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一)凭证采伐的意义《森林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实行林木采伐许可证制度、开展凭证采伐有以下作用: (1)可以有效地控制森林采伐量,实现限额管理。要实现森林采伐量不超过批准的采伐限额,就必须对采伐作业进行认真的调查审批工作,才能有效地制止不合理采伐。 (2)可以帮助和引导森林经营者科学地经营利用森林资源。申请森林《采伐许可证》,需要注明采伐森林的情况,林业主管部门审查后认为不应该采伐的,可以不批准采伐,如申请人将防护林作为用材林申请的,采伐的森林未达到成熟年龄的等等,林业主管部门可以不批准采伐。这样对森林经营单位起到了重要的监督作用,对保护森林、发展林业和科学经营利用森林资源,实现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3)有利于加强山场管理,促进提高伐区作业水平,减少森林资源的浪费,更充分地利用森林资源。《森林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伐区作业不符合规定的单位,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有权收缴《采伐许可证》,中止其采伐,直到纠正为止。因此,将《采伐许可证》与伐区作业质量联系起来。 (4)可以有效地对林木采伐和更新实行监督,及时对违章采伐和不按规定的更新作业进行纠正。申请《采伐许可证》要提出更新造林措施,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面积、株数、树种、限期完成更新造林任务,也将伐后更新与采伐许可结合起来。
(二)向什么部门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申请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是一项具有法律权威的严肃、细致的工作,申请人必须依法向有关具有审批权限的部门提出申请。按照《森林法》第三十二条和《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林木采伐许可证审核发放权限为: (1)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其中,县属国有林场,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所属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重点林区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2)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4)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从上述内容可看出,一般的林木采伐都是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采伐许可证。
(三)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有关权利证书和材料 (1)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需要提交申请采伐林木的所有权证书或者使用权证书; (2)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提交采伐区调查设计文件和上年度采伐更新验收证明; (3)其他单位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目的、地点、林种、林况、面积、蓄积量、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的文件; (4)个人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地点、面积、树种、株数、蓄积量、更新时间等内容的文件; (5)其他需要提交的有关材料。
(四)批准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申请人按照规定备齐有关权利证书和材料,并向有权部门提交林木采伐许可申请后,受理的有关部门经审查,申请符合法律法规规定,采伐的林木符合实际,并且在森林采伐限额之内的,应该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部门将不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1)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进行非抚育或者非更新性质的采伐的,或者采伐封山育林期、封山育林区内的林木的; (2)上年度采伐后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 (3)上年度发生重大滥伐案件、森林火灾或者大面积严重森林病虫害,未采取预防和改进措施的。
(五)不需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形 (1)因扑救森林火灾、防洪抢险等紧急情况需要采伐林木的,组织抢险的单位或者部门应当自紧急情况结束之日起30日内,将采伐林木的情况报告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2)采伐以非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 (3)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上个人所有的薪炭林和自留地、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