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定自留山不能以土改土地证为准
连城县莒溪乡莒连村杨村民问:我持有土改时发的“土地证”,能否按“土地证”自己划定自留山?
有关部门答:划定自留山不能以土改时的“土地证”作为依据来划定,更不能按当时的“祖宗山”来划分。但在林业“三定”时已按“土地证”或“祖宗山”划分的,且农户已经开发经营,若群众没有意见,可不做调整。但凡是重新划给自留山的都必须严格按照《福建省森林条例》和《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林业厅关于进一步稳定、落实自留山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来执行。
http://gzzy.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1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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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林业“三定”以前个人的山林权属
土改时期分给个人的山林,经过合作化阶段,山林已由集体统一经营管理,林权归集体所有。个人特有此期的林木、林地权属凭证已失去其法律效力,不能作为确权依据。
林业“三定”之前,个人分得的山林或没有明确权属的山林,原则上以林业“三定”颁发的林权证或山林权属登记台账为准。
村委会的说法有欠妥当。
谁种、谁有、谁收益,指的是林木;而不能据此认定林地的所有权。
严格地说,村委会是一个村民自治组织,“他”没有也不该拥有林地所有权(特殊情况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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