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专家:步兆东,回复时间:2009/11/16 11:50:42
林地内采挖各种高大乔木树种属于违法行为,森林公安机关负责处理。须到林政部门部门办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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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专家:张健,回复时间:2009/11/16 12:16:49
这些肯定是违法的,可以查询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三十九条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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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9/11/16 12:25:18
有些(不少)地方是允许的。
但需要到县林业局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外运前还要办理木材运输证明和森林植物检疫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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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专家:夏芬,回复时间:2009/11/16 13:09:32
1、林权拥有者自己挖一般不限制,如外销需办理“三证一签”,胸径超过5cm的还得办理木材运输许可证。
2、私自挖他人的,则是盗窃行为,可向当地林业公安机关报案,林业公安机关会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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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专家:阳桂平,回复时间:2009/11/16 14:54:49
要到林业局林政股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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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专家:吴海勇,回复时间:2009/11/16 16:5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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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省树木资源采挖利用管理,保护森林资源,根据《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家林业局关于规范树木采挖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2003]4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省境内采挖利用树木资源,必须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采挖利用树木资源应注意保护物种资源和植被,严禁非法采挖。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采挖的树木资源,包括活立木、再生树蔸、树桩等。
第二章 采挖树木的申请 第五条 凡采挖利用树木资源,应由单位或个人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农村居民采挖利用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非国家或省重点保护的零星树木除外。 第六条 采挖利用树木资源,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 采挖利用树木资源申请书; (二) 符合规定的采挖作业调查设计文件。 第七条 因征占用林地需要采挖树木的,除应提交第六条规定的材料外,下列情况还应分别提交: (一) 征占用林地的,应提交《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二) 临时占用林地的,应提交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八条 采挖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人工珍贵树木资源从事经营活动的,除提交第六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交野生植物经营许可证。 第九条 采挖胸径50厘米以上或树龄100年以上重点保护野生树木或人工珍贵树木,除应提交第六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交树木的全景彩色照片。
第三章 审批发证 第十条 审批程序 (一)申请采挖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树木,由所在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派人到现场审核,审核同意的,填写申报表(样式附后),连同申报材料报设区市林业局审核,设区市林业局审核同意后报省林业厅审核,省林业厅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林业局审批。经批准后,由省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局核发采集证。 (二)申请采挖国家二级及省一、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树木,及胸径50厘米以上、树龄100年以上的人工珍贵树木,按照前款的程序报省林业厅审批。经批准后,由省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局核发采集证。 (三)申请采挖省三级重点保护野生树木,及胸径20?50厘米(不含50厘米)、树龄50?100年(不含100年)的人工珍贵树木,由设区市林业局审批并发放采集证。 (四)申请采挖胸径20厘米以下,树龄50年以下人工珍贵树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并发放采集证。 (五)其他树种,由所在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六)应由省林业厅审批的树木采挖,属于自然枯死或自然灾害折断死亡的,委托设区市林业局审批发证。 (七)同时被列为国家和省重点保护名录的树种,按国家规定的保护等级管理。 第十一条 凡采挖胸径5厘米以上的树木,必须纳入当地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列抵年度木材生产计划。 第十二条 采挖树木需要运输的,列入国家或省重点保护名录的树木,凭采集证办理野生植物放行证,凭放行证运输;其他树木胸径大于5厘米的,凭采伐许可证办理木材运输证。 第十三条 人工播种或扦插繁殖培育的绿化苗木,胸径超过10厘米(含10厘米),凭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的证明,办理木材运输证;胸径10厘米以下的,凭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的证明运输。 第十四条 移植到苗圃地的树木出圃运输,凭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的证明和采挖时的野生植物采集证、林木采伐许可证办理木材运输证或野生植物放行证。
