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包括地方国有林场。
森林经营单位自身占用林地办理程序
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国有森林经营单位需要占用林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内国有森林经营单位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批准;
(2)其它森林经营单位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其程序是:
由用地单位向所属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所属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即可按批准的面积、范围、项目、用途使用自身经营的林地;无需交纳森林植被恢复费以及办理建设用地批准手续。这些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是指:
(1)培育、生产种子、苗木的设施;
(2)贮存种子、苗木、木材的设施;
(3)集材道、运材道;
(4)林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
(5)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
(6)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
修筑上述之外的其他工程设施,需要将林地转为非林业建设用地的,除了先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外,还必须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到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