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0年1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1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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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非法实施采种、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等行为,牟取经济利益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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