第四章 采挖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各地每年要按照年度森林采伐限额,编制树木资源采挖利用计划,纳入木材生产计划管理。 第十六条 采挖树木资源面积1亩以上(含1亩)或株数20株以上(含20株)的,必须参照森林抚育间伐规程进行采挖作业调查设计。采挖树木资源面积1亩以下或20株以下的,采用简易采挖作业调查设计,简易作业设计必须载明采挖地点、采挖株数、采挖树种、树木胸径、立木蓄积、采挖方式等。 采挖野生树木资源必须注意原生地森林植被和种源的保护,采伐后所保留的同类树种不得少于60%,且应分布均匀。每采挖1株野生树木,应补种3?5株相同树种的幼树。 第十七条 采挖作业调查设计必须由具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简易作业设计可由具有林业调查设计资格的人员承担。作业设计实行设计单位或设计人员负责制。 第十八条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控制野生树木资源的采挖利用规模,根据资源状况核准经营单位的数量,核定采挖计划,严禁超森林采伐限额和采伐计划采挖树木资源。 第十九条 严禁在下列地区和森林中采挖树木资源。 (一)自然保护区、名胜古迹、革命纪念地; (二)国家重点防护林、特种用途林; (三)生态脆弱及水土流失严重地区; (四)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 (五)城镇绿化树木、省道、国道绿化树木。 第二十条 对重点保护的野生树木资源要以保护为主,严格控制采挖。各设区市林业局还应根据实际情况,对辖区内非重点保护野生树木但属稀少的树种,定期公布,严格管理,限制出境。 第二十一条 在修筑公路、架设电线、修建房屋等建筑工程时,要尽量避开重点保护野生树木,不能避开的,在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时,应由建设规划单位作出书面说明。 第二十二条 对因病虫害和自然灾害造成重点保护野生树木濒死的,要采取积极的措施,进行治疗和抢救。失去抢救价值的,由县级以上森防检疫机构提供证明材料,方可申请采伐。 第二十三条 采挖移植树木资源的单位或个人,在采挖移植前应制定采挖移植技术方案,确保移植树木的成活。因技术运用不当,或其它人为因素造成移植树木大量损毁、死亡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取消其经营资格。 第二十四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树木资源的采挖利用管理,建立采挖、运输、经营管理台帐。基层林业工作站要加强源头管理,建立采挖检查验收制度,对采挖验收不合格的,责令其停止采挖。木材检查站要依法检查,对有合法手续运输树木的,应保证放行;对无合法手续的,应依法查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重点保护野生树木指国家一、二级和省一、二、三级保护野生植物中的野生树木;人工珍贵树木指人工栽培的重点保护野生树木。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省林业厅此前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以上是江西省的规定,仅供参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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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专家:周贵龙,回复时间:2009/11/16 22:37:33
采挖,就是采伐,必须办理采伐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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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专家:吕玉奎,回复时间:2009/11/17 7:34:59
项目名称:林木采集许可证审核、核发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项目类别:行政许可 文件编号:林业-02 事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第十六条 禁止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因科学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 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 采集城市园林或者风景名胜区内的国家一级或者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须先征得城市园林或者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分别依照前两款的规定申请采集证。 采集珍贵野生树木或者林区内、草原上的野生植物的,依照森林法、草原法的规定办理。 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发放采集证后,应当抄送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采集证的格式由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2、《四川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采集树木的根、枝、叶、皮、液进行药材生产和加工各种工业原料的,由生产、收购单位提出包括采集地点、品种、数量等内容的申请报告,经当地县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采集许可证(以下简称采集证),凭采集证采集。
办理对象及范围: 办理条件:有申请采集林木的所有权属证明(林权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办理手续:(一)采集申请书; (二)林权证或区县人民政府出具的林权证明; (三)伐区调查作业设计或采集申请报告; (四)区县林业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办理流程: (一)受理 承办:市政务服务中心林业局窗口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符合标准的,及时受理,向申请人开出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材料转审核人员;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标准的,填写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当面通知申请人补齐资料后,再进行受理。 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核和现场踏勘 承办:市林业局资源林政管理科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审核程序标准先审核申请材料,符合标准的,由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需对申请人的采集现场和采集树种进行现场查验,将查验结果由现场检查人员当面告知申请人,需整改的限时整改)。 时限:1个工作日,需现场查验的增加3个工作日。 (三)审定 承办:市林业局领导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审定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审定,同意审核意见的,签署审定人名字,返回受理人员;不同意审核意见的,与审核人员及时沟通,交换意见,并按原渠道退回受理人员。 时限:1个工作日 (四)制证及文书 承办:市林业局资源林政管理科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制证,对符合标准的,登记后制作《四川省林木采集许可证》,需经省林业厅核准的,登记后制作转报文书;对不符合标准的,登记后制作“不予许可通知书”。 时限:1个工作日 (五)发证并告知 承办:市政务服务中心林业局窗口 岗位职责及权限:通知申请人领取《林木采集许可证》、转报文书或“不予许可通知书”,并将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时限:1个工作日 (六)立卷归档 审核审批工作结束后,市林业局资源林政管理科将审核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当即归档。
公开方式:无 办理时限: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需现场查验的增加3个工作日。 费用情况:不收费 办公时间:(“五一”至国庆节)上午8∶30-12∶00,下午15∶00-18∶30,(其余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 联系电话: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林业窗口电话:0830-3118837 监督电话:0830-3109465(市林业局人事监察科) 办理地点、邮编:泸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林业窗口(江阳西路20号新世纪广厦三楼) 邮政编码:646000 网上咨询:泸州林业信息网(http://www.lzly.gov.cn) 网上办理: 状态查询: 备注:1.采集国家二级以上保护树种的,由省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2.领取《四川省林木采集许可证》后,方可进行林木的采伐、采集。由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到伐区对申请人的采集时间、地点、采集品种、采集数量等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采集、违规采集的行为,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有效期限以许可证有效期为准。年审、年检: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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