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三定”,就是稳定山权林权,划定自留山和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
70年代后期,为了克服集体经济中长期存在的“吃大锅饭”的弊端,各地干部群众从实际出发,建立起农村各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为了进一步振兴林业,中共中央、国务院在1981年3月8日发布了《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决定》的第一部分,就是“稳定山权林权,落实林业生产责任制”。《决定》规定:“国家所有、集体所有的山林树木,或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以及其他部门、单位的林木,凡是权属清楚的,都应予以承认,由县或者县以上人民政府颁发林权证,保障所有权不变”。
我省根据国务院《决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委下发了[1981]64号文件,文件规定,“确定山权林权,应以现在的权属为基础,尊重经营现状,避免引起混乱。”这里有两个关键的词,现在、权属,我认为现在是指发证时期,即发证时期的权属是明确的,当然还应包括当前的经营情况,如果当时没有纠纷,应该稳定下来,发给林权证。如果有纠纷追溯到“四固定”时确定的权属。正因为如此,对我们今天来界定林权证是否有错误增加了难度。林业“三定”的确权发证与土改时的确权发证有本质的区别,土改是土地再分配,是确立权源。
“三定”是在原有的基础上稳定和完善。所以,“三定”证是可以变更的,而土地证一般是不能变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