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临时占用林地使用手续办事指南
一、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二、申报条件
1、临时占用林地具有合法理由;
2、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面积2公顷以下;
3、经过具有相应林业调查资质等级的林业调查设计单位的调查;
4、临时征占用林地使用年限不超过2年,在临时征占用地上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5、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要求。
三、申报材料
1、用地单位或个人提交的申请书(二份);
2、项目批准文件(二份);
3、被征占用林地单位权属证明材料(二份);
4、使用林地申请表(二份);
5、征占用林地、林木补偿协议(二份);
6、具有相应林业调查资质等级的林业调查设计单位出具的征占用林地调查材料及使用林地的可行性报告书(二份);如需采伐林木应提供采伐林木勘测设计报告(二份).
7、联系人、联系电话(二份)。
四、办理程序
1、受理;
2、审核;
3、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
4、批准发证。
五、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县级权限内)
六、收费事项
1、收费项目名称:林地补偿费
收费依据:四川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 川价字非[1993]4号
收费标准:按林地所在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5倍收取(临时占用林地在一年以内的按1—1.5倍收取)
2、收费项目名称:林木补偿费
收费标准:(1)用材林的幼龄林每株5元(按乔木树种株数计),已成林的按成林面积和成林时间每亩每年另加200元的抚育保护补偿;(2)用材林的中、近熟林按主伐期标准出材量(每亩10—15立方米),以所在县林业公司当年收购价格计算;(3)防护林按用材的2倍计算;(5)特种用途林按用材林的3倍计算;(6)灌木林地、薪炭林按用材林的50%计算;(7)竹林、经济林按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士倍或按实际造林投资及培育费用的2倍计算;(8)苗圃地按每亩4000—8000元计算;(9)植物附着物按实际价值计算,其他附着物按实际造价计算。
3.收费项目名称:森林植被恢复费
收费依据:川财综[2003]26号
收费标准:(1)用材林地、经济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2)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4元。(3)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8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0元。(4)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元。(5)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平方米收取2元。城市及城市规划区的林地,可按照上述规定标准2倍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