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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对不起我是风     提问时间: 2010/3/16 11:15:37
问题:
 

各位专家好????? 我想咨询,国家对在沙漠化的土地上植树有什么相关的的政策,我指的是我国的塔克拉玛干沙漠?上种树这一类的。????

 

回复专家:夏芬,回复时间:2010/3/16 11:56:10

请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五十五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1年8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防沙治沙规划

  第三章 土地沙化的预防

  第四章 沙化土地的治理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预防土地沙化,治理沙化土地,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土地沙化的预防、沙化土地的治理和开发利用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土地沙化是指因气候变化和人类活动所导致的天然沙漠扩张和沙质土壤上植被破坏、沙土裸露的过程。

  本法所称土地沙化,是指主要因人类不合理活动所导致的天然沙漠扩张和沙质土壤上植被及覆盖物被破坏,形成流沙及沙土裸露的过程。

  本法所称沙化土地,包括已经沙化的土地和具有明显沙化趋势的土地。具体范围,由国务院批准的全国防沙治沙规划确定。

  第三条 防沙治沙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规划,因地制宜,分步实施,坚持区域防治与重点防治相结合;(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

  (三)保护和恢复植被与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相结合;

  (四)遵循生态规律,依靠科技进步;

  (五)改善生态环境与帮助农牧民脱贫致富相结合;

  (六)国家支持与地方自力更生相结合,政府组织与社会各界参与相结合,鼓励单位、个人承包防治;

  (七)保障防沙治沙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国务院和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防沙治沙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和支持防沙治沙工作的开展。

  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土地沙化,治理沙化土地,保护和改善本行政区域的生态质量。

  国家在沙化土地所在地区,建立政府行政领导防沙治沙任期目标责任考核奖惩制度。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防沙治沙工作情况。

  第五条 在国务院领导下,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国防沙治沙工作。

  国务院林业、农业、水利、土地、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职责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沙治沙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所属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的防沙治沙工作。

  第六条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防止该土地沙化的义务。

  使用已经沙化的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治理该沙化土地的义务。

  第七条 国家支持防沙治沙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工作,发挥科研部门、机构在防沙治沙工作中的作用,培养防沙治沙专门技术人员,提高防沙治沙的科学技术水平。

  国家支持开展防沙治沙的国际合作。

  第八条 在防沙治沙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保护和改善生态质量作出突出贡献的,应当给予重奖。

  第九条 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防沙治沙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防沙治沙意识,提高公民防沙治沙的能力。

 
第二章 防沙治沙规划

  第十条 防沙治沙实行统一规划。从事防沙治沙活动,以及在沙化土地范围内从事开发利用活动,必须遵循防沙治沙规划。

  防沙治沙规划应当对遏制土地沙化扩展趋势,逐步减少沙化土地的时限、步骤、措施等作出明确规定,并将具体实施方案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计划和年度计划。

  第十一条 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水利、土地、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编制全国防沙治沙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全国防沙治沙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防沙治沙规划,报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指定的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

  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防沙治沙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防沙治沙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防沙治沙规划的修改,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防沙治沙规划。

  第十二条 编制防沙治沙规划,应当根据沙化土地所处的地理位置、土地类型、植被状况、气候和水资源状况、土地沙化程度等自然条件及其所发挥的生态、经济功能,对沙化土地实行分类保护、综合治理和合理利用。

  在规划期内不具备治理条件的以及因保护生态的需要不宜开发利用的连片沙化土地,应当规划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实行封禁保护。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的范围,由全国防沙治沙规划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防沙治沙规划确定。

  第十三条 防沙治沙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防沙治沙规划中确定的沙化土地用途,应当符合本级人民政府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三章 土地沙化的预防

  第十四条 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土地沙化情况进行监测、统计和分析,并定期公布监测结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土地沙化监测技术规程,对沙化土地进行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向本级人民政府及上一级林业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土地沙化监测过程中,发现土地发生沙化或者沙化程度加重的,应当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收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应当责成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止导致土地沙化的行为,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气象干旱和沙尘暴天气进行监测、预报,发现气象干旱或者沙尘暴天气征兆时,应当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收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应当采取预防措施,必要时公布灾情预报,并组织林业、农(牧)业等有关部门采取应急措施,避免或者减轻风沙危害。

