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农村林地承包形式有哪些?
答: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分为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的承包两种形式。两者在承包的主体、方法、原则和承包地的功能等方面存在着差异。农村林地家庭承包是指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以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家庭为单位、人人有份的林地承包经营。农村林地其他方式承包则是指除家庭承包以外,对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经营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林地,由发包方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进行的承包。
52、农村林地承包的程序是什么?
答:农村林地承包的程序是:
(1)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小组成员数量最好是5人或5人以上的奇数);
(2)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
(3)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
(4)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
(5)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承包合同。
53、农村林地承包合同应当包括那些内容?
答:农村林地承包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包括法人)代表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
(2)承包林地的名称、坐落(包括小地名)、四至界线及相邻权利人名称、面积、林木资源现状、承包方式等;
(3)承包期限起止日期及承包期限届满后的约定;
(4)承包林地的用途;
(5)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6)违约责任及其他约定事项。
54、家庭承包林地应当遵循什么原则?
答:家庭承包林地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平等承包林地的权利,也享有自愿放弃承包林地的权利;
(2)民主协商,合法合理,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实施“阳光作业”,防止暗箱操作和以权谋私;
(3)承包方案应当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形成文书,存档;
(4)不得改变林地所有权性质和林地用途;
(5)承包程序要合法。
55、农村林地承包合同的发包方如何确定?
答:应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予以确定。即:“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村民小组也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发包林地,但须经委托的村民小组2/3以上农户讨论通过,并有书面委托书。
56、农村林地承包合同中的发包方有什么权利和义务?
答:(1)发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①依法享有承包林地的所有权。
②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林地。
③有权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林地和其他森林资源的行为。
④享有承包时已有林木约定比例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⑤有权获得以其他方式承包林地的承包收益。
⑥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发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①确认承包的林地、林木产权清晰,没有权属纠纷和经济纠纷;不是发包方债务的抵押物。如在承包后发现原来存在林地、林木权属纠纷和经济纠纷的,由发包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应责任。
②维护承包方的林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③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④协助承包方申领林权证。
⑤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
⑥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57、农村林地承包合同中的承包方有什么权利和义务?
答:(1)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①依法享有承包林地使用、收益和对林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进行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依法处置林木及产品。有权与其他农户联合,将承包经营权入股,从事林业合作生产。
②有权享受国家优惠政策和扶持。
③承包林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④对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林地的,在承包期内,乙方家庭内部成员分户需要对承包林地进行分割经营的,可经家庭成员协商一致后,以原承包合同为依据,各分立的家庭分别与甲方签订承包合同,并依法申办林权证变更登记手续。
⑤享有承包时已有林木约定比例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⑥在下一轮承包时,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包权。
⑦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依法继续承包。
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承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①维持承包林地的林业用途,不得用于非林建设或者闲置荒芜。
②落实造林和管护措施。荒山应在合同约定年限内造林。林木采伐后应在当年或次年更新。
③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不得自行或准许他人在承包林地内毁林开垦、采石、挖沙、取土等给林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行为。在承包林地内发生毁林和乱占滥用林地行为时,应采取积极措施予以制止,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④依法做好森林防火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⑤承包期内,转让林地承包经营权的,应经发包方同意;转包、出租、互换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林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⑥及时、足额(或足量)支付以其他方式承包林地的承包费(或实物)。
⑦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58、农村林地承包合同签订后何时生效?
答:农村林地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成立之日可以约定为双方签订之日;也可以约定为双方签订并经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鉴证之日。
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林地承包经营权。
59、农村林地承包合同中的发包方能否重新调整已承包的林地?
答:林业生产周期长,见效慢,安全而又稳定的林权对林业发展至关重要。为了维护承包关系的稳定,提高林农在林地上投入的积极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由此可见,对耕地和草地而言,可以作有条件的适当调整;但对林地而言,发包方却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调整已承包的林地。
60、农村妇女是否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林地承包经营权?
答:《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明确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由此可见,农村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林地承包经营权。
同时,《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还明确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这就更进一步保护了妇女与男子平等的林地承包经营权。
61、承包的林地是否可以用于非林业建设?
答:承包集体经济组织的林地,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开发、经营和利用。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改变林地用途,不得将承包的林地用于非林业建设。
62、对于本村村民不愿承包经营的远山、高山、立地条件差的林地,应如何处理?
答:对此种情况,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单位或个人发包,明确林木林地经营主体和双方权利、义务。
63、生态公益林中的无林地是否可以承包经营?
