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林业网----首创林业行业在线咨询平台,专家实时在线答疑,林业知识汇聚,理论与实际的完美结合,铸就成功第一线! 中国林业网
本站搜索:
全部问题 综合问题 政策问题 技术问题 市场问题 讨论区 林业专家 热门 精华 未回复问题 我要提问
如果觉得该栏目对您有所帮助,请推荐给您的好友,我们将越做越好。网址:http://help.chinaforestry.com.cn/
 
 
姓名:梦飞翔     提问时间: 2008/9/19 17:39:58
问题:
 

各位专家你们好:

我是一名检察院的工作人员,现在承办的一起滥伐林木案件中存在以下几个问题,希望能够得到你们的帮助。简要案情如下:某镇林场因年初的冰冻灾害损失严重,冰损木面积达百分之八十九左右,经镇政府开会研究决定将受损杉木林承包给他人采伐。后来镇政府与杨某签订了采伐协议,并约定由镇政府负责办理采伐许可证,当时杨某提出林木被盗伐现象严重要求尽快开始砍伐,副镇长邹某表示杨某可以边砍伐边等办理采伐许可证,出了问题由政府负责。之后由于办证的费用问题,镇政府一直没有办理好采伐许可证,而杨某在无证的情况下已经雇请刘某等人开始砍树,在此期间邹某与镇林业站站长邱某等人曾到过砍伐现场却未制止,十多天后经人举报本案案发。经鉴定被砍的林木立木材积共计456立方米,其中包括正常木、翻蔸木、断梢木、腰折木四部份。针对本案现有如下几个问题:

    1、杨某和镇政府以及刘某是否构成滥伐林木的共同犯罪;

    2、涉林刑事案件对出具鉴定结论的机构和鉴定人资格有何具体要求(本案出具鉴定结论的是某县级市林业局技术鉴定委员会,署名的是两个鉴定人和一个技术负责人。);

    3、案发现场分为两个小班,其中一号小班全部砍伐,木材已运走,二号小班已砍伐大部分面积,在这种情况下采用在二号小班未砍伐部分设置20米乘25米的样方方式推算一号小班的情况,请问这种方式是否科学可行,是否有这方面的具体规定。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8/9/19 17:55:31

1、我认为可以认定为共同犯罪。

2、县级林业局技术鉴定委员会(一定要有本专业的专门技术人员)鉴定结论有效。

3、如果树木地径保存完整,可以查阅“地径材积表”。否则,也可以像您说得那样推定。


 

回复专家:吕玉奎,回复时间:2008/9/20 9:26:03

1、可以认定为共同犯罪;2、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建立的鉴定机构,具体负责对珍贵树木鉴定、野生动植物鉴定、损失鉴定等,为涉林案件定性和侦破指引方向;3、直接推算误差较大,一般应对一号小班伐桩进行现场检尺,再在相邻地段测定未砍伐的相同树种的地径、胸径、树高,从而推算该树种的地径一元立木材积计算公式,由林业部门的工程师按照公式和伐桩检尺地径计算出来的数量作为定案的依据。
 

回复专家:周贵龙,回复时间:2008/9/20 22:13:44

这个问题不能机械地照搬照套--边清理边审批办证,是在那种特定的天灾的情况下出台的政策或措施,这种情况相当于“紧急避险”。

再说,这也是降低损失的一种不得已的临时措施。不如此,还可能引发森林火灾。

要说责任,这就涉及到更深层次的问题了——林业局不仅是审批的问题、而是把这个审批权变成了创收的渠道。本来应该办理采伐许可证,结果因为“办证的费用问题”而没有办成。

如果有人执意就此进行诉讼,还不知道谁败诉呢!

综观本案,当事人是有责任的:允许“边清理边审批办证”,如果不将木材运出,那就谁都没有责任!

 


 



版权所有:中国林业网 © 2003-2010 闽ICP备09027724号
E-mail:service@chinaforestry.net 传真:0086-591-83568281 电话:0086-591-83568282 835682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