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林业网----首创林业行业在线咨询平台,专家实时在线答疑,林业知识汇聚,理论与实际的完美结合,铸就成功第一线! 中国林业网
本站搜索:
全部问题 综合问题 政策问题 技术问题 市场问题 讨论区 林业专家 热门 精华 未回复问题 我要提问
如果觉得该栏目对您有所帮助,请推荐给您的好友,我们将越做越好。网址:http://help.chinaforestry.com.cn/
 
 
姓名:哈尼     提问时间: 2008/12/29 21:38:47
问题:
 

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

改革的意见相关知识问答

为了学习落实《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编写问答材料,以供学习参考之用。

一、      问:意见是何时由何单位制定发布的。

答:200868日由中共中央、国务院制定,2008714日正式发布。

二、      问:《意见》颁布的重大意义。

答:《意见》的颁布,是对我国改革开放30周年的最好纪念,是科学发展观在林业上的具体体现,是我国林业发展史上新的里程碑。

三、      问: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以下简称林权改革)的重大意义。

答:林权改革是: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必然要求;是促进农民就业增收的战略举措;是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内容;是推进现代林业发展的强大动力。

四、      问:林权改革的指导思想。

答: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不断创新集体林业经营的体制机制,依法明晰产权、放活经营、规范流转、减轻税费,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促进传统林业向现代林业转变,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贡献。

五、      问:林权改革的基本原则。

答: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确保农民平等享有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坚持统筹兼顾各方利益,确保农民得实惠、生态受保护;坚持尊重农民意愿,确保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坚持依法办事,确保改革规范有序;坚持分类指导,确保改革符合实际。

六、      问:林权改革总体目标。

答:用5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明晰产权、承包到户的改革任务。在此基础上,通过深化改革,完善政策,健全服务,规范管理,逐步形成集体林业的良性发展机制,实现资源增长、农民增收、生态良好、林区和谐的目标。

七、      问:林权改革的主要任务。

答:明晰产权,勘界发证,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落实责任。

八、      问:明晰产权的含义。

答:在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依法将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通过家庭承包方式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确立农民作为林地承包经营权人的主体地位。对不宜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林地,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可以通过均股、均利等其他方式落实产权。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保留少量的集体林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实行民主经营管理。

九、      问:明晰产权关键是什么。

答:要做到“三个坚持”:一是坚持以分为主。《意见》明确要求,除村集体经济组织保留少量林地以外,凡是适宜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林地,都要通过家庭承包方式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对不宜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林地,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也要通过均股、均利等方式明晰产权。二是坚持“四权”同落实。《意见》对明晰产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等都规定了相应的政策,提出了明确的要求。目的就是要把这“四权”作为一个有机整体统筹考虑,理顺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建立完善的政策体系,确保农民在获得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后,能依法实现自主经营、自由处置、自得其利。三是坚持林权发证经得起历史的检验。勘界发证是明晰产权的基本要求,也是保证改革质量的关键环节。这次改革必须按照《意见》的要求,依法进行实地勘界、登记,核发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做到图、表、册一致,人、地、证相符,“四至”清楚、权属明确。

十、      问:勘界发证的含义。

答:明确承包关系后,要依法进行实地勘界、登记,核发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做到林权登记内容齐全规范,数据准确无误,图、表、册一致,人、地、证相符。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明确专门的林权管理机构,承办同级人民政府交办的林权登记造册、核发证书、档案管理、流转管理、林地承包争议仲裁、林权纠纷调处等工作。

十一、          问:放活经营权的含义。

答:实行商品林、公益林分类经营管理。依法把立地条件好、采伐和经营利用不会对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造成危害区域的森林和林木,划定为商品林;把生态区位重要或生态脆弱区域的森林和林木,划定为公益林。对商品林,农民可依法自主决定经营方向和经营模式,生产的木材自主销售。对公益林,在不破坏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可依法合理利用林地资源,开发林下种养业,利用森林景观发展森林旅游业等。

