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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林中仁     提问时间: 2010/9/20 8:37:49
邮箱:txyzld@163.com
问题:
 

您好,有关占用林地问题请教

林业永久占地审核同意后,在批采伐之前,是需要土地部门建设用地批准的,这个批准可不可以是临时用地的批准?如果不是,那有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土地也必须经过永久占地批准,林业部门才能批采伐?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10/9/20 11:16:40

http://www.nkly.com/02zwgk/xzxk/2008/2008012403.html

占用林地审批呈报程序


 

回复专家:吕玉奎,回复时间:2010/9/20 17:41:49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第十六条

  
    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用地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用地单位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或者征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

  
(二)占用或者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
10 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 35 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 70 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用林地面积低于上述规定数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用重点林区的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三)用地单位需要采伐已经批准占用或者征用的林地上的林木时,应当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

  
(四)占用或者征用林地未被批准的,有关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不予批准通知之日起
7 日内将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如数退还。


第十七条

  
    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回复专家:步兆东,回复时间:2010/9/20 18:41:16

同一问题不要重复提出。请网管设计防灌水功能。
 

回复专家:周贵龙,回复时间:2010/9/20 22:21:00

临时占用也可以批准采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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