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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伤心林     提问时间: 2008/9/22 23:00:31
邮箱:745403684@qq.com
问题:
 
专家您好!有个林业问题想请教一下:中国现在的林改政策与上世纪八十年代的林业政策是不是不同?我家有一处20多亩的林地,在85年中被镇政府创办的林场转租经营,原约定按利润二八分成,后来林场经营不好,在我户未分配到多少利益后,林场在我户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又在05年私自转手给私人经营,现在的林木已被后来接手的私人砍光,我想咨询一下,林场的这种转租合法么?砍伐者把一片山林全部清山,这种做法算不算滥伐?这种做法算不算犯罪?我有权追究当事者的法律责任么?(注:我家在07年已经拥有这片林地的林权证)
 

回复专家:吕玉奎,回复时间:2008/9/23 6:51:3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    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林场租赁您的林地创办林场,未经您同意擅自将该林地转租第三人,是不合法的。

砍伐者如果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而把一片山林全部清山,这种做法属于滥伐林木,滥伐在林区,达到l0立方米-20立方米或幼树500-1200株。在非林区,达到5立方米-10立方米,或幼树250-600株,或者相当于上述损失的属于滥伐林木罪。如果滥伐林木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的,不构成犯罪,属于一般违法行为。根据《森林法》第34条第1款的规定,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以违法所得2-5倍的罚款。


 

回复专家:周贵龙,回复时间:2008/9/23 22:02:49

这次林改与上世纪八十年代的林业三定,有更深远的意义,尽管二者都有改革的成分,但不是同一个层面上的问题。

85转租给了镇办林场,按当时的约定执行。但,这里面可能有一个问题,没有明确镇林场有多长时间的使用权。2007年的林权证上(对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是怎么样填写的,你清楚么?

是否构成滥伐,主要通过查看采伐许可证来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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