  第十六条 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防沙治沙规划,划出一定比例的土地,因地制宜地营造防风固沙林网、林带,种植多年生灌木和草本植物。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确定植树造林的成活率、保存率的标准和具体任务,并逐片组织实施,明确责任,确保完成。

  除了抚育更新性质的采伐外,不得批准对防风固沙林网、林带进行采伐。在对防风固沙林网、林带进行抚育更新性质的采伐之前,必须在其附近预先形成接替林网和林带。

  对林木更新困难地区已有的防风固沙林网、林带,不得批准采伐。

  第十七条 禁止在沙化土地上砍挖灌木、药材及其他固沙植物。

  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植被管护制度,严格保护植被,并根据需要在乡(镇)、村建立植被管护组织,确定管护人员。

  在沙化土地范围内,各类土地承包合同应当包括植被保护责任的内容。

  第十八条 草原地区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草原的管理和建设,由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组织农牧民建设人工草场,控制载畜量,调整牲畜结构,改良牲畜品种,推行牲畜圈养和草场轮牧,消灭草原鼠害、虫害,保护草原植被,防止草原退化和沙化。

  草原实行以产草量确定载畜量的制度。由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载畜量的标准和有关规定,并逐级组织实施,明确责任,确保完成。

  第十九条 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流域和区域水资源的统一调配和管理,在编制流域和区域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和供水计划时,必须考虑整个流域和区域植被保护的用水需求,防止因地下水和上游水资源的过度开发利用,导致植被破坏和土地沙化。该规划和计划经批准后,必须严格实施。

  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节约用水,发展节水型农牧业和其他产业。

  第二十条 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得批准在沙漠边缘地带和林地、草原开垦耕地;已经开垦并对生态产生不良影响的,应当有计划地组织退耕还林还草。

  第二十一条 在沙化土地范围内从事开发建设活动的,必须事先就该项目可能对当地及相关地区生态产生的影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依法提交环境影响报告;环境影响报告应当包括有关防沙治沙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 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禁止一切破坏植被的活动。

  禁止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安置移民。对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的农牧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组织迁出,并妥善安置。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尚未迁出的农牧民的生产生活,由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主管部门妥善安排。

  未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指定的部门同意,不得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进行修建铁路、公路等建设活动。

 
第四章 沙化土地的治理

  第二十三条 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防沙治沙规划,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因地制宜地采取人工造林种草、飞机播种造林种草、封沙育林育草和合理调配生态用水等措施,恢复和增加植被,治理已经沙化的土地。

  第二十四条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在自愿的前提下,捐资或者以其他形式开展公益性的治沙活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公益性治沙活动提供治理地点和无偿技术指导。

  从事公益性治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技术要求进行治理,并可以将所种植的林、草委托他人管护或者交由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管护。

  第二十五条 使用已经沙化的国有土地的使用权人和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人,必须采取治理措施,改善土地质量;确实无能力完成治理任务的,可以委托他人治理或者与他人合作治理。委托或者合作治理的,应当签订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技术推广单位,应当为土地使用权人和承包经营权人的治沙活动提供技术指导。

  采取退耕还林还草、植树种草或者封育措施治沙的土地使用权人和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人民政府提供的政策优惠。

  第二十六条 不具有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应当先与土地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签订协议,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在治理活动开始之前,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治理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治理申请,并附具下列文件:

  (一)被治理土地权属的合法证明文件和治理协议;

  (二)符合防沙治沙规划的治理方案;

  (三)治理所需的资金证明。

  第二十七条 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所称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范围界限;

  (二)分阶段治理目标和治理期限;

  (三)主要治理措施;

  (四)经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用水来源和用水量指标;

  (五)治理后的土地用途和植被管护措施;

  (六)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 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治理方案进行治理。

  国家保护沙化土地治理者的合法权益。在治理者取得合法土地权属的治理范围内,未经治理者同意,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治理或者开发利用活动。

  第二十九条 治理者完成治理任务后,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受理治理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的,受理治理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发给治理合格证明文件;经验收不合格的,治理者应当继续治理。

  第三十条 已经沙化的土地范围内的铁路、公路、河流和水渠两侧,城镇、村庄、厂矿和水库周围,实行单位治理责任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下达治理责任书,由责任单位负责组织造林种草或者采取其他治理措施。

