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新闻网讯 (记者 钱文胜 刘丽艳) 为充分调动广大林农发展林业的积极性,辽宁省林业厅结合本省林业改革发展建设实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日前出台了“十一五”期间森林及林木采伐若干规定。规定中就广大林农普遍关注的自留山林木、工业原料林和速生丰产林等有关林木采伐管理方面的二十四项内容做出了明确规定。
一、自留山林木的采伐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的林木,不受林龄的限制,不纳入年度木材生产计划,纳入限额管理。农民要求采伐自留山林木的,由当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乡(镇)林业工作站优先安排所需的年采伐限额,并进行育林设计,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二、工业原料林和速生丰产林的采伐
定向培育的工业原料林、速生丰产林的主伐年龄和采伐时间由林木所有者自主确定。林木所有者要求采伐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优先安排其年森林采伐限额和年度木材生产计划,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
三、非林业用地林木的采伐
在非林业用地上营造的林木自主采伐,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不纳入年度木材生产计划管理,纳入限额管理。
四、人工营造的珍贵树种商品林的采伐
人工营造的珍贵树种商品林,按照一般人工用材林或经济林进行采伐管理。人工商品林中稀疏萌生的本地区常见珍贵树木,按照一般树种对待,允许正常的采伐。
五、国家造林项目落叶松商品林的抚育
世界银行国家造林项目落叶松商品林抚育强度要依据培育目标、初植密度、立地条件、保存率等综合因素而定。第一次抚育适宜保留株数为100-130株/亩。第二次抚育间伐适宜保留株数为60-90株/亩。要以下层抚育为主,兼顾林木分布均匀度。
六、一般落叶松、红松用材林的抚育
根据人工落叶松、红松用材林林分现状和科学营林的需要,抚育间伐蓄积强度可伐林分蓄积量的30%左右,抚育间伐株数强度执行原DB技术规程规定的该径阶的下一径阶适宜保留株数的下限。24厘米径阶以上的林分适宜株数调整为40株/亩左右。具体株数应根据不同培育目标、立地条件和林分情况确定。
七、落叶松、红松大径材的培育
落叶松、红松大径材的培育应选择在立地条件好、林龄适宜的林分中进行,采取强度抚育间伐方式。抚育间伐强度按原DB规程最低合理保留株数再加大采伐20-25%的强度左右执行。最后使红松每亩保留30株左右,落叶松每亩保留35株左右。
八、红松果材兼用林、种子林的培育
必须采用科学的营林措施培育红松果材兼用林、种子林,选择适宜红松生长的立地条件,采用优良的品种和适宜的栽培密度。现有红松林改造培育果材兼用林的抚育间伐强度可适当加大,按《辽宁省红松果材兼用林营建技术规程(试行)》执行,最终每亩地保留30株左右为宜。
九、人工商品林中散生天然林木的采伐
人工商品林中散生的天然林木采伐,其限额消耗列入人工林限额消耗。
十、10厘米胸径以下人工林林木的抚育
人工林抚育间伐中,采伐林木胸径小于10厘米(含10厘米)的不纳入木材生产计划,但消耗蓄积量需纳入森林采伐限额管理。
十一、薪炭林木的采伐
人工栽植或天然林封育成林的薪炭林采伐年龄和采伐时间由林木所有者自主确定,采伐方式应因地制宜。林木所有者要求采伐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乡镇林业站应安排采伐限额,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
十二、人工商品林年采伐限额的结转
在采伐限额编制单位中,对人工一般用材林年森林采伐限额本年度有结余的,经省林业主管部门认定后可以结转下年度使用。工业原料林采伐限额有结余的,经省林业主管部门认定后可以结转以后各年度使用。
十三、人工商品林限额的使用
