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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xuanxuaner     提问时间: 2009/9/24 16:03:28
问题:
 

我于2004年承包了本村50亩土地用于种植桔树,现因国家征收,特请教湖南现行的最新果园赔偿标准。

 

回复专家:吕玉奎,回复时间:2009/9/24 20:46:01

请咨询当地国土局或林业局,湖南省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规定。

第三章 征地补偿
第十三条 征用土地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用土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第十四条 土地补偿费按下列规定计付:
(一)征用水田、专业菜地、专业鱼池(塘)的,按土地所在区位、类别以及等级进行补偿。其中:郴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土地补偿费为该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10倍;资兴市城市规划区内和各县城规划区内,土地补偿费为该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9倍;各县(市、区)建制镇规划区内,土地补偿费为该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8倍;各县(市、区)乡集镇规划区内,土地补偿费为该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 7倍。征用旱地,土地补偿费为该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7倍。征用其他区域内的耕地,土地补偿费为该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7倍。
  只宜种植单季稻产粮区,征用水田的,按该水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10倍的60%分类计算土地补偿费。
(二)征用园地的,按该土地邻近水田补偿标准的80%补偿;征用经济林地的,按该土地邻近水田补偿标准的50%至70%补偿;征用其他林地的,按该土地邻近水田补偿标准的30%至50%补偿。

(三)征用荒山、荒地及其他未利用土地的,按该土地邻近水田补偿标准的20%补偿。

(四)征用水塘、渠、坝等农田水利用地以及专业渔池(塘)以外鱼塘用地的,按该土地邻近水田补偿标准补偿;征用水库用地的,按该土地邻近水田补偿标准的60%补偿。

(五)征用乡(镇)、村公共设施(如道路、桥梁)、公益事业(如学校、卫生所、幼儿园、敬老院等)、企业用地和农村村民宅基地的,按该土地邻近水田补偿标准补偿。

第十五条 安置补助费按下列规定计付:

(一)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平均每人占有的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标准的4至6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征用专业鱼池(塘)的,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二)征用园地的,按该土地邻近水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标准的4至6倍的80%至100%补助;征用经济林地的,按该土地邻近水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标准的4至6倍的70%补助;征用其他林地的,按该土地邻近水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标准的4至6倍的 50%补助。

(三)征用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企业用地、农村村民宅基地和水塘、渠、坝等农田水利用地,需易地重建的,按照重建地类别标准支付安置补助费;不需要恢复重建的,酌情补助。

(四)征用荒山、荒地及其他未利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第十六条 青苗及其他农作物的补偿费按下列规定计付:

(一)青苗生长期不到一年的,按照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标准的50%补偿;生长期在一年以上的,按照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标准补偿,或者根据生长期补偿实际损失。

(二)成鱼,按照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标准补偿实际损失;鱼苗、鱼种,按照育苗、育种期满出池时的价值补偿实际损失。

(三)成片经济林木、成片用材林木按其邻近水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标准结合栽培年限、树木郁闭度予以补偿;零星林木(树木郁闭度低于10%)按株补偿;苗木花卉能搬迁或移栽的补偿搬运费或移栽费,不能搬迁或移栽的参照用材林木标准酌情补偿实际损失;盆栽的只补偿搬运费。补偿后的林木,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或个人在规定的拆迁腾地期限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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