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一个江西省的文件供你参考:
江 西 省 林 业 厅
赣林资字[2009]333号
各市、县林业局:
为继续深化林业产权制度配套改革,完善林木采伐管理,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的意见》(林资发[2009]166号)文件精神,结合《江西省森林条例》、《江西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和《关于加强森林采伐管理的通知》(赣林资字[2007]447号)等规定,现就进一步完善全省林木采伐管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完善森林采伐限额管理
坚持森林采伐限额制度不变,进一步优化采伐限额管理机制。
1、调整采伐限额管理范围。在非林业用地上营造的林木(包括造林绿化“一大四小”工程在非林业用地上营造的林木),以及苗圃地内人工播种或扦插繁殖而培育的苗木不纳入限额管理。
林业用地上胸径5.0厘米以上的林木继续实行采伐限额管理。
2、科学测算核定采伐限额。对纳入采伐限额管理的林木,建立以森林经营方案为基础的森林采伐限额管理体系。已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的,要按照森林经营方案确定的森林经营活动测算核定森林采伐限额。未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的,可按照林木的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平衡控制森林采伐总量。
依据赣林厅发[2008]13号文件,经省和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认定、经营面积10000亩以上的民营林场采伐限额实行单独编制和下达;单位(含乡镇政府、村级组织等)投资营造商品林15000亩以上、个人投资营造商品林750亩以上,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认定的民营林场,以及已批准实施森林经营方案的经营单位(企业、个人等)需要采伐林木的,采伐计划可单列。
3、简化采伐限额指标结构。商品林采伐类型由主伐、抚育采伐、更新采伐、低产林改造和其他采伐,简化为主伐、抚育采伐和其他采伐三种类型,抚育间伐和其他采伐可占用主伐指标;公益林采伐分为更新采伐、抚育采伐和其他采伐三种类型。
不再细化消耗结构(商品材与非商品材)和林分起源(人工林与天然林)分项限额。对森林采伐实行由蓄积量和出材量双项控制改为由蓄积量单项控制。各树种出材率按现行规定执行。
4、自主确定集体林采伐年龄。集体人工林采伐年龄,已编制经营方案的按经营方案确定,未编制经营方案的以县(市、区)为单位自行划定。原属国有现已转制及国乡联营的参照集体林确定采伐年龄。
国有的一般用材林主伐年龄仍按照《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执行,国有的新造人工用材林及人工短轮伐期用材林按赣林资字[2003]80号文件执行。
5、实行商品材生产计划备案制。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年度森林采伐限额,在合理测算一定数量用于农民自用材、烧材等非商品材消耗后,按剩余采伐限额数90%以内的比例自行确定商品材生产计划,对在采伐限额内测算确定的非商品材消耗量和自行确定的分权属商品材生产计划要一并作出文字说明,于上一年度11月底以前报设区市林业局,由设区市林业局分县汇总上报省林业厅备案。集体林的商品材生产计划上报备案时不再细分到乡镇(村)。
超出上报备案商品材生产计划申请追加的(含在县限额内追加、省预留限额内追加),需上报省林业厅批准。
生态公益林不制定木材生产计划,严格实行先按程序审批、后使用限额计划的办法。
采伐剩余物,按商品材年度采伐量15%比例,由各县从严掌握;毛竹林的采伐按年度采伐限额总量管理,实行即申即批。
6、结余采伐限额结转使用。商品林各项采伐限额指标有结余的,报省林业厅备案同意后,可以结转到以后各年度使用。生态公益林限额指标不结转使用。
7、延长采伐证办理木材运输证的有效时限。采伐许可证核发与采伐时间仍然为当年1月1日到12月底。林木采伐后,凭采伐许可证初次办理木材运输证,采伐许可证办理的有效时限延长至翌年12月底。
二、公正合理分配采伐指标
按照商品林可采资源所占份额和分类排序的原则安排采伐指标,变采伐指标分配由人说了算为资源说了算,实现采伐指标分配的公开、公正、合理,切实落森林实经营者林木处置权和收益权。
1、采伐指标预留。依据备案同意的年度商品材生产计划,合理确定采伐条件,各县允许预留10-15%的比例用于征占用林地、按面积控制采伐的补办、林政处罚材、自然灾害等,在扣除预留后确认需分配下达的采伐指标数量。