  第三十一条 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组织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在自愿的前提下,对已经沙化的土地进行集中治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投入的资金和劳力,可以折算为治理项目的股份、资本金,也可以采取其他形式给予补偿。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和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按照防沙治沙规划通过项目预算安排资金,用于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防沙治沙工程。在安排扶贫、农业、水利、道路、矿产、能源、农业综合开发等项目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设立若干防沙治沙子项目。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单位和个人防沙治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防沙治沙的面积和难易程度,给予从事防沙治沙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资金补助、财政贴息以及税费减免等政策优惠。

  单位和个人投资进行防沙治沙的,在投资阶段免征各种税收;取得一定收益后,可以免征或者减征有关税收。

  第三十四条 使用已经沙化的国有土地从事治沙活动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享有不超过七十年的土地使用权。具体年限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使用已经沙化的集体所有土地从事治沙活动的,治理者应当与土地所有人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具体承包期限和当事人的其他权利、义务由承包合同双方依法在土地承包合同中约定。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根据土地承包合同向治理者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保护集体所有沙化土地治理者的土地使用权。

  第三十五条 因保护生态的特殊要求,将治理后的土地批准划为自然保护区或者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的,批准机关应当给予治理者合理的经济补偿。

  第三十六条 国家根据防沙治沙的需要,组织设立防沙治沙重点科研项目和示范、推广项目,并对防沙治沙、沙区能源、沙生经济作物、节水灌溉、防止草原退化、沙地旱作农业等方面的科学研究与技术推广给予资金补助、税费减免等政策优惠。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防沙治沙资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对防沙治沙资金使用情况实施审计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从事破坏植被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和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未采取防沙治沙措施,造成土地严重沙化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牧)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治理;造成国有土地严重沙化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四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进行营利性治沙活动,造成土地沙化加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受理营利性治沙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每公顷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不按照治理方案进行治理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经验收不合格又不按要求继续治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受理营利性治沙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并处相当于治理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治理者同意,擅自在他人的治理范围内从事治理或者开发利用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受理营利性治沙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治理者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监察机关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发现土地发生沙化或者沙化程度加重不及时报告的,或者收到报告后不责成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采取措施的;

  (二)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批准采伐防风固沙林网、林带的;

  (三)违反本法第二十条规定,批准在沙漠边缘地带和林地、草原开垦耕地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安置移民的;

  (五)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未经批准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进行修建铁路、公路等建设活动的。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截留、挪用防沙治沙资金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监察机关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防沙治沙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法第五条第二款中所称的有关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第四十七条 本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10/3/16 13:22:15

《防沙治沙法》作为防治沙漠化的专项法律,在第一章总则,第四章沙化土地的治理,第五章保障措施,第六章法律责任中列有专门的法律条文明确、系统的规定,使营利性治沙活动纳入法制化的轨道。    

第一,建立社会化投资机制。该法第3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六)国家支持与地方自力更生相结合,政府组织与社会各界参与相结合,鼓励单位、个人承包防治;”这条基本原则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1、明确政府在防沙治沙中的主要治理责任。2、鼓励社会力量参与防沙治沙。该项基本原则的规定正是在法律上肯定社会投资者的合法地位,这标志着我国已经从过去的治沙应由政府包揽的认识误区中走出,在做法上开始由政府单方责任向国家主导和社会多方参与转变,建立“国家投资、地方统筹、社会参与”的多渠道并存投融资机制,实现治沙投入多元化。    

第二,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防沙治沙。该法第33条 第一款规定:“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单位和个人防沙治沙。”这是该法对国务院和省一级地方政府就鼓励社会化治沙制定优惠政策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是行政机关的职责,是具有法律的约束力。这就保证了优惠政策的制定和落实。该条第二款和第三款并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防沙治沙的面积和难易程度,给予从事防沙治沙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资金补助、财政贴息以及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单位和个人投资进行防沙治沙的,在投资阶段免征各种税收;取得一定收益后,可以免征或者减征有关税收。”对于从事防沙治沙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规定给予资金补助、财政贴息以及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一是考虑到防沙治沙的经济效益比其他产业要低很多,而且周期长,需要国家给予特殊扶持;二是可以加强治沙企业自我生存能力和发展后劲;三是可以鼓励更多的单位和个人参与治沙活动。 第24条第2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公益性治沙活动提供治理地点和无偿技术指导。”第36条规定:“国家根据防沙治沙的需要,组织设立防沙治沙重点科研项目和示范、推广项目。……”。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10/3/16 13:25:09