答:根据省政府林改《意见》的规定,本次林改没有把生态公益林列入改革范围。为了鼓励全社会投资营造生态公益林,个人和企业可以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除转让以外的林地承包经营合同,利用生态公益林中的无林地进行植树造林和林下种植、养殖,并有权享受国家给予的相应补助或补偿,但所营造的林木为生态公益林,要依法进行严格保护和管理,不得进行主伐。
64、承包经营的林地被他人非法占用或阻扰其经营行为的,应如何处理?
答:林地承包经营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林业主管部门发现有非法占用或阻扰承包者经营林地的行为,均应及时制止,以切实维护承包者的承包经营权。对承包林地被他人非法占用或阻扰其经营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还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65、林权登记包括哪些种类?每个种类的概念是什么?
答:林权登记包括初始、变更和注销登记三种类型。其概念为:
初始登记是指初次拥有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林权权利人),按照规定程序到登记机关办理的林权登记。
变更登记是指林权权利人所拥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经初始登记后,因某种原因导致原登记的主要权利内容发生部分变化的,林权权利人持原林权证向登记机关提出的登记。
注销登记是指因被依法征用或占用,和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林权流转、政策性收回、划转、调换等原因,林权权利人原已登记的一宗或多宗林地及其森林、林木所有权或使用权全部灭失的,林权权利人到登记机关进行的登记。
66、在林改中,林权登记和颁(换)证工作应当遵循哪些原则?
答:在林改中,林权登记和颁(换)证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坚持依法稳定林权的原则。在林权登记过程中,各地不得推倒重来,侵犯原有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林权权利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已经颁发过林权证且权属未发生变化的,应保持稳定,权利人可申请换发林权证;权属发生变化的,应依法申请林权变更登记,经林权登记机关核准后颁发林权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经营或者使用森林、林木和林地而未颁发林权证的,应申请林权初始登记并依法颁发林权证。
(2)坚持政策连续性的原则。林权登记发证要严格依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等有关规定进行。国家和省已明确的有关林权政策未发生变化的,必须坚持,确保政策的连续性。
(3)坚持按权属和宗地发证的原则。依据权利人对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以及宗地的不同,分别予以登记和核发林权证。登记的具体内容按国家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执行。
(4)坚持先易后难的原则。凡权属清楚的,先发林权证;权属不清或有争议,或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待理清权属、解决争议或纠正违规行为后,再予以登记、核发林权证。
(5)坚持公开公正的原则。在林权初始登记前,应将登记的时间、地点、登记的内容和有关申请须知等事项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现场勘验时,有关利害关系人必须参加。
(6)坚持统一规范的原则。林权登记发证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使用统一格式的《林权登记申请表》、林权证管理软件和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
(7)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林权登记的各级工作机构,应制定各阶段工作程序和质量要求,并逐级检查。凡上一阶段工作不符合规定程序和质量要求的,不得进入下一阶段。要做到准确、完整,不重不漏,权属、坐落、四至清楚,与实地相符。
(8)坚持依法调处权属争议的原则。要严格按照《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四川省林权纠纷调处办法》等规定,调处权属争议。
67、林权登记申请由谁提出?
答:林权权利人为个人的,由本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林权登记申请;林权权利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委托代理人提出林权登记申请。
68、林权权利人提出登记申请,应当提交哪些文件?
答:林权权利人提出登记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林权登记申请表;
(2)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载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的委托书;
(3)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证明文件;
(4)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
69、林权登记申请中法定代表人指哪些人?
答:在填写林权登记申请表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拥有者,如林权权利人为农户的就填户主姓名;林权权利人为集体的,就填写集体经济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姓名;林权权利人为法人的,就填写法定代表人姓名。
70、林权应当向什么部门提出申请,由什么部门登记造册、发放证书?
答:《森林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所有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单位和个人所有的林木,由所有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林木所有权”。
由此可见,应当向森林、林木、林地所在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县级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71、颁(换)发《林权证》的程序有哪些?
答:(1)林权申请程序: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等林权权利人根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林业局《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向登记机关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申请表、身份证明及有关权属证明文件等申请登记材料。
(2)初步审查程序:登记机关应当对林权权利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登记机关认为林权权利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认为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说明不受理的理由或者要求林权权利人补充材料。
(3)公告程序:登记机关对已经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森林、林木和林地所在地进行公告。公告期为30天。在公告期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如对登记申请提出异议,登记机关应当对其所提出的异议进行调查核实。有关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主张确实合法有效的,登记机关对登记申请应当不予登记。
(4)审查与登记、颁证程序:对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申请,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登记,并及时核发林权证。对经审查不符合规定的登记条件的登记申请,登记机关应当不予登记,并以书面形式向提出登记申请的林权权利人告知不予登记的理由。
72、颁(换)发《林权证》的公示应如何规范?