2、采伐指标下达。以近期二类资源调查档案数据为基础,结合森林经营规划、经营方案和历年采伐情况,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各乡镇林分的蓄积、面积分别占全县的份额,将采伐蓄积指标(或出材),一次性分解下达至乡镇(场)以及计划单列的林权单位。除预留外,严禁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以任何形式截留采伐指标。
3、采伐指标落实。以乡镇(村组)为单位,根据森林经营者的采伐申请,对符合采伐条件的山场(以小班或宗地为单元),逐块实地核实后,按照分类排序的原则合理安排采伐指标。皆伐方式的主伐按林木林龄从大到小依次排序;抚育性质的采伐,依据造林的年龄、间伐次数等从小(少)到大(多)依次排序。其他采伐(如低产林的皆伐改造等)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按亩均蓄积、郁闭度等从小到大依次排序或统一安排。
各乡镇依据采伐指标落实办法、分类排序表以及年度采伐指标,按照公正合理和指标相对集中的原则,将采伐指标逐一落实到各村(组)林权所有者和采伐山场,尽量避免平均分配指标。
4、采伐指标公示。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及时在网站和政府公告栏公布年度采伐限额指标(含追加和结转的限额)、审核下达至各乡镇的木材生产计划以及森林采伐管理政策等。各乡镇(村)必须将分解到村(组)的木材生产计划、森林经营者申报采伐的林木分类排序表等在乡镇(村组)公示栏进行一榜公示;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确定后,要对拟采伐山场进行二榜公示。一、二榜公示期均为7天,公示结果须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群众和相关部门的监督,坚决防止暗箱操作。
三、放活商品林采伐管理
(一)调整采伐管理方式
1、推进森林经营方案的编制和实施,构建以森林经营方案为基础的森林经营管理体系。结合二类森林资源调查最新成果,适时编制县级森林可持续经营规划,森林经营规划总体控制各类森林经营方案的经营方向、经营目标、年度森林采伐、造林更新等指标。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引导经营者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将森林资源培育和采伐利用等森林经营措施落实到山头地块,逐步实现经营者科学经营森林资源。
编制方案的主要对象为经营范围明确、山林权属明晰、经营主体落实的森林经营单位或组织。依据面积大小分三类森林经营方案编制:一类为国有森林经营单位和面积20000亩以上的非国有森林;二类为10000-20000亩的非国有森林;三类为面积10000亩以下的非国有森林,其主要对象是农户、个体、私营企业等。一类经营方案由乙级以上,二、三类经营方案由丁级以上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国有森林经营方案由隶属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报设区市林业局备案;其它经营方案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其中二类经营方案报省林业厅备案。经营方案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认定后方可实施,优先落实年度采伐指标。
2、推行小片皆伐经营,以相对集中连片为原则,进行伐区配置,皆伐后及时更新造林。小片皆伐经营对象包括:人工商品林;以及遭自然灾害死亡20%以上,或林相差、林分郁闭度0.3以下,或林木基本停止生长、亩均蓄积量3M3以下的低产天然商品林(低产天然商品林中的阔叶树所占比例须在三成以下)。小片皆伐面积一般不超过300亩。小片皆伐涉及的阔叶树采伐,经设区市林业局统一核实后,报省林业厅批准,列抵各县备案木材生产计划。
3、对在非林地上营造的不纳入采伐限额管理的林木,可由森林经营者自主经营,申请采伐的,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对其营造林面积、树种和蓄积量等情况核实后,给予办理林木采伐和放行手续,单独建立采伐、放行台帐。
