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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求助的人     提问时间: 2009/10/6 13:32:53
邮箱:447173525@qq.com
问题:
 
我们组上有一片山林是土地改的时间分给我们的自留山。合作化的时间投入给组上。四清运动的时间。国家出台公社修正草案,说要把组上的山管起来,于是大队说把我们几个有山的队的山一起管。成立林业队。现在北川新县城征地。大队就说那个山是他的了。他说是根据“谁种,谁管,所有权归谁的原则。请问他说得对不对。按照国家政策来说,村集体不能没有原由拿走组集体的东西,请问我们还能不能从村集体要回我们组集体的山。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9/10/6 13:44:18

划定自留山不能以土改土地证为准   

连城县莒溪乡莒连村杨村民问:我持有土改时发的“土地证”,能否按“土地证”自己划定自留山?   

有关部门答:划定自留山不能以土改时的“土地证”作为依据来划定,更不能按当时的“祖宗山”来划分。但在林业“三定”时已按“土地证”或“祖宗山”划分的,且农户已经开发经营,若群众没有意见,可不做调整。但凡是重新划给自留山的都必须严格按照《福建省森林条例》和《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林业厅关于进一步稳定、落实自留山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来执行。


 


http://gzzy.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10708

请您登陆查阅相关信息。


 


http://cache.baidu.com/c?m=9d78d513d9d430d94f9c97697d1cc0171f4381132ba6a3020fd7843997732d32506692ac51270772d5d20d6416db4f4beb8021033c1450c18f8fc814d2e1d46e6d9f26476d01c30457c419d8910632c157c507adb81990ebac2fcff99792c854248809476d8184d00c1715bc68fb&p=8b2a9f0281835ff208e2923e13&user=baidu

明确林业“三定”以前个人的山林权属     

土改时期分给个人的山林,经过合作化阶段,山林已由集体统一经营管理,林权归集体所有。个人特有此期的林木、林地权属凭证已失去其法律效力,不能作为确权依据。      

林业“三定”之前,个人分得的山林或没有明确权属的山林,原则上以林业“三定”颁发的林权证或山林权属登记台账为准。



 

回复专家:吕玉奎,回复时间:2009/10/6 17:24:44

关键还要看1982年的林业“三定”将山确定给谁的。
 

回复专家:周贵龙,回复时间:2009/10/6 20:05:03

村委会的说法有欠妥当。

谁种、谁有、谁收益,指的是林木;而不能据此认定林地的所有权。

严格地说,村委会是一个村民自治组织,“他”没有也不该拥有林地所有权(特殊情况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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