不少地方政府制订了更加优惠的扶持政策,诸如土地使用、税收优惠等等,各地可能不很一致。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10/3/16 13:30:55

例如:

http://china.findlaw.cn/fagui/jj/25/107966.html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防沙治沙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

六、完善防沙治沙扶持政策

  19、建立稳定的投入机制。各级政府要随着财力的增强,加大对防沙治沙的资金投入,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和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在沙区安排的扶贫开发、农业综合开发、水利和水土保持建设、草原建设等项目,凡涉及防沙治沙内容的,都要按有关规定搞好防沙治沙。要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扩大利用外资规模,拓宽筹资渠道,增加防沙治沙投入。加大科技投入力度,对防沙治沙重点科技支撑项目予以扶持。

    20、实行税收优惠和信贷支持。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执行国家现行防沙治沙税收优惠政策,单位和个人投资进行防沙治沙的,在投资阶段免征各种税收;取得一定收益后,可以免征或减征有关税收。继续对符合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规定的防沙治沙贷款给予财政贴息,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贴息资金的监督管理。对符合银行贷款条件的防沙治沙项目,有关银行要适当放宽条件,积极给予信贷支持,并做好各项金融服务。继续扩大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支持有条件、有生产能力、守信用的农户通过防沙治沙、发展多种经营实现增收致富。

  21、扶持各种社会主体参与防沙治沙。要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为各种社会主体开展防沙治沙提供条件。改革现行防沙治沙投入和管理方式,凡纳入国家重点工程项目的公益性治沙活动,经县级以上主管部门检查验收合格后,享受国家重点工程项目的资金补助政策。在进一步完善招投标制、报账制的同时,研究探索政府出资直接收购沙区各种社会主体营造的非国有公益林的相关政策。征用占用治理后的土地,必须严格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并由征占者给予治理者合理的经济补偿。因保护生态的特殊要求,将治理后的土地划定为自然保护区、封禁保护区的,按相关规定给予治理者合理的经济补偿。对纳入公益林管理的沙区森林资源,要以多种方式给予投资治理者合理补偿。

  22、保障治理者的合法权益。沙化土地可以通过承包、租赁等多种形式落实经营主体,按照签订的合同,限期进行治理。治理后的沙化土地,如涉及权属或地类变更,要及时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保障治理者和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使用国有沙化土地从事防沙治沙活动的,其土地使用权的期限最高可达70年,治理后的沙化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继承和流转。

  23、合理开发利用沙区资源。在有效治理和严格保护的基础上,积极引导各种实体充分利用沙区的优势资源,发展特色优势产业。要扶持一批竞争力强、辐射面广的龙头企业,开展资源培育、生产加工、运输贮藏和市场营销。鼓励结合农业、林业、畜牧业结构调整,以公司加农户的形式建设沙区灌木林、药材和牧草基地,实行集约化经营。大力发展沙区特色种植、养殖业,积极发展加工业,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发展沙区旅游业及其它产业,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增加农牧民收入,促进沙区经济发展。

  七、加大科技治沙和依法治沙力度

  24、加强防沙治沙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加强防沙治沙基础科学研究和应用技术研究,针对防沙治沙的关键性技术难题,开展多部门、多学科、多层次的联合攻关。建立健全防沙治沙技术推广和服务体系,加大先进适用技术和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力度。积极探索科技推广新机制,对科技推广项目实行招投标制度。要健全防沙治沙重点工程建设与科技支撑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同步验收制度,切实将科技支撑贯穿于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努力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科技含量。加强对基层技术人员和农牧民的技术培训,积极培育农牧民专业技术协会和各类科技型防沙治沙企业。对长期在重点沙区县及基层治沙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在职称晋升、技术职务聘任及其子女上学等方面给予优惠。

  25、严格依法治沙。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防沙治沙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完善配套规章。要加强防沙治沙执法体系建设,充实执法监管力量,明确执法责任,健全监督机制,积极配合同级人大搞好执法检查,加大行政执法监督力度。要适时开展集中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破坏沙区植被和野生动植物资源、造成土地沙化及水土流失、非法征用占用沙化土地等违法行为,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和保护生态环境道德教育。

  26、科学开展土地沙化监测工作。建立健全土地沙化监测体系,科学开展监测工作。省林业主管部门要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全省土地沙化情况进行监测,及时公布监测结果。县级以上政府林业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沙化情况进行监测,并及时向本级政府报告监测结果。各级政府要切实根据监测结果,调整并完善防治措施。对于有沙化趋势或者沙化程度加重的地区,要依法制止导致土地沙化的行为,并积极开展防治。

 


 

回复专家:步兆东,回复时间:2010/3/16 13:50:40

    除了上述《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是纲领性文件,各省市又有具体规定!

