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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笨熊     提问时间: 2009/11/15 9:40:19
邮箱:jlth188@163.com
问题:
 

您好我是吉林的想咨询两个问题:

1、房前屋后如何定义?范围如何确定?

2、幼苗幼树在行政案件中如何作价(人工林为主)?如何包赔损失?因为被毁坏时市场上既没有卖这么大的树也达不到检尺径级。可否按照《吉林省占用林地砍伐林木补偿标准》(吉林资字[1991]876号》进行作价包赔?

 

谢谢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9/11/15 9:46:02

如何确定“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 ? 

在林业执法工作中经常会碰到这样一个问题: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应怎样界定?

国务院《关于社员宅基地问题》中规定:“社员的宅基地,包括有建筑物和没有建筑物空闲宅基地,都应归生产队集体所有,归各户长期使用,长期不变,生产队应保护社员的使用权。宅基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树木等永远归社员所有。”因而这里的“房前屋后”所指的范围应是按照有关规定经过批准的农村居民的宅基地范围内。所以,我们认为宅基地范围内的林木属《森林法》所规定的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采伐时可以不办采伐证,宅基地范围以外的林木,在采伐时,应按《森林法》的有关规定,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9/11/15 9:50:33

请登陆查阅更多关于“房前屋后”的解释:

http://www.baidu.com/s?bs=%B7%BF%C7%B0%CE%DD%BA%F3%B7%B6%CE%A7&f=8&wd=%B7%BF%C7%B0%CE%DD%BA%F3%B7%B6%CE%A7%BD%E7%B6%A8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9/11/15 9:54:48

在我看来,在没有影响到邻居的前提下,实践中应尽可能地放宽对“房前屋后”界限的限制。种上树绿起来总比闲置要好。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9/11/15 10:01:01

重庆市林业行政处罚条例

第二章 破坏森林和林木的处罚

 第六条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零点五立方米以下或者幼树二十株以下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至五倍的罚款。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零点五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二十株以上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五至十倍的罚款。
 第七条 盗伐楠竹一千公斤以下或者杂竹二千公斤以下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盗伐的楠、杂竹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楠、杂竹价值三至五倍的罚款。
  盗伐楠竹一千公斤以上或者杂竹二千公斤以上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盗伐的楠、杂竹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楠、杂竹价值五至十倍的罚款。
 第八条 盗伐的竹木或其变卖所得,应予追缴,查明原主的,应依法退还原主。
 第九条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二立方米以下或者幼树五十株以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至三倍的罚款。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二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五十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三至五倍的罚款。
 第十条 滥伐楠竹五千公斤以下或者杂竹一万公斤以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滥伐的楠、杂竹或者变卖所得,并处滥伐楠、杂竹价值二至三倍的罚款。
  滥伐楠竹五千公斤以上或者杂竹一万公斤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滥伐的楠、杂竹或者变卖所得,并处滥伐楠、杂竹价值三至五倍的罚款。
 第十一条 盗伐、滥伐和破坏防护林、经济林、特种用途林、珍贵树木和自然保护区森林资源,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从重处罚。
  农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二条 山林权属有争议的,在未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擅自砍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其砍伐的林木,责令补种砍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砍伐林木价值二至五倍的罚款。
 第十三条 因勘察设计、修筑工程设施、架(铺)设输油(气)、输电及通讯管线等,未按规定办理砍伐手续,损坏国有、集体以及他人所有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砍伐株数三至五倍的树木,可并处损失林木价值一至二倍的罚款。对其所砍伐的林木及违法所得,责令其归还原主。
 第十四条 擅自采集林木或其他森林植物的根、茎、叶、花、果、皮、液,以及进行其它活动,致使林木或森林植物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根据情节轻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予以警告、没收非法财物、责令补种毁坏株数一至三倍的树木,可并处损失价值一至三倍的罚款。
  非法设点收购林木或其它森林植物的根、茎、叶、花、果、皮、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其收购的实物,可并处损失价值一至三倍的罚款。
  擅自在幼林地、封山育林区域内砍柴、放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责令补种毁坏株数一至三倍的树木。
 第十五条 为泄愤、报复等毁坏他人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砍伐或毁坏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毁坏林木价值一至三倍的罚款。
 第十六条 被责令补种树木,拒不补种或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指定单位代为补种,其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十七条 伪造或买卖林木采伐(采集)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其证件和违法所得。对伪造证件的处以二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对买卖证件的处以违法买卖证件价款一至三倍的罚款。
  以营利为目的,非法收购、销售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销售的木材或者变卖所得,可并处林木价值一至三倍的罚款。
 第十八条 未经相应的上级机关批准,超过年采伐限额计划或者超越权限发放采伐(采集)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纠正,并扣减下年度采伐计划指标或采集计划数量,并由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依法对直接责任人员或单位主管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采伐林木的单位或个人,未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有权不再发给采伐许可证,并限期完成更新造林任务;逾期不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除承担代为更新造林的费用外,可并处相当于所需造林费用的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森林防火规定,有下列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或者十元至五十元的罚款,有第(四)项行为的,处以警告或者五十元至五百元的罚款,有第(五)项行为的,依法赔偿损失,责令限期更新造林、可并处五十元至五百元的罚款,有第(六)项行为的,除依法赔偿损失外,并处警告或者五十元至五百元的罚款:
  (一)森林防火期内,在林内或林缘吸烟、燃烧纸烛、烧灰积肥、烧火取暖、野餐用火、鸣放鞭炮以及未经批准进行实弹演习等,但未造成损失的;
  (二)有森林火灾隐患,经当地护林防火指挥部(护林组织)或当地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通知消除而不按期消除的;
  (三)违反森林防火规定使用机动车辆或者机械设备的;
  (四)不服从扑火指挥机构的指挥或者见火不报告、不扑救,延误扑火时机,影响扑火救灾的;
  (五)因过失引起森林火警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六)破坏森林防火设施和防火标志的。
  对前款所列各项行为的责任人员或者森林防火工作中有失职行为的人员,应视其情节和后果,由所在单位或者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回复专家:夏芬,回复时间:2009/11/15 11:00:42