对不纳入采伐限额管理的林带、片林(含绿色通道两边林木、农田林网林木等),可以县(市、区)为单位,实行以规划控制为主导的林木采伐管理机制。各树种的更新采伐年龄、采伐方式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按照统筹景观控制和局部利用的原则合理确定,在确保及时造林更新的前提下,对符合更新采伐条件的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松材线虫疫区的松木严禁擅自采伐,需提交采伐作业设计书、县级人民政府防治指挥部制订的除治方案和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局出具的核实证明等,报省林业厅依据有关规定核准采伐量。
(二)简化采伐审批环节
1、森林经营者可以向辖区林业工作站,或直接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采伐申请,在采伐指标落实后,由乡镇林业工作站协助或受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委托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取消其它各类中间审核环节。
2、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单位,要对采伐申请者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包括林木采伐申请书、山林权属证明、伐区作业设计文件、上年度有采伐迹地更新任务的提交更新合格证明等。采伐申请者应对其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符合采伐条件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及时发给林木采伐许可证。
3、实行皆伐方式采伐的,以面积控制采伐为主。森林经营者在采伐证批准的四至范围、面积内凭证采伐林木。对在采伐证规定的范围内采伐的林木,采伐者在采伐证采伐有效期内申请,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以实际出材量核销采伐指标,办理木材运输证。择伐、抚育采伐作业,仍以蓄积控制为主。
4、森林经营者采伐蓄积10 M3以下的林木,抚育间伐胸径全为10厘米以下的林木,采伐零星林木、毛竹、农民自用材、遭受自然灾害林木、经济林,或造林清山柴,全部实行采伐简易申报卡;公益林采伐、国有林采伐、森林经营者采伐蓄积10 M3以上林木、以及抚育间伐胸径10厘米以上的林木,需开展林木采伐作业设计,由具有林业调查设计资质的丁级以上单位承担。林木采伐作业设计书和采伐简易申报卡由省林业厅统一规范(式样见附件1、2)。
(三)其它政策规定
1、林业主管部门由“伐前拨交、伐中检查、伐后验收”的全过程管理,改为森林经营者伐前、伐中和伐后自主管理,林业主管部门提供指导服务和监督检查。
森林经营者在申请林木采伐时,要与林业主管部门签订凭证采伐承诺书,并在采伐前进行伐区拨交,由林业主管部门将采伐证规定的面积、四至等告知申请采伐者,双方在伐区拨交卡或采伐证上签字(拨交卡式样见附件3),明确森经营者应履行的法定义务和承担的法律责任。
2、林业主管部门要督促森林经营者在采伐后及时更新造林。对实施皆伐作业并达到一定面积的,森林经营者要与林业主管部门以合同形式约定交纳更新造林保证金,确保在伐区采伐结束后的次年内必须完成更新造林。造林更新保证金要规范管理,标准不得超过国家造林亩均补贴水平。验收合格的,造林更新保证金要及时退回,不合格的或未及时更新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按规定处以造林所需费用2倍的罚款。
四、管严生态公益林采伐
(一)生态公益林采伐范围
按照《江西省森林条例》、《江西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等规定,生态公益林禁止商业性采伐,对符合条件的可以进行抚育、更新及其它性质采伐。天然阔叶林以及生态区位重要和生态环境脆弱地区的生态公益林,禁止采伐。
1、抚育性质的生态公益林采伐适用于封山育林、飞播造林形成的幼龄林,以及坡度25度以下的中龄林等。抚育采伐后,天然混交林及国防林、风景林、环境保护林的郁闭度不低于0.7;人工林和天然针叶林郁闭度不低于0.6;科学实验林、母树林的郁闭度不低于0.5。
2、更新性质的生态公益林采伐应当按同树种用材林的主伐年龄增加一个龄级。更新采伐分为择伐、小块状皆伐或带状皆伐等方式,择伐后的郁闭度不低于0.5;皆伐的伐区面积不大于75亩,相邻伐区间要保留一定宽度的隔离带,伐区郁闭成林后才能采伐保留带;带状皆伐方式的宽度不超过20米,保留带宽度不小于采伐带宽度的2倍。更新采伐后形成的迹地、林中空地等应当在当年或次年完成造林。
3、毛竹林伐后每亩立竹数不得低于120株。
(二)生态公益林采伐规定