请参阅下面:指导和推进我国防沙治沙事业发展的纲领性文件

     2005年9月8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防沙治沙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这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指导我国经济社会与生态建设协调发展的一份纲领性文件。就如何准确理解、把握和落实《决定》精神,日前,全国绿化委员会副主任、国家林业局局长贾治邦接受了本报的专访。     1、记者: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新形势下,国务院发布了《决定》,请您谈谈《决定》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贾治邦: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进入新世纪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我国防沙治沙事业得到了长足发展,取得了显著成效。全国沙化土地面积出现净减少,由上个监测期(1994-1999年)年均扩展3436平方公里转变为本次监测期(2000-2004年)年均缩减1283平方公里,防沙治沙有效改善了农牧业生产条件,推进了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和生产方式转变,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成就令人鼓舞,但我们对土地沙化的形势估计不能过于乐观,正如恩格斯所说:我们不要过分陶醉于对自然界的胜利。当前对土地沙化治理所取得的成绩只能说是初步的和阶段性的,众所周知,我国是世界上土地沙化危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因土地沙化每年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高达540亿元,影响近4亿人口的生产和生活。目前全国沙化土地面积173.97万平方公里,占国土面积的18.1%,治理难度将越来越大;同时受人口和经济的双重压力,沙区的滥樵采、滥开垦、滥放牧、水资源紧缺和不合理利用等问题仍然较为严重,防沙治沙工作中还存在着政策不够完善、机制不活、投入不足等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防沙治沙形势仍然严峻,防治任务艰巨,与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不相适应。     党中央、国务院在深刻分析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现状的基础上,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作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防沙治沙工作的决定》,对防沙治沙工作作出了重大决策。意义十分重大:     《决定》是科学发展观在防沙治沙领域最重要、最集中的体现。发展是我们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决定》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就是推动沙区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提出了在防沙治沙领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基本任务,充分体现了发展这个主题。在系统总结国内外防沙治沙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决定》明确了“预防为主,科学治理,合理利用”的方针,要求加大保护和建设力度,切实改善沙区生态环境,促进农牧民增收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通篇体现了科学发展观的理念。     《决定》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沙区是当前我国经济落后、生态恶劣、各种问题比较突出的地区,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点和难点。沙害不除,生态不改善,经济难发展,小康社会、和谐社会的目标就难以实现。《决定》将防沙治沙融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大局之中,在全面改善沙区生态状况的同时,加快沙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必将推动沙区早日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步入生态与经济协调发展的轨道。     《决定》是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大举措。加强防沙治沙,可以改善农村生态状况,有利于推进村容整洁;可以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有利于促进生产发展;可以发展沙区产业,有利于促进农民生活宽裕;可以强化生态文明意识,有利于推进乡风文明;可以引入先进技术和管理手段,提高管理者整体素质,有利于推进管理民主。《决定》的发布和实施,必将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发挥巨大的推动作用。     