答:(1)明确公示内容:包括宗地坐落及小地名、申请登记权利类别、林班、小班、四至范围、宗地面积、权利依据、公示机关,公示日期等。
(2)明确公示地点与方式:对已受理的林权登记申请,要在森林、林木和林地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张榜公示,并告知相邻权利人。
(3)明确公示期限:公示期限为30日。
(4)及时对提出的异议进行调查核实:在公告期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如对登记申请提出异议,登记机关应当对其所提出的异议进行调查核实。有关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主张确实合法有效的,应当予以采纳;异义主张不成立的,登记机关应当告知其不予采纳的理由。
73、林权权利人提交的林权登记申请材料,经登记机关审查,应当符合哪些条件,方才予以登记并核发林权证?
答:林权登记机关对经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登记并核发林权证:
(1)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位置、四至界限、林种、面积或者株数等数据准确;
(2)林权证明材料合法有效;
(3)无权属争议;
(4)附图中标明的地物标志与实地相符合。
74、哪些情形不予办理林权变更登记?
答: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林权变更登记:
(1)有权属争议的;
(2)抵押权未解除的;
(3)超过承包期剩余期限签订林权流转合同的;
(4)采取转让或互换方式对林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流转,转让方未依法登记取得林权证,受让方直接申请登记的;
(5)采取转包或出租方式对林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流转,原承包关系不变,受转包方和承租方申请登记的。
(6)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林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未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承包方申请登记的。
(7)其他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75、换发全国统一式样《林权证》时,如何收回或注销原林权证?
答:(1)申请换证或变更登记时,由申请人提供原林权证原件,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换发证,同时依法收回原林权证进行盖章注销。
(2)对于林权证原件丢失无法出具的,林权申请人应当提供其他有效的权属证明,随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登记机关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登记机关应予换发证,并在换发的新证上,注明原林权证已遗失、无效。
76、林权权利人申请办理林权变更登记或者林权注销登记,应当提交哪些文件?
答:(1)林权登记申请表;
(2)林权证;
(3)林权依法变更或者灭失的有关证明文件。
77、对同一起林权纠纷有数次处理协议或者决定的,如何办理林权登记发证?
答:对同一起林权纠纷有数次处理协议或者决定的,应以上一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最终决定或者所在地人民政府作出的最后一次决定为依据办理林权登记发证。
78、个人之间、单位之间或者个人与单位之间合作、合资造林的,本次应如何申请登记发证?
答:本次申请林权登记时,共有林权权利人应共同举荐一位代表人,并出具所有共有林权权利人同意的委托书、合同书(协议书)、各自所占份额等权源证明材料,依法向林权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发证。登记机关在登记发证时,应当在登记簿和林权证上注明共有人姓名(或单位),以及共有形式和各自所占比例。
79、户与户的自留山合在一起共同经营,没有分清各自界线,应如何登记发证?
答:(1)实行联户经营的自留山,本次登记发证时,如农户要求单独发证的,应分清各自界线后再登记发证;无法分清界线的,应举荐其共同代表人提出申请,出具联户所有人委托书、原自留山证、联户经营协议书,进行联户登记换发证,并在林权证上注明“自留山联户”。
(2)对原连片经营的自留山,实际上虽已各自单独经营,但各自经营的面积小、地物标不明显、四至无法表述、且不易或无法在附图上确定界线的,可以在经相关自留山户主同意,并签订协议后,委托一位共同代表人提出联户登记申请,按共有林权进行登记和换发新的林权证。
80、自留山、责任山被国家区划为生态公益林的,如何登记颁(换)发林权证?
答:自留山、责任山被国家区划为生态公益林的,不影响其确权颁(换)发林权证,仍作为原林权权利人的自留山、责任山进行登记颁(换)发林权证。
81、退耕还林地已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应当如何确权颁证?
答:退耕还林地,是指纳入国家退耕还林规划并享受国家钱粮补助政策的耕地,它有严格的条件,一般是陡坡耕地或生态脆弱、重要之坡耕地,且成块、成片。依据国务院《退耕还林条例》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的规定,退耕还林地必须依法颁发林权证,同时注销原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纳入林地范畴进行管理。
82、对生长有木竹且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四旁地”或“撂荒耕地”,应当如何确权颁证?
