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您好!
我想问问您关于1982年分下来各家各户的林地,此林地只是我村部份户主的林地,不是全村都有的。在我们不愿意卖的情况下。当地人民政府利用村集体的名誉来征用林地,还利用其它不法的手段,利用金钱的诱惑得到了我村的村民签名。通过签一个人的名上去就可以得到(100元人民币)。再加上他们都不是此林地的山主。这样的情况,所签下的合同和协议是否合法呢?
如果是自留山,这种做法不仅无效还涉嫌违法;如果是责任山,在承包期内,这种做法也是极不妥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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