《决定》是履行国际公约、提升我国国际地位的具体行动。我国是《联合国防治荒漠化公约》缔约国,以国务院名义发布《决定》,可以向国际社会进一步表明我国政府认真履行国际公约、致力于荒漠化防治事业的积极态度,充分展示我国政府对国际事务高度负责的国际形象,对于提高我国的国际地位和影响,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争取国际社会更多的支持和援助,具有重大意义和深远影响。     2、记者:这个《决定》是防沙治沙工作总结过去、指导未来的纲领性文件,请您谈谈《决定》的基本精神是什么?     贾治邦:《决定》通篇贯彻了科学发展观的思想。突出强调了人与自然和谐问题,提出防沙治沙工作必须坚持“预防为主、科学治理、合理利用”的方针;明确了建立和巩固以林草植被为主体的国土生态安全体系,打好生态建设相持阶段攻坚战,促进农牧民增收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的指导思想;提出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防沙治沙的若干扶持政策,制定了加快防沙治沙事业发展的各项措施。概括起来四句话:一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确定新时期防沙治沙的总体方略;二是通过完善政策,活化机制,调动全社会力量参与防沙治沙;三是强调对沙化土地的科学治理,多管齐下,分区突破,分类施策;四是突出在优化生态环境的同时,促进经济发展和农牧民增收致富。     3、记者:防沙治沙是我国生态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请您谈谈《决定》确定新的目标是什么?     贾治邦:确定防沙治沙目标,需要综合考虑经济、社会、生态以及自然气候等多个方面的因素,要坚持生态建设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社会需求与经济承受能力相一致,坚持防治的紧迫性与生态改善的长期性相统一。     未来一个时期,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时期,也是生态压力最大的时期。《决定》依据我国国情、沙情,提出了分“三步走”的目标,即到2010年,重点治理地区生态状况明显改善,到2020年,使全国一半以上可治理的沙化土地得到治理,沙区生态状况明显改善,到本世纪中叶,使全国可治理的沙化土地基本得到治理。这个目标是一个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中政治、经济、社会水平相协调的目标,体现了时代的要求和可持续发展的理念。我们相信,有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有全社会的支持和参与,有沙区干部群众“沙害不除,奋斗不止”的精神,这个目标是完全能够实现的。     4、记者:土地沙化重在预防,请您谈谈采取什么措施做好“防”这篇文章?     贾治邦:我长期在西北沙区工作,对这方面有切身体会。预防土地沙化主要是解决好人口、牲口、灶口“三口”问题。由于人口的快速增长,导致自然生态资源的过度利用,沙区表现为过度放牧和过度樵采,对生态破坏比较厉害。     着力解决“三口”对生态的破坏,是当前防沙治沙的一项迫在眉睫的重要工作。根据《决定》的要求,要重点在以下几个方面做好“防”这篇文章。     一是采取得力措施,切实保护沙区自然植被,严格执行“三禁”措施,禁止滥开垦、滥放牧、滥樵采。     二是对暂不具备治理条件以及因保护生态需要不宜开发利用的连片沙化土地,划定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     三是在沙区,合理调配江河上、中、下游及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大力推行节水灌溉方式和节水技术,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四是积极发展替代燃料,因地制宜开发利用风能、太阳能、沼气等能源,有条件的地方应鼓励农牧民营造薪炭林,从根本上遏制沙区居民因生活能源需求对植被造成的破坏。 五是加强防沙治沙执法体系建设,严厉打击破坏沙区植被行为,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 六是建立健全土地沙化监测体系,强化土地沙化监测工作。      5、记者:在全国现有的174万平方公里沙化土地中,近期可以治理的有53万平方公里,请您谈谈采取什么措施,加快治理步伐?     贾治邦:首先,要搞好规划,科学布局。国务院已批准了《全国防沙治沙规划(2005-2010年)》,各地要认真落实《规划》所确定的各项任务,根据不同沙化类型区的自然气候特点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因地制宜采取相应措施实施治理。第二,要实施大工程带动防沙治沙又快又好发展的战略,着力实施好国家重点工程和区域性治理项目,搞好防沙治沙综合示范区建设。第三,要按照《决定》的要求,落实好各项扶持政策,最大限度地调动社会力量参与防沙治沙。第四,要推广科学技术,提高建设质量和效益。第五,要落实各级政府、各有关单位防沙治沙责任制,各地区、各单位,只要所辖区域分布有沙化土地,都要依照有关规定限期治理。当前,重点在巩固过去治理成果的基础上,抓好一些具有严重沙化趋势地区的自然生态的恢复工作,特别是加大对青藏高原等地区的防治力度,尽快扭转局部地区土地沙化扩展的态势。     6、记者:防沙治沙作为一项公益事业,请您谈谈国家对防沙治沙有哪些扶持政策? 贾治邦:完善防沙治沙扶持政策是《决定》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内容。