答:林业上通常所指的“四旁地”,是指村旁、路旁、水旁、宅旁等生长有零星木竹,且不成块、不成片之地。对这种生长有木竹且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四旁地”或“撂荒地”,在土地没有依法转为林业用地之前,原则上不发林权证,按非林地上的林木处理。如林权所有者要求登记发证的,也只能暂时发放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证,不能将该土地确定为林地。
83、集体林地出租后,林权证是否变更?
答: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九条关于“承包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或者出租给第三方,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的规定,林地出租方与承租方之间的关系属债权关系,不是产权关系,其债权债务通过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进行约定;而林权证是产权关系的法律凭证,因而集体林地被租赁后,不能进行林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和重新发放林权证。
84、在集体林权流转中应坚持哪些原则?
答:(1)坚持“依法、自愿、有偿、规范”的原则。林权流转应当按照《森林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尊重农民意愿,凭合法有效的林权证明和其他相关材料,依法签订林权流转合同,并支付相应的流转费用。流转期限由双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协商确定,一般应控制在1-2个轮伐期内,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不得改变林地性质和用途,不得将林地改变为非林地,不得造成森林资源的破坏。同时,受让方须有经营林业的能力,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林权流转。流转中,要注意防止在以林为主的山区,因过度流转造成农民失山失地,失去基本生活保障的问题。
(2)坚持民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进行流转时,要事先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且流转方式、流转基价、流转收入及其使用和分配等都要提前向村民公示,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后方可流转。流转的收益大部分应分配给农户,其余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林业发展和公益事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和挪用流转收益。
(3)坚持尊重历史、从实际出发、保持政策连续性和稳定性的原则。对过去已经流转的山林,要分别不同情况区别对待,按照维护、协商、纠正三个层次加以解决。对依法操作、手续完备的,应当予以维护;对基本合法、确有不合理或争议较大的,要在政府主导下协商解决;对暗箱操作、以权谋私、徇私舞弊、损害集体和群众利益的,要依法予以纠正和处理。
85、集体林地流转有哪些程序性规定?
答: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及我省的实施办法,以及省政府林改《意见》等规定,集体林地流转有以下一些程序性规定:
(1)对家庭承包经营的集体林地,可以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方式依法进行流转。但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2)对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林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但应当事先对每宗林地制定具体的承包方案,并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15日。之后,承包方案还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对外发包。最后,在签订承包合同前,还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是否有经营林业的能力进行审查。
(3)林权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或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
(4)对资产价值认定不一致需要评估的,应由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森林资源资产价值评估。
(5)向林权登记机关申请林权变更登记和发证。
86、林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按照什么程序进行登记和换发证?
答: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登记和换发证:
(1)当事人向乡(镇)人民政府提交申请书、流转合同原件及其复印件、相应权属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还应当提交发包方备案或者同意的证明。
(2)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符合条件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变更登记,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换发林权证。国家规定需要公示的,从其规定。不予变更登记的,应当说明理由。
87、哪些林权不得流转?
答:(1)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等生态公益林。
(2)权属不清、存在争议、抵押权未解除的林权。
(3)未经依法办理林权登记,取得林权证的林权。
88、林地流转合同应包括哪些条款?
答:(1)流转双方的单位名称或姓名、法定代表人姓名、住址和联系方式;
(2)流转林地的坐落位置(小地名)、四至界线及相邻权利人名称、面积、林种、树种、林龄、蓄积量、株数以及流转方式;
(3)流转的期限和起始、终止时间(属再流转的,还应注明原流出方的承包期限和本次流转的期限、起止时间);
(4)流转林地的用途;
(5)流转价款、付款方式和付款时间;
(6)转让双方的权利、义务;
(7)违约责任及其他约定事项;
(8)流转林地附图。
89、林地承包合同示范文本和林地流转合同格式文本由谁制定、一式几份、由谁持有?
答: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第七条和第三十条的规定,林地承包合同示范文本和林地流转合同格式文本由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据此,省林业厅以《四川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林地承包合同>(示范文本)和<四川省林地流转合同>(格式文本)的通知》(川林发[2008]18号)制定了我省林地承包合同示范文本和林地流转合同格式文本。承包合同1式4份,承包双方各执1份,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各执1份。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扣留承包合同。流转合同1式5份,流转双方和发包方、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鉴证单位)各执1份。
90、哪些人(单位)可以从事林业开发和建设?
