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林地补偿标准
按照《云南省林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 1、郁闭林地(云南松),按现林地上林木蓄积量价值的3—5倍计算。结合文山实际,以3倍计算,补偿标准为:1m3/亩×125元/m3×3=375元/亩。 2、天然幼龄林地(云南松),按郁闭成林地的30%计算,补偿标准为:375元/亩×30%=113元/亩。 3、宜林地、未成林地,按郁闭林地的30%计算,补偿标准为375元/亩×30%=113元/亩。 4、经济林地(果园),按盛产期年产量价值的6倍计算,补偿标准为500元/亩×6=3000元/亩。
(二)砍伐林木补偿标准
按照《云南省林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 1、用材林:(1)人工幼龄林(桉树),每亩按造林成本150元的8倍计算,补偿标准为:150元/亩×8=1200元/亩;(2)天然幼林,每亩按人工幼龄林的30%计算,补偿标准为:1200元/亩×30%=360元/亩;(3)中龄林和近熟林,按现林木蓄积价值的80%计算,补偿标准为:125元/m3×1m3/亩×80%=100元。 2、经济林:按当地前3年同种盛产期林木(桃子)平均产值的2倍计算,补偿标准为:500元/亩×2=1000元/亩。
(三)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照《云南省林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征用集体林地,按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2倍计算: 1、用材林按前三年平均年产值75元/亩计算,补助标准为:75元/亩×2=150元/亩。 2、经济林按前3年盛产期平均产值的2倍计算,补助标准为:500元/亩×2=1000元/亩。
(四)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 按照财政部、国家林业局《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字〔2002〕73号)第六条规定: 1、用材林林地、经济林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收取标准为:666.7m2×6元/m2=4000元/亩。 2、未成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4元。收取标准为:666.7m2×4元/m2=2667元/亩。 3、宜林地,每平方米收取2元。收取标准为:666.7m2×2元/m2=1333元/亩。
(五)零星林木补偿标准 1、用材林(云南松、桉树),按胸径计算:(1)5-10cm,每株补偿5元;(2)11-29cm,每株补偿10元;(3)30cm以上,每株补偿20元。 2、经济林,按周期计算:(1)未果期,每株补偿5元;(2)挂果期,每株补偿25元;(3)衰果期,每株补偿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