1、采伐生态公益林需按规定进行采伐作业设计,由具有林业调查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作业设计必须符合抚育、更新等采伐条件。更新采伐生态公益林的林木(毛竹除外),还须设区市林业局委派工作人员到实地就面积、蓄积等情况予以核实,并出具署名的核实证明。
2、采伐生态公益林,需提交采伐作业设计书、署名核实证明。属征占用生态公益林的,还需提交同意调整生态公益林的批准文件和《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属森林火灾的,还应提交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灾害调查报告和森林公安部门的立案证明材料。
3、生态公益林的各项采伐指标,均严格限制在各县(市、区)生态公益林的年度采伐限额内使用。年度限额不足的,可向省林业厅申请追加。
(三)生态公益林采伐审批
1、采伐国家重点和省级生态公益林(毛竹除外),属更新采伐、森林火灾和森林病虫害等采伐的由省林业厅审批;属抚育采伐的委托设区市林业局审批;属征占用生态公益林的,在使用林地审核同意后,用地单位或个人可直接向所在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审批采伐。
2、采伐国家重点和省级生态公益林的毛竹,其计划在年初由各县(市、区)一次性上报省林业厅核定审批,并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协助办理采伐证,为群众提供便利。
3、采伐其它生态公益林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并核发采伐许可证。已列为区划生态公益林但未纳入生态补偿的,可视同商品林管理。
自然保护区实验区的林木采集,按有关规定报批。
五、林木采伐的检查监督
森林采伐检查监督实行分级负责、逐级检查制度。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有关监督机构,应加强对辖区内森林采伐限额执行、采伐指标分配、采伐证发放的指导和监督,并定期公布检查监督结果。
(一)检查监督主要内容:森林采伐限额、年度木材生产计划、林木采伐指标分类排序和公示一览表、伐区调查设计、凭证采伐、采伐证核发管理和其他森林采伐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1、森林采伐限额和生产计划执行情况。年度森林采伐限额是否突破;采伐类型、编制单位之间是否相互挤占和挪用。
2、采伐指标分配情况。采伐指标除预留外,是否一次性分解到乡镇(村)和单列的林权单位;乡镇(村组)是否截留采伐指标;是否按分类排序分配指标并进行两榜公示。
3、调查设计和采伐作业情况。采伐作业设计精度和质量是否低于国家林业局《森林采伐作业规程》(2005年行业标准)的规定,是否进行了伐区拨交,是否组织开展了伐区检查。
4、采伐证核发管理情况。采伐证是否实行一小班(或宗地)一证制,填写是否齐全、规范、准确;是否有专人负责办理和保管;是否根据采伐证发放情况建立林木采伐审批发放台帐,乡(镇)林业工作站、国有林场等单位是否分别按采伐证批准的伐区建立伐区木材生产台帐,凭采伐证签发运输码单,并注销该采伐证;是否推广网上电子办证等。
(二)建立年森林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执行情况、采伐证审批数量统计报告和检查制度。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负责组织对辖区内年度森林采伐管理情况进行全面自查,于下一年度2月底前将执行情况及自查结果报至设区市林业局。由设区市林业局对辖区每个县(市、区)进行核查,将年商品出材量5万立方米以上的重点林业县列为重点监督对象,并于3月底前将核查结果报省林业厅。省林业厅统一组织抽查,抽查结果通报全省。
(三)违反规定备案、分解、擅自截留年度木材生产计划的,由上级林业主管部门责令纠正,对主要责任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要给予严肃处理,并对其下一年度备案木材生产计划予以核减;违反规定超越职权批准或发放采伐证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倒卖或者擅自涂改采伐证的,按《森林法》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省林业厅负责解释。经国家林业局批准的森林采伐管理改革试点县,可同时按试点实施意见和本通知执行。
省林业厅此前制定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林木采伐简易申报卡;
2、林木采伐作业设计;
3、森林采伐伐区拨交卡。
二OO九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