十二、          问:落实处置权的含义。

答:在不改变林地用途的前提下,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依法对拥有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进行转包、出租、转让、入股、抵押或作为出资、合作条件,对其承包的林地、林木可依法开发利用。

十三、          问:转包的含义。

:转包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林地经营权转交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其他农户经营的行为。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受转包人按转包合同约定享有林地经营权,并向转包人支付转包费。转包无需经发包方同意,但转包合同需向发包方备案。

十四、          问:出租的含义。

答:出租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林地经营权,租赁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并收取租金的行为。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无需经发包方同意,但出租合同需向发包方备案。

十五、          问:转让的含义。

答:转让是指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其拥有的部分或全部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以一定的方式和条件转移给他人的行为。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的受让方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也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农户。但是,林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应当经发包方同意,转让后,原承包方将丧失对林地的承包经营权,其与发包方在该林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并进行林权变更登记。

十六、          问:入股的含义。

答:入股是指承包方将林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自愿联合或组成股份公司、合作组织等形式,从事林业生产经营,收益按照股份分配的行为。

十七、          问:互换的含义。

答:互换是指承包方之间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林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交换的行为,互换林地承包经营权引起相互权利的交换。因此,互换林地承包经营权应当报发包方备案,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向林权管理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十八、          问:抵押的含义。

答:抵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林地、林木的占有、使用、收益权,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不变,林权权利人也不变;当抵押人不能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权人依法处分该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后,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变化,林权权利人变更。

十九、          问:流转的期限与流转后的用途如何确定。

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流转后不得改变林地用途。一是允许林地承包经营权人流转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放活了林权流转市场,有力推进森林资源经营向资产、资本经营转变,增加农民资产性收入,但不包括森林内的野生动物、矿藏物和埋藏物;二是以“依法、自愿、有偿”为必要前提,有利于维护农民利益,为依法公平交易提供了政策保障;三是只要法律没有禁止,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选择流转方式;四是明确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流转后不得改变林地用途。鉴于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和安身立命的生产资料,希望农民充分考虑耕山致富、生活保障的需要,流转期限不宜过长,不要轻易改变林地原始承包关系,防止农民失山失地。

二十、          问:保障收益权的含义。

答:农户承包经营林地的收益,归农户所有。征收集体所有的林地,要依法足额支付林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林木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林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经政府划定的公益林,已承包到农户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要落实到户;未承包到农户的,要确定管护主体,明确管护责任,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要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严格禁止乱收费、乱摊派。

二十一、              问:落实责任的含义。

答:承包集体林地,要签订书面承包合同,合同中要明确规定并落实承包方、发包方的造林育林、保护管理、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等责任,促进森林资源可持续经营。基层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承包合同的规范化管理。

二十二、              问:完善林权改革的政策措施有哪些。

答:完善林木采伐管理机制;规范林地、林木流转;建立支持集体林业发展的公共财政制度;推进林业投融资改革;加强林业社会化服务。

二十三、              问:完善林木采伐管理制度改革的内容。

答: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改革商品林采伐限额管理,实行林木采伐审批公示制度,简化审批程序,提供便捷服务。严格控制公益林采伐,依法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合理控制采伐方式和强度。政策措施

二十四、              问:规范林地、林木流转的内容。

答:在依法、自愿、有偿的前提下,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可采取多种方式流转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流转后不得改变林地用途。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的流转,要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提前公示,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收益应纳入农村集体财务管理,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分配和公益事业。

加快林地、林木流转制度建设,建立健全产权交易平台,加强流转管理,依法规范流转,保障公平交易,防止农民失山失地。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加快建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师制度和评估制度,规范评估行为,维护交易各方合法权益。

二十五、              问:建立支持集体林业发展的公共财政制度的内容。

答:各级政府要建立和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多渠道筹集公益林补偿基金,逐步提高中央和地方财政对森林生态效益的补偿标准。建立造林、抚育、保护、管理投入补贴制度,对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林木良种、沼气建设给予补贴,对森林抚育、木本粮油、生物质能源林、珍贵树种及大径材培育给予扶持。改革育林基金管理办法,逐步降低育林基金征收比例,规范用途,各级政府要将林业部门行政事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以及林业行政执法体系等方面的基础设施建设要纳入各级政府基本建设规划,林区的交通、供水、供电、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要依法纳入相关行业的发展规划,特别是要加大对偏远山区、沙区和少数民族地区林业基础设施的投入。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经费,主要由地方财政承担,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对财政困难的县乡,中央和省级财政要加大转移支付力度。