         根据2000年9月5日国家林业局政策法规司在答复内蒙古林业厅的意见中,对《森林法》第三十二条“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的解释,“房前屋后”的具体范围是指农村居民宅基地的范围,亦即房产管理部门颁发房产证的认定范围。
         《吉林省占用林地砍伐林木补偿标准》(吉林资字[1991]876号)中各种情况赔偿标准规定很清楚呀。

 

回复专家:步兆东,回复时间:2009/11/15 11:45:47

在林业执法工作中经常会碰到这样一个问题: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应怎样界定?国务院《关于社员宅基地问题》中规定“社员的宅基地,包括有建筑物和没有建筑物空闲宅基地,都应归生产队集体所有,归各户长期使用,长期不变,生产队应保护社员的使用权。宅基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树木等永远归社员所有。”因而这里的“房前屋后”所指的范围应是按照有关规定经过批准的农村居民的宅基地范围内。所以,我们认为宅基地范围内的林木属《森林法》所规定的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采伐时可以不办采伐证,宅基地范围以外的林木,在采伐时,应按《森林法》的有关规定,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

试论涉林案件幼树株数的确定方法

    在办理涉林案件时经常涉及到当事人在幼林地内非法砍伐天然阔叶林幼树的问题,对于胸径大于5厘米的幼树,只要进行木材或伐根检尺就可解决,但对于胸径小于5厘米的幼树,株数如何计算,问题就相对复杂了,林业技术规程没有就这一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天然阔叶林砍伐后,伐根天然更新时都会萌发出多个萌发幼苗,2——3年后长成多个幼树,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查处涉林案件时,这一墩子幼树该算几株幼树呢?  

 

    一种情况是有几株就算几株。这样算有没有道理呢?一定是没有道理的。

    天然阔叶林的萌芽力很强,一株阔叶树砍伐后,可以长出很多株萌芽幼树,1亩阔叶林萌芽更新后有几百株、甚至上千株萌芽幼苗、幼树也不足为怪。但林地不同于苗圃地,林地是用来培育森林的,而不是用来育苗的,那些不能成材的小、劣萌芽苗和幼树,甚至在很小的时候就会枯萎自然稀疏掉。森林在任何龄级阶段都有其适宜的保留株数,多的可自然稀疏掉,自动调整保留株数,也可人工抚育调整,以利森林的正常生长。我们在查处涉林案件时,该不该把全部的萌发幼树都计入幼树的株数?笔者认为不能全部计入。如果一亩地的上千株幼树都计入幼树株数,这不合乎森林经营技术要求,也不能让人信服,更不符合立法本意。

 

    另一种情况是一墩子萌发幼树只算一株。这样算也不妥。   

    1.根据森林经营技术要求,在森林采伐作业设计标准地调查时,一墩子树是有几株,每木检尺就检几株 ,不会只检其中的一株。并且,一株树,胸径以下(树干1.3米以下)树干分杈,都要把树杈也当作一株树进行检尺,更何况地面伐根萌发的多株树木了。如果没有幼树时一墩子的几株,哪有采伐时的一墩子算几株。成林一墩子都可据实检尺,幼树自然一墩子也不能只算作一株。

