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连续使用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林地已满二十年的,应视为现使用者所有;连续使用不满二十年,或者虽满二十年但在二十年期满之前所有者曾向现使用者或有关部门提出归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林地所有权。
第十条 县内的山林权属纠纷,以林业“三定”时期确定的权属为依据。林业“三定”时期未确定权属的,参照农业合作化、“四固定”时期确定的权属处理;农业合作化、“四固定”时期也未确定权属的,可参照土地改革时期确定的权属,凭当时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证或其存根处理;双方都无证据的,人工林的山权、林权均归造林一方所有,天然林或荒山荒地,按山权、林权各半的原则并结合自然地形处理。
第十条就要尊重历史,可以历史为依据。但是第十九条就是以现在为准。既然八十年代到现在就可以定下林地的所有权的归属。那我们就不需要三定以前的历史依据了。既不需要何必要第十条。你说说我说得对不对,为什么?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