答: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的规定,国家鼓励各种社会主体跨所有制、跨行业、跨地区投资发展林业。凡有能力的农户、城镇居民、科技人员、私营企业主、外国投资者、企事业单位职工等,都可以单独或合伙参与林业开发,从事林业建设。
91、受让人是否可以再流转林权?
答:可以。但是,受让人再流转林权的,应当依照《四川省<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的规定,经原承包方书面同意后,采取转包、出租等方式依法再流转。原流转合同对再流转已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92、集体山林已经依法流转但合同不完善的,本次林改在完善合同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应注意:一是必须明确林地所有权、使用权和森林或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归属;二是确定林地使用权期限(含起止时间);三是确定利益分成比例和付款方式;四是明确有关到期后山上林木的处理和造林责任问题;五是增补合同附图,每份合同都必须随附能说明林地位置和四至界线的附图;六是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93、2/3以上多数村民对此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前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林木林地转让合同有异议的,应如何处理?
答:可按以下方式处理:(1)由双方协商,达成一致的解决办法;(2)在所在地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或林业等有关部门的指导和协调下,完善合同或签订补充协议;(3)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94、农户在自留山四至界线以外自然串生、繁衍形成的同林相木竹林或人为营造的其他林果茶等,其权属归谁?
答:农户在自留山四至界线以外自然串生、繁衍形成的同林相木竹林或人为营造的其他林果茶等,其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不能按自留山对待,仍属原林权权利人。其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应按照 “谁造谁有、合造共有”的政策确定。具体处理方法:可定为责任山,按当地承包经营的做法,由该农户承包经营;也可对该木竹合理作价,由林地所有者或使用者赎买;也可进行公开招标承包,并将木竹价款付给该农户;还可采取其他双方认可的形式。但该农户应与原林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协商支付一定的林地使用费。
95、已划定给农户的自留山被集体规划采伐或者转让的,怎么办?
答:自留山划给农户后,归农户长期无偿使用。也就是说自留山的使用权及自留山上林木的所有权均属该农户,无论是集体还是个人擅自采伐或转让,即属侵权行为。因此,集体把自留山上林木规划砍伐或转让的,集体应照价赔偿损失,并归还自留山或支付自留山使用费。
96、如何处理位于自然保护区内的自留山、责任山和未承包到户的集体林地?
答:自留山、责任山和未承包到户的集体林地位于自然保护区内的,要以林区安定为前提,明确权属关系,依法维护自然保护区的稳定和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由集体经济组织、林权权利人与自然保护区管理单位共同协商处理,并以双方协议形式明确管护主体、管护责任和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对自然保护区内未承包到户的集体林地,可依法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2/3以上成员或代表会议2/3以上代表同意,通过均股、均利等其他方式明晰产权,落实到户,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费也相应落实到户。
对自然保护区内的自留山、责任山,由自然保护区管理单位与林主签订林地使用合同,实行租赁经营。
对自留山、责任山和未承包到户的集体林地位于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的,除了享受相应补偿补助外,自然保护区管理单位还可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开展多种经营,以增加收入。
97、《四川省集体和个人林权登记发证实施办法》(川林发[2002]32号)文件中涉及“自留山”的有关条款与现行法律、法规和林改政策不一致的,如何执行?
答:原则上以现行法律、法规和林改政策为准。
98、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没有签订书面承包合同或者承包合同违背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如何处理?
答: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没有签订书面承包合同或者承包合同违背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及我省实施办法,以及《四川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林地承包合同〉(示范文本)和〈四川省林地流转合同〉(格式文本)的通知》(川林发[2008]18号)要求,补签或者重新签订承包合同。
99、对已经流转并签订了流转合同的,本次林改是否必须重签?
答:对林改前已经流转并签订了流转合同的,在原流转合同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主要条款齐备、合同双方无争议、多数群众无异议的情况下,可以考虑不再换签。否则,应当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及我省实施办法,以及《四川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林地承包合同〉(示范文本)和〈四川省林地流转合同〉(格式文本)的通知》(川林发[2008]18号)要求,完善相关内容,重新签订新的流转合同。
100、林改质量检查验收标准和办法由谁制定?
答: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我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川府发[2007]25号)中关于“由县级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制订标准及时组织检查验收”的规定,本次林改质量检查验收标准和办法,由县级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按照有关规定和上级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制定,并报省、市林改办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