    2.《森林经营技术规程》(辽宁省地方标准DB21—706—93)中《落叶松、红松、柞树每公顷适宜保留株数表》(表5)规定,柞树在胸径6厘米时,每公顷适宜保留株数为2930——3530株,即每亩195——235株(胸径小于6厘米的每亩适宜保留株数应更多,可能达400——1000株以上)。如果一墩子柞幼树只算一株,这就是说每亩要保留195——235墩子(甚至400——1000墩子以上)才是适宜的。这在我县乃至全省全国也是不可能的,因为柞树每亩有195——235墩子很少见,更不要说400——1000墩子以上了。所以,每亩195——235株中的“株”是指单个植株的“株”,而不可能是指“墩子”,即在这个《森林经营技术规程》中没有把一株幼树和一墩子幼树等同,一墩子幼树是根据实际当作多株幼树来统计的。

    3.在查处森林案件时,我们经常遇到当事人砍伐幼树时,一墩子只砍伐其中的一株或几株,而不是一墩子的全部,那么,如果我们一墩子只能算一株,没全部砍掉,这个人是不是就可以说我没砍树呢?显然是不行的,即一墩子幼树不可能只算一株。

 

    一墩子幼树究竟算几株合适呢?

    这应根据相应胸径每亩适宜保留株数、当地的立地条件、管理措施、树种特性、林龄等来确定,不能离开每亩适宜保留株数来确定一墩子幼树算几株。

    如果当事人是采取皆伐的方式非法采伐,实际每亩采伐的总株数(技术上可认定为幼树的)大于每亩适宜保留株数,就应按每亩适宜保留株数来认定其非法砍伐的幼树株数;每亩实际砍伐的幼树株数(技术上可认定为幼树的)小于每亩适宜保留的株数,就应以其实际砍伐的株数(技术上可认定为幼树的)予以认定。技术上可认定的幼树就是指一墩子萌发幼树中自然条件下能正常成林的幼树。如果伐根上萌发的绝大部分幼树都是7年生,那么伐根上萌发的5年生以内的成林希望不大的弱小幼苗、幼树就不应计数在内。同时,这种情况下,一墩子幼树即使现有20株以上的同样大小的幼树也不能以超过5株来计算,更不能全部都算。因为在天然阔叶林进入成林阶段时,由于自然稀疏等原因,一墩子很少有超过5株的。例如,1亩林地即使只有5墩子天然阔叶林幼树,每墩子有20株萌发幼树,那么,这1亩林地我们就不应算100株幼树,实际上也不可能长成100株成林树木,这个道理自不必细说了。

    如果当事人是采取择伐的方式非法采伐,每墩子只采伐一株或几株而不是全部,就应该把其非法采伐的可认定幼树总株数作为其非法采伐的幼树株数来认定。

 

    综上所述,在办理破坏涉林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时,如果能测定立木蓄积的,就应测定林木的立木蓄积。如果必须以幼树的株数多少来认定当事人非法砍伐的数量,那就要考虑每亩的适宜保留株数等条件。采取皆伐方式的,每亩实际砍伐的可认定幼树株数小于适宜保留株数的,以实际砍伐的可认定幼树株数计算;每亩实际砍伐的可认定幼树株数大于适宜保留株数的,以每亩适宜保留株数计算。采取择伐方式的,同样以其实际砍伐的可认定幼树株数计算。既不能一墩子幼树只算一株,也不能一墩子有几株就算几株。只有这样才能有效的打击毁林违法犯罪,又能让违法当事人心服口服,同时也符合森林经营技术要求和立法初衷。


 

回复专家:吴海勇,回复时间:2009/11/15 14:29:27

1、房前屋后定义就按前面专家所说,已有法律规定。

2、幼苗幼树在行政案件中如何作价(人工林为主)?应该是人工栽培的一竹算一株。


 

回复专家:阳桂平,回复时间:2009/11/15 16:22:39

专家们说得很全面了。 在采伐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采伐时可以不办采伐证,但有时也要办短途运输证等,以免运输时遇到不必要的麻烦。
 

回复专家:吕玉奎,回复时间:2009/11/15 16:24:58

国家林业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适用问题的复函(林策发[2007]113号)文件规定“农村集体所有的房屋、院落转让给农村居民个人所有,采伐该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不用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这里的“房前屋后”所指的范围应是按照有关规定经过批准的农村居民的宅基地范围内。宅基地范围内的林木属《森林法》所规定的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采伐时可以不办采伐证,宅基地范围以外的林木,在采伐时,应按《森林法》的有关规定,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
 

回复专家:周贵龙,回复时间:2009/11/15 22:01:49

不可按《吉林省占用林地砍伐林木补偿标准》(吉林资字[1991]876号》执行。

用重置成本法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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