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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虎乙刀     提问时间: 2009/9/24 23:42:22
问题:
 

专家您好!在您百忙中打扰您感到非常抱歉!

关于国社合作造林的合同问题请教点问题,我集体在1962年与县国营林场签订了一份国社合作造林合同,国营林场林木权占70%,集体30%,地权属集体所有,由于当时的老村长对合同意识不够,导致我们现在去看合同时发现没有订年限,我们去问老村长时他回答说当时说的是定的30年,现在时间早过了,树木也早已成材。

请问国社合作造林的合同没有年限合法不??我们该咋办??

 

回复专家:吕玉奎,回复时间:2009/9/25 8:22:33

这是一个历史遗留问题,这种情况在各地都普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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