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须知
一、采伐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森林采伐更新管理条例》、《福建省森林条例》、《福建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福建省森林采伐技术规范》、《伐区调查设计技术规程》等。
二、办理范围
凡采伐、采挖和移植胸高直径5.0厘米以上的林木必须纳入森林采伐限额管理范围。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除农村居民采伐、采挖、移植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非保护树种的林木除外。
三、工作流程
林木采伐规划(当地林业站配合林权权利人)——伐区调查设计(县林业调查设计队)——采伐林木申请(林权权利人)——伐区资格审查(县森林资源管理站)——核发采伐证件(县林业局)。
四、申报材料
采伐林木申请时必须是已经省林业厅审核同意的林木采伐规划范围,方可进入林木采伐受理和审批许可程序;对未取得省林业厅审核同意的林木采伐规划范围的,不予受理林木采伐申请。采伐林木由林权权利人提出申请,并一次性提交下列有关材料:①林木采伐申请书;②有法律效力的山林权属证明;③符合规定的伐区调查设计文件;④上年度采伐迹地更新验收合格证明;⑤其他相关材料。
因征用占用林地、珍贵树木采伐和自然灾害(病虫害、森林火灾)等特殊情况需要采伐林木的,按《福建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要求及林木采伐有关规定提交材料。
五、禁止规定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核发采伐证:①林木权属不清或存有争议的;②生态公益林进行非抚育或者非更新性质采伐的,或者采伐封山育林期、封山育林区内林木的,但因重点工程建设征占用林地的除外;③重点保护的珍贵野生树木和名木古树的,因自然枯死和重点工程建设征占用林地等特殊情况需要采伐的除外;④林木未达主伐年龄而申请主伐的,但定向培育、低产林改造、遭受自然灾害及征占用林地需要采伐林木的除外;⑤申请单位的采伐迹地未及时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⑥因征占用林地采伐森林、林木,但未取得《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⑦采伐林木(毛竹除外)用于烧炭的。
六、办结时限
对林权权利人提交的采伐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林木采伐条件要求的,对外公开承诺做到由原来的七个工作日缩短为随到随办(即办件);对林权权利人的采伐申请不符合发证资格条件的,说明理由并一次性书面告知采伐申请者。因征用占用林地、珍贵树木采伐和自然灾害(病虫害、森林火灾)等特殊情况需要采伐林木的,必须呈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核发的,按《福建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