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程序
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工程,需要占用征用林地的;建设工程需要临时占用林地(指占用林地期限不超过两年)的;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应当按照《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广东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和《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审核审批手续。
应提交的材料:
1、《使用林地申请表》一式四份(若报国家林业局审核的,一式五份,到县行政服务中心林业窗口领取);
2、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立项批文);
3、用地单位书面申请(村委及镇府应签署意见和盖章);
4、被使用林地权属凭证(即《林权证》);
5、征用占用林地面积100亩以上的应提交由广东省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编写的《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征用占用林地面积50亩以上100亩以下的应提交由市林业局或者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写的《使用林地现状调查报告》;
6、与被征占用林地单位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和安置补助协议;
7、被使用林地的平面图(国土测绘图);
8、用地单位营业执照和机构代码证;
9、用地单位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的银行收据凭证。
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只需提交前款1、2、4项材料。
办理程序:
一、提出申请。由用地单位向县林业局提出申请,将用地申请材料提交到县行政服务中心林业窗口。
二、受理承办。用地单位提交的用地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受理,受理后,县林业局派员到使用林地现场进行实地核查,填写《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编写《恢复森林植被异地造林方案》;属征占用生态公益林地的,还应向省林业局提供请求调整生态公益林地籍小班位置的书面报告。
三、预缴规费。用地申请经县林业局初审同意后,用地单位按财综[2002]73号文规定的收费标准向省财政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
四、审核批准。经县林业局初审同意后,依照法定审批权限,将用地单位提交的材料和县林业局提供的材料逐级上报市林业局、省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审核审批。核准后,属征占用林地的,发放《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属临时占用林地或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发给同意使用林地批文。
审批权限
占用、征用防护林的和特种用途林地面积150亩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及采伐迹地面积525亩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1050亩以上的,由国家林业局审核;占用征用林地面积低于上述规定数量的,由省林业局审核。占用征用重点林区的,由国家林业局审核。临时占用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75亩以上,其他林地面积300亩以上的,由国家林业局审批;临时占用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75亩以下,其他林地面积150亩以上300亩以下的,由省林业局审批;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他林地面积30亩以上150亩以下的,由市林业局审批,30亩以下的由县林业局审批。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除国有森林经营单位占用林地由省林业局审批和占用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由国家林业局审批外,其他森林经营单位占用林地的,由县林业局审批。
用地单位需要采伐已经批准占用征用林地上的林木时,应当依法办理林木采伐手续。
办结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县权限内20日内作出审核意见或决定。
办理窗口:
县行政服务中心林业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