉树湾村四组,系被申请人XXX妻子。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所持1984年《自留山证》及2004年《林权证》中小地名“阳坡”林地的登记四界包含了我的 “零星林木”和我“坎下”责任田(2005年土地承包合同编号:7092904050第5宗地),严重侵犯了我的合法权利,致使本人不能正常生产生活,故申请撤销其1984年《自留山证》【(增)NO:0079669】和巴政林证字(2004)第090865号《林权证》 “阳坡”的林地权属登记。 被申请人称,其“阳坡”林地已取得1984年及2004年林地权属凭证,其合法权益已受到法律保护,申请人与其争议理由不成立。 二、本机关收集的证据及认定的事实 本局于2011年6月28至6月29日会同清太坪镇政府、清太坪林业站、杉树湾村村委会走访知情人、询问当事人,并现场踏勘,收集的证据及认定的事实如下: 1、2009年10月被申请人绘制并用红线标明84年《自留山证》“阳坡”(小地名)林地四至范围的《(争议地)一九八四年概况图》一份,证明该宗地四至范围包含被申请人“自留地边”责任田、申请人“坎下”责任田、熊宏新“杉树坎”部分责任田、申请人“坎下”责任田头及其老屋门口的零星林木。 2、XXX巴府农地承包权(2005)第098235号《土地经营权证》复印件一份,记载“杉树坎”四至为:东至本人田坎边,南至本人田坎边,西至本人田坎边,北至山边。证明在被申请人提交的《(争议地)一九八四年概况图》中虚线范围内包含有熊宏新的农田; 3、被申请人巴府农地承包权(2005)第098213号《土地经营权证》复印件一份,记载“自留地边”四至为:东至本人田坎边,南至本人田坎边,西至本人田坎边,北至本人田边。证明在被申请人提交的《(争议地)一九八四年概况图》中虚线范围内包含有被申请人的农田; 4、申请人2005年与清太坪镇杉树湾村村委会签订的《巴东县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复印件一份和巴府农地承包权(2005)第098236号《土地经营权证》复印件一份,第5宗地“坎下”四至记载为:东至本人田坎边,南至山边,西至走路边,北至XXX田界。证明在被申请人提交的《(争议地)一九八四年概况图》中虚线范围内包含有申请人的农田; 5、1984年县人民政府给被申请人颁发的《自留山证》【(增)NO:0079669】复印件一份,记载“阳坡”(小地名)林地四至为:东至宗贤曲尺杉树坎头,南至走路,西至介字,北至介字; 6、被申请人2004年第090865号《林权证》第二宗地“阳坡”(小地名)《森林、林木、林地状况登记表》,记载四至范围为:东至宏兴曲尺杉树坎头,南至走路,西至介字,北至介字。宏兴与宗贤为父子关系,表明被申请人2004年与1984年对该宗地登记的四至界限一致; 7、1953年县人民政府给XXX(被申请人岳父)等三人颁发的《湖北省巴东县土地房产所有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被申请人“自留地边”承包耕地、申请人“坎下” 承包耕地包含在“门口坪”内,在1953年就已是耕地; 8、申请人1993年《房屋土地使用证》复印件一份,申请人1979年建房时《砍伐证》复印件一份,证明申请人老屋于责任到劳前就已修建; 9、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调查笔录》三份。证明被申请人“阳坡”林地东至界限描述不唯一,在现场难以界定。 10、2011年6月28日县林业局、清太坪镇政府、清太坪林业站、杉树湾村委会工作人员与双方当事人共同上界绘制的《清太坪镇杉树湾村XXX与XXX、XXX争议山林现场示意图》一份,证明被申请人指认的“阳坡”林地东至界限包含被申请人“自留地边”责任田、申请人“坎下”责任田、熊宏新“杉树坎”部分责任田、申请人“坎下”责任田头及其老屋门口的零星林木。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84年《自留山证》及2004年《林权证》中“阳坡”林地东至界限描述不唯一,经现场踏勘,与被申请人绘制的《(争议地)一九八四年概况图》标明的“阳坡” 林地四至范围对比,“阳坡”林地四至范围包含有被申请人、申请人及熊宏新承包耕地和申请人“坎下”责任田头及其老屋门口的零星林木。 三、处理依据及建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条“… …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 …”,《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对经审查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登记申请,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登记… … (一)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位置、四至界限、林种、面积或者株数等数据准确… …”,第十二条 “对经审查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登记条件的登记申请,登记机关应当不予登记… …”。经现场踏勘,被申请人取得的1984《自留山证》【NO: 0079669】及巴政林证字(2004)第090865号《林权证》中“阳坡”(小地名)林地四至范围均包含有被申请人、申请人及熊宏新承包耕地和申请人“坎下”责任田头及其老屋门口的零星林木,其登记的东至界限不准确,应当不予登记。据此,根据《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本机关建议: 注销被申请人XXX84年《自留山证》【NO: 0079669】及巴政林证字(2004)第090865号中小地名“阳坡”宗地的林权登记。 XXX县林业局 二〇一一年七月八日 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三条 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国务院可以授权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对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造册,发放证书,并通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二、《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对经审查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登记申请,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登记: (一)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位置、四至界限、林种、面积或者株数等数据准确; (二)林权证明材料合法有效; (三)无权属争议; (四)附图中标明的界桩、明显地物标志与实地相符合。 第十二条 对经审查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登记条件的登记申请,登记机关应当不予登记。 在公告期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如对登记申请提出异议,登记机关应当对其所提出的异议进行调查核实。有关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主张确实合法有效的,登记机关对登记申请应当不予登记。 三、1953年XXX土改证 四、被申请人绘制的《(争议林地)一九八四年概况图》 五、被申请人84年林权证 六、被申请人2004年林权证 七、2011年现场踏查绘制的现场图 八、申请人《房屋土地使用证》 九、申请人建房时《砍伐证》 十、申请人2005年土地承包合同 十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熊宏新《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回复专家:
吕玉奎
,回复时间:
2011/7/11 15:47:39
可以主动纠错,重新办理林权证。
回复专家:
步兆东
,回复时间:
2011/7/13 2:32:25
以法院判决为准。
回复专家:
张连翔
,回复时间:
2011/7/16 17:03:06
如果不服法院判决,您还可以诉。终审判决以后,您还有权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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