二十六、              问:推进林业投融资改革的内容。

答:金融机构要开发适合林业特点的信贷产品,拓宽林业融资渠道。加大林业信贷投放,完善林业贷款财政贴息政策,大力发展对林业的小额贷款。完善林业信贷担保方式,健全林权抵押贷款制度。加快建立政策性森林保险制度,提高农户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妥善处理农村林业债务。

二十七、              问:对已有的承包合同如何履行。

答:大体上分为三种情况,分别对待:第一种情况,对租赁费特别低的,农民意见又很大,过去集体和政府进行租赁的时候,又没有经过村民委员会讨论的,要求提高林地的租赁费;在租赁过程中,租赁大户要承担林业特产税等多项林业税费,现在改革后,很多林业税费减少了,林业特产税也取消了,按规定应该增加林业出租费。但是,承包合同要基本维护,到承包期到期之后,再和农民商量。第二种情况,租赁合同基本合理,农民也满意,承包的租赁费也是比较高的,而租赁大户又把当地农民雇佣到他那儿给他打工,这样就维持这种租赁承包合同。第三种情况,集体经营基本合理的,要求对林子明确产权,通过股份制,均股均利到户,解决林地产权问题。

二十八、              问:林地的承包经营期是多少年,到期后如何处理。

答:林地的承包期为70年。承包期届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要保持初始承包的稳定性,要采取措施稳定农民自我经营,要充分尊重历史,已依法明确的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要予以维护。

二十九、              问:何谓承包经营权以及第一次承包、第二次承包。

答: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林地所有权第一次分离,是承包经营权。经营权前面加了“承包”两个字,这就是必须要承包给本集体的农户。这是第一次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叫做承包经营权。这是初始产权的分配,它体现了平等,就是村上的农民人人都平等享有该权力。当集体组织的农户得到了承包经营权的林地,他可能进行二次的转包、承包出租,这就叫做二次承包经营权和经营权的第二次分离。第二次要承包,在本集体以外的农民或其他人承包,承包时间是农户原来70年承包期的剩余期。

三十、          问:林权证的效力。

答:林权证是依法经人民政府登记核发,由权利人持有的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法律凭证。按照《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林权证式样由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林权证书中详细记载了地块范围、面积、林木蓄积量等山场情况和森林资源状况,明确了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拥有者、地上森林或林木所有者、地上森林或林木使用者等权属内容。当权属中任何一项内容发生变更时,如林地使用权依法发生流转等,需要依法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依法持有了林权证,权利人就拥有了该林权证记载范围内的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

三十一、              问:什么是林权权利人。

答:林权权利人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拥有者。所有权是指对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使用权是指根据合同或有关规定,使用他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权力;使用权不是所有权,也不是所有权中的使用权能,而是从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由非所有人行使的权能。林权权利人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十二、              问:什么情况下需要申领林权证。

答: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初次确认申领林权证。林业“三定”以来,我国林区,尤其是国有林区和南方集体林区开展了林地确权发证工作,建立了国家、集体所有的林地权属台登记册,许多单位和农户也依法领取了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权属证书。《森林法实施条例》第3条规定“国家依法实行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发证制度”。第4条、第5条对国家、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以及单位、个人所有的林木林权证发放作出了具体规定。另一种情况是林权证的变更登记,需要办理变更登记手续,重新换发林权证。随着两权的分离,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森林法》规定,符合条件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可以进行转让,同时,随着全社会关心林业,集体、单位、个人等多种形式承包造林、开发山区积极性的高涨,林权证作为持有人的合法凭证,其持有人不是一成不变的。《森林法实施条例》第6条规定,“改变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因此,当林权证中等权属内容发生变化时,必须重新换发林权证。