人工商品林年采伐限额不足的,可以使用天然林或公益林的年采伐限额,采伐天然林和公益林不得占用人工商品林限额。
十四、天然商品林实行科学营林
有计划地对天然商品林进行森林抚育和非皆伐方式的改造,对天然商品林中的成过熟林禁止皆伐作业,允许实施择伐和二次渐伐。鼓励对天然商品林实行天然更新和人工促进天然更新。在一些天然林比重大的县、乡、林场允许对商品林进行一部分人工更新,适度发展一些珍贵人工林。
十五、生态公益林的经营方式
根据生态重要性与生态脆弱性,将生态公益林的保护等级划分为特殊保护、重点保护和一般保护三个等级。对于特殊保护的生态公益林实行严格保护,禁止采伐;对于重点保护的生态公益林严格限制采伐,允许必要的抚育、更新性等营林生产活动;对于一般保护的生态公益林实行限额采伐。
十六、农田防护林的更新采伐
加快农田防护林更新改造步伐,切实解决好农田防护林更新欠帐问题。对于生态系统较稳定、立地条件较好地区的农田防护林,可作为防护林和用材林的兼用林种进行规划设计。速生杨树树种采伐可确定在15年左右,一般杨树树种采伐可确定在20年左右。
十七、柞蚕场的封育
已经区划界定为生态公益林和已经封育形成林分的柞蚕场,不允许重新开封养蚕,并及时变更森林资源档案资料。已经沙化和严重退化的柞蚕场应有计划封育,退蚕还林。
十八、天然公益林继续禁止商业性采伐
继续禁止对天然公益林进行商业性采伐。按照生态林保护建设等级进行严格管护封育,适度开展一般保护地区的抚育、改造、更新性质的采伐等经营活动;重点保护地区的天然公益林允许补植、择伐改造;天然公益林必须实行天然更新和人工促进天然更新。
十九、绿色通道、退耕还林地的疏伐
由于初植密度过大,部分绿色通道和退耕还林地林分过密,已严重影响林木生长和林分的稳定,应视培育目标、林种、树种、林龄不同情况及时进行不同强度的移植和疏伐,使适宜保留林木快速、健康、稳定生长,保持林分稳定,充分发挥森林防护、景观等效益。在确保不影响林木生长的前提下,允许前期适当间作豆类、药材、蔬菜和牧草等矮杆作物。
二十、自然灾害危害林木的采伐
遭受病虫害、风、水、旱等自然灾害和森林火灾危害的林木,应视其受害的情况,科学确定采伐方式和强度,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清除、采伐。对抢险救灾紧急情况采伐林木的按特殊程序处理,严格责任制,防止借机乱伐林木现象发生。
二十一、冠下更新红松(云、冷杉)的上层抚育
在天然商品林、一般和重点保护地区的天然公益林中冠下更新的红松(云、冷杉),林龄达到12年以上,且长势良好、亩保留株数在60株以上、分布较均匀的,允许伐除上层林木;长势一般,亩株数在30-59株的,允许抚育间伐,伐除部分上层林木,诱导形成针阔混交林;亩保留株数在29株以下,没有培育前途的,不允许进行上层抚育,严防借机采伐天然林木。
二十二、林地资源的开发利用
科学合理规划,积极发展林地经济和复合林业。在不造成水土流失,保证森林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允许对商品林和一般保护区公益林地及林下资源进行合理开发利用;允许对重点保护地区的公益林地及林下资源进行有限制适度的开发利用;禁止对特殊保护地区的公益林地及林下资源进行开发利用。
二十三、森林自然景观的保护建设
加强对森林公园、风景旅游区、城市、村、镇周围森林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加强森林自然景观保护和建设。风景旅游区、森林公园原则上不允许采用皆伐和皆伐改造方式;对铁路、高速公路、县级以上公路两侧和村、镇周围的森林不允许采取大面积集中连片皆伐性质的采伐,以保护和发挥森林的自然景观效益。
二十四、流转的森林、林木的采伐
经流转的森林、林木允许用原核定地区的限额采伐,不允许用本地区、本单位核定的年采伐限额采伐核定范围外的森林、林木。
《辽宁省森林及林木采伐若干规定》是在总结“十五”期间经验的基础上,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制定的,《规定》的出台放宽放活了采伐政策,势必调动广大林农的积极性,促进辽宁林业的新发展、新跨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