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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星空     提问时间: 2009/11/20 9:28:27
问题:
 

我家是吉林的 ,1988年个人承包的山,而且当时是按边界划分的范围,估算的面积是90亩。2008年村里确定了山的亩数,大概有140多亩。

1.多余的亩数村里要钱,是否合理?该怎么办/

由于有一段是在高压电线下面的,被电业局给伐了,不让栽树所以开荒种地。

2.村里要把高压线下开荒的地按亩数要钱,是否合理?怎么办?

3.1988年办理的林权执照,没有期限,现在是否有更换林权执照的规定?如果有更换执照的程序时什么?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9/11/20 9:59:19

如征用的土地面积与实际使用的面积不符,凡权属合法,界址清楚,因先后测定土地面积的方法不同所出现的面积误差,多的不退,少的不补,按征地时划定的权属界线确认其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非因测定土地面积的方法不同而出现的面积误差,少征多占,应视为违法占地,按违法占地进行查处。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9/11/20 10:00:51

对四至界畔清楚,但面积不符的,以四至界畔为准。在没有林权争议的情况下,重新核实面积,换发林权证。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9/11/20 10:01:38

村里面的所有“要求”都是不合法的。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9/11/20 10:03:31

实际面积与原山林权证记载面积不符的,按实测面积登记换发证书。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9/11/20 10:08:11

对已流转的集体商品林地,群众有意见的,以1999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发布时为界限:

——1999年以前由村社负责人研究决定以租赁、承包、转让等方式流转的,应予以稳定完善,核实林地四至界限、核定面积、核发林权证给原林权所有者,再根据承包合同办理林权变更手续,并按2007年5月1日止的基准时间合法人口将该林地折山均股到人到户,股权证发给农户。所得收益80%均利到人到户,集体留成一般不超过20%,用于本村公益事业或作为集体经济的积累。合同期满后办理变更手续,林权交还原林权所有者。

——1999年以后以租赁、承包、转让等方式流转,村民有一定意见的,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村民代表同意,按公开、公平、公正、合法、合规、共赢的原则,修改完善合同,核实四至界限、核定面积、核发林权证给原林权所有者,折山均股到人到户,股权证发给农户,再根据修订的合同变更手续,换发林权证给经营者,合同期满后办理变更手续,林权交还原林权所有者。

——1999年以后以租赁、承包、转让等方式流转,群众意见大,显失公平、不符合政策规定,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村民代表同意可依法终止或变更合同,另行选择经营方式。


 

回复专家:夏芬,回复时间:2009/11/20 10:13:25

     1、高压线下面积不属于林地,只能安农业用地计算面积。

    2、有关林权制度改革的问题各地都在摸索中,请咨询当地林业局。


 

回复专家:阳桂平,回复时间:2009/11/20 11:42:03

村里面的所有“要求”是不合法的,实际面积与原山林权证记载面积不符的,按实测面积登记换发证书。
 

回复专家:吴海勇,回复时间:2009/11/20 16:12:41

现在全国正进行集体林权改革,恐怕你也是林改中出现的问题。你当时的承包协议如界线清晰的话,应该按协议执行。现在要发新的林权证,具体情况只有与村委会协商。
 

回复专家:周贵龙,回复时间:2009/11/20 21:11:40

进行林改,换发新的林权证,是国家的政策,你当然要遵照执行。

开垦,就改变了林地的性质了,希望能协商解决。

超出的面积部分,如果四址清楚,按大面积来“收钱”是不妥的。


 

回复专家:步兆东,回复时间:2009/11/20 22:25:43

 

我家是吉林的 ,1988年个人承包的山,而且当时是按边界划分的范围,估算的面积是90亩。2008年村里确定了山的亩数,大概有140多亩。

1.多余的亩数村里要钱,是否合理?该怎么办/

由于有一段是在高压电线下面的,被电业局给伐了,不让栽树所以开荒种地。

答:不合理,电业局赔偿树木款。

2.村里要把高压线下开荒的地按亩数要钱,是否合理?怎么办?

答:不合理,协商,不成上访或起诉。

3.1988年办理的林权执照,没有期限,现在是否有更换林权执照的规定?如果有更换执照的程序时什么?

答:拿着现有全部手续,更换新的林权证。


 

回复专家:吕玉奎,回复时间:2009/11/21 15:21:26

面积与四至界线不一致的以四至界线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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