三十三、              问:向什么部门申请办理林权证。

答:申请办理林权证一般的程序是,由使用者或所有者(权利持有人)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林权登记或变更登记申请,由该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具体来说,申请的部门有以下情况:1、使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向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并由该部门代理国务院直接核发证书。2、使用国家所有的跨行政区域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向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级人民政府发证。如某块森林跨同一市内的两个县,则应向该两县共同的上一级市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如果属于不同市的两个县,则应向共同的上一级某省或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林权证。3、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村集体所有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这里的“所在地”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在地。4、单位和个人所有的林木,由所有者向其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县级人民政府发证确认林木所有权。5、使用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向其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县级政府发证确认使用权。

三十四、              问:申办林权证应具备的条件和提交的有关材料。

答:1、森林、林木、林地的权属无争议。2、界线清楚。标志明显,与毗邻单位有认界协议书或划拨书。3、面积、四至界线的登记文件和图面资料同实地吻合。4、有关图表完备,材料齐全。5、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据材料。6、其他由受理部门规定应该提交的有关材料。

三十五、              问:林权证申办程序。

答:1、向当地镇林业站提出林权登记申请;2、提供如下材料:个人、法定人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依据;填写《林权登记申请表》。3、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在接受林权权利人的登记申请后,首先要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材料符合《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农村土地承包法》、《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等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90天内,林业站或林政股派员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在林权所在地进行公示。确认无误、无异议后,由县林权发证机关登记发证;认为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受理的理由或者要求林权权利人补充材料。

三十六、              问:自留山如何处理。

答:自留山由农户长期无偿使用,不得强行收回,不得随意调整。

三十七、              问:对权属有争议的林地、林木如何处理。

答:对权属有争议的林地、林木,要依法调处,纠纷解决后再落实经营主体。

三十八、              问:对那些特殊区域林地的管理如何处理。

答: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河道湖泊等管理机构和国有林(农)场、垦殖场等单位经营管理的集体林地、林木,要明晰权属关系,依法维护经营管理区的稳定和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三十九、              问:商品林分类经营管理的含义。

答:对商品林,农民可依法自主决定经营方向和经营模式,生产的木材自主销售。其中有三方面含义:一是只要不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对其林地要种什么树、什么时间种、培育目标是什么等可以自主决定;二是只要不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可以选择单独经营、合作经营、委托经营、租赁经营等多种经营模式,享有生产经营自主权;三是农民生产的木材,要不要卖、怎么卖、卖给谁,农户可以自主决定。

四十、          问:健全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逐步实现规模经营的内容包括哪些。

答:一是要健全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积极引导培育新型的社会化服务组织,扶持农民组建各类专业合作社、行业协会、中介服务机构,形成多种经济成分、多层次、多形式的服务网络,为农民提供产前、产中和产后的全过程综合配套服务。二是要加快林业专业合作组织建设,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和“政府引导、群众自愿、循序渐进、因地制宜”原则,建立各种形式的农民合作组织,提高他们组织化的程度,逐步实现规模经营。三是要积极引导发展各种形式的林业专业协会,组建包括“三防”联防协会、科技协会、产业协会等组织,解决农民一家一户办不了、办不好的事。四是要大力发展中介服务机构,完善林业规划设计中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中心、林业科技推广中心等服务机构,对农民和其他林业经营者提供支持和服务。

四十一、              问:建立公共财政制度,支持集体林业发展的内容包括哪些。

答:主要包括如下内容:1、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按照“政府投入为主,受益者合理承担”的原则,多渠道筹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逐步建立和完善政府财政补偿、受益者补偿与合理经营利用自我补偿相结合的长效机制。2、建立造林、抚育、保护、管理的投入补贴制度,对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林木良种、沼气建设给予补贴,对森林抚育、木本粮油、生物质能源林、珍贵树种及大径材培育给予扶持。3、改革育林基金管理办法,逐步降低育林基金征收比例,规范用途,各级政府将林业部门行政事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4、将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以及林业行政执法体系等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各级政府基本建设规划,林区的交通、供水、供电、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依法纳入相关行业的发展规划,特别是要加大对边远山区、沙区和少数民族地区林业基础设施的投入。5、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经费,主要由地方财政承担,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6、对财政困难的县乡,中央和省级财政要加大转移支付力度。

