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专家你们好:
我是一名检察院的工作人员,现在承办的一起滥伐林木案件中存在以下几个问题,希望能够得到你们的帮助。简要案情如下:某镇林场因年初的冰冻灾害损失严重,冰损木面积达百分之八十九左右,经镇政府开会研究决定将受损杉木林承包给他人采伐。后来镇政府与杨某签订了采伐协议,并约定由镇政府负责办理采伐许可证,当时杨某提出林木被盗伐现象严重要求尽快开始砍伐,副镇长邹某表示杨某可以边砍伐边等办理采伐许可证,出了问题由政府负责。之后由于办证的费用问题,镇政府一直没有办理好采伐许可证,而杨某在无证的情况下已经雇请刘某等人开始砍树,在此期间邹某与镇林业站站长邱某等人曾到过砍伐现场却未制止,十多天后经人举报本案案发。经鉴定被砍的林木立木材积共计456立方米,其中包括正常木、翻蔸木、断梢木、腰折木四部份。针对本案现有如下几个问题:
1、杨某和镇政府以及刘某是否构成滥伐林木的共同犯罪;
2、涉林刑事案件对出具鉴定结论的机构和鉴定人资格有何具体要求(本案出具鉴定结论的是某县级市林业局技术鉴定委员会,署名的是两个鉴定人和一个技术负责人。);
3、案发现场分为两个小班,其中一号小班全部砍伐,木材已运走,二号小班已砍伐大部分面积,在这种情况下采用在二号小班未砍伐部分设置20米乘25米的样方方式推算一号小班的情况,请问这种方式是否科学可行,是否有这方面的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