在投入方面,实行以国家投入为主导,各级政府要不断加大对防沙治沙的资金投入,同时,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扩大利用外资规模。在税收方面,对单位和个人投资防沙治沙的,在投资阶段免征各种税收,取得一定收益后,可以免征或减征有关税收,目前国家正在着手制定防沙治沙免征或减征有关税收的具体规定。在信贷方面,国家继续对符合相关规定的防沙治沙贷款给予财政贴息,适当放宽防沙治沙贷款条件,扩大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支持治沙致富。同时,国家将改革现行防沙治沙投入和管理方式,为各种社会主体参与防沙治沙创造公平竞争环境,对于符合相关条件的防沙治沙活动,给予相应的资金补助和经济补偿。对于治理者要依法保障其土地使用、继承、流转等合法权益。     7、记者:防沙治沙必须要与产业发展有机结合,请您谈谈如何促进沙产业发展?     贾治邦:沙化是导致贫困的根源所在,我们通常讲,沙害不除,沙区难富,反过来,沙区不富,沙害也难除。因此,作为一条实践经验,这些年来我们一直坚持防沙治沙与促进农牧民脱贫致富和地方经济发展紧密结合,通过引导地方积极发展沙产业来带动农牧民增收致富。目前看,各地沙产业发展已经有了一定基础,有些地方还形成了一定规模。这次出台的《决定》,将沙区产业发展提到了更加重要的位置,明确要求在有效治理和严格保护的基础上,大力发展沙区特色种植、养殖业和精深加工业,具备条件的地方还可以发展沙区旅游业及其他产业,最大限度地增加农牧民收入,促进沙区经济发展。考虑到与其他产业相比,沙产业还属于弱势产业,对此国家将给予税收减免和信贷扶持,特别是对资源消耗低、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的沙产业项目,还将给予重点扶持。通过政策扶持,积极培育一批带动面宽、竞争力强、辐射面广的龙头企业。     8、记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防沙治沙工作负总责,请问如何将这个制度落到实处?     贾治邦:防沙治沙工作系统、复杂,涉及面广,组织难度大,必须实行政府负责的责任制度,为此,《决定》强调,沙区地方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防沙治沙工作负总责。为确保将这项制度落到实处,一是强化监督。沙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要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报告防沙治沙工作情况,自觉接受监督。二是严格考核。将防沙治沙年度目标和任期目标纳入沙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绩考核范围,实行严格奖惩。三要建立健全组织管理机构,确保防沙治沙工作层层有机构,层层有人抓。     9、记者:国家林业局作为国务院确定的组织、协调、指导全国防沙治沙工作的机关,请您谈谈对今后防沙治沙工作的设想和展望。     贾治邦:防沙治沙是我们的一项重大职责,也是一项伟大的历史使命。我们要下最大的决心,努力推进这项工作。在防沙治沙工作中,要切实注意处理好五个关系。一是处理好生态建设与经济发展的关系。生态建设是经济发展的基础,经济发展是生态建设的保证,通过加强防沙治沙,改善生态状况,夯实沙区经济发展的内外部环境。二是处理好保护与建设的关系。对防沙治沙而言,植被建设是发展,保护同样是发展,必须做到两手抓,两手都要硬。三是处理好政府主导与利益驱动的关系。作为一项社会公益事业,防沙治沙应当也必须发挥政府主导和推动作用,同时,更要发挥好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通过物质利益驱动和落实各项优惠政策,让投资者获利,参与者受益,更多地吸引社会力量防沙治沙。四是处理好建设速度与提质增效的关系。防沙治沙既要注重量的扩张,加快发展,更要注重建设质量,提高效益,努力做到速度、质量和效益“三效”统一。五是处理好求真务实与艰苦创业的关系。防沙治沙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必须要遵循自然和生态规律,科学防治,同时,面对如此艰巨的任务,也特别需要弘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创业精神。正确处理好这几个关系,是搞好防沙治沙工作的法宝,需要长期坚持,努力实践。     当前防沙治沙工作正处在一个非常重要和关键的时期,展望未来,可以说机遇与挑战并存,既有有利条件,也有不利因素;既有好的基础,又有新的困难。我们一定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指示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推进防沙治沙事业又快又好地发展,为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回复专家:步兆东,回复时间:2010/3/16 13:53:19

还有更好的更多的关于:“防沙治沙”政策问题等等,请您打开下面的网站浏览一下。http://www.forestry.gov.cn/CommonAction.do?dispatch=index&colid=40
 

回复专家:吕玉奎,回复时间:2010/3/16 17:31:54

可以享受相应的工程项目补助,详情请咨询当地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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