四十二、              问:加快林业部门的职能转变的内容包括哪些。答:一要加强林业宏观调控和指导,确保林业又好又快发展;二要加强公共服务,特别要加强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科技推广等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改进服务方式,为农户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三要加强林业行政执法和监督,深化林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确保森林资源持续增长,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四十三、              :对于“四荒”地如何处理。

答:农村林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宜林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方式承包。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宜林地的,经依法登记取得林权证的,其林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四十四、              问:森林资源包括哪些。

答:森林资源包括森林、林木、林地以及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微生物。(森林,包括乔木林和竹林。林木,包括树木和竹子。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四十五、              问:林地范围内修筑工程设施的批准权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修筑其他工程设施,需要将林地转为非林业建设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四十六、              问: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包括哪些内容。

答: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包括(一)培育、生产种子、苗木的设施;(二)贮存种子、苗木、木材的设施;(三)集材道、运材道;(四)林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五)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六)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

四十七、              问:我国对森林是如何分类的。

答:我国森林法将森林分为五类:(一)防护林:以防护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丛。包括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农田、牧场防护林,护岸林,护路林。(二)用材林: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三)经济林:以生产果品,食用油料、饮料、调料,工业原料和药材等为主要目的的林木。(四)薪炭林:以生产燃料为主要目的的林木。(五)特种用途林:以国防、环境保护、科学实验等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国防林、实验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

四十八、              问:采伐森林和林木必须遵守的规定有哪些。

答:(一)成熟的用材林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择伐、皆伐和渐伐方式。皆伐应当严格控制,并在采伐的当年或者次年内完成更新造林。(二)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三)特种用途林中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严禁采伐。

四十九、              问: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承包的发包方如何确定。

答: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五十、          问:土地承包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答:(一)按照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也可以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权利;(二)民主协商,公平合理;(三)承包方案应当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四)承包程序合法。

五十一、              问:土地承包应当遵守的程序。

答:土地承包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二)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 (三)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 (四)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 (五)签订承包合同。

五十二、              问:承包合同的形式与条款。

答: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 承包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 (二)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承包土地的用途;(五)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六)违约责任。

五十三、              问:对妇女承包的土地如何保护。

答: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五十四、              问: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有哪些特殊规定。

答: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

五十五、              问:承包人死亡后,承包合同如何处理。

答: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五十六、              问:发包方就同一土地签订两个以上承包合同,承包方均主张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如何处理。

答: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已经依法登记的承包方,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二)均未依法登记的,生效在先合同的承包方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三)依前两项规定无法确定的,已经根据承包合同合法占有使用承包地的人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但争议发生后一方强行先占承包地的行为和事实,不得作为确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依据。

五十七、              问: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如何分配。

答: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归承包方所有,发包方应当将已经收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全额转付给承包方。承包方已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包、出租等方式流转给第三人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青苗补偿费归实际投入人所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附着物所有人所有。

五十八、              问: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解决途径。

答: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五十九、              问: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特殊情况下如何调整。

答: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不得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六十、          问:土地承包法对发包方承担民事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答: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二)违反本法规定收回、调整承包地; (三)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四)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五)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 (六)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七)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八)其他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

山东新和律师所     侯安清

2008年12月29日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8/12/29 22:18:55

您的问题是?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8/12/29 23:05:22

我代表广大林农,谢谢您提供的“武器”。
 

回复专家:周贵龙,回复时间:2008/12/30 18:48:38

辛苦了!
 

回复专家:吕玉奎,回复时间:2009/1/1 10:08:59

可供广大网友参考,谢谢!

 



版权所有:中国林业网 © 2003-2010 闽ICP备09027724号
E-mail:service@chinaforestry.net 传真:0086-591-83568281 电话:0086-591-83568282 835682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