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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木木     提问时间: 2008/11/20 15:55:30
问题:
 

        国家对木材加工许可证的流转是如何规定的?是否有禁止流转,此处的流转包括哪些方式?

        另外,《云南省森林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中规定:禁止伪造、变造、转让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在云南省林业厅(云林法策[2003]9号)文第七点做了“转让”的解释,包括“买卖、承包、出租、挂靠经营、赠与、借用及其他涉及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流转的情形。请问这里的其他可以理解为什么?如果一人有许可证和设备,另一人出工厂和其他费用合伙经营,但注册的是许可证拥有者,且是个体经营,请问该如何定性?是否存在许可证流转?

       请指教,谢谢!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8/11/20 17:25:35

木材加工许可证禁止流转。

关于您提到的那种情形,应该不属于“流转”的范畴。属于合伙经营,应该出具相关合同。


 

回复专家:吕玉奎,回复时间:2008/11/21 8:26:34

《木材加工许可证》实行一厂一证制度,禁止转借、转让、出租、倒卖和一证多厂使用。但合伙不在禁止之例。
 

回复专家:周贵龙,回复时间:2008/11/22 16:18:11

“流转”不正确、也是不允许的;变更,倒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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