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林农自留山和从集体承包获得的林权用林权证直接抵押贷款的,由林业部门和金融机构联合制订分树种、地类、林龄段活立木每亩林木价值参考表,实行参考价的办法。农户3万元以内(含3万元)的小额贷款,参照《延平区林权证抵押小额贷款按面积分林龄段最高限额表》测算抵押山场林木价值,简化评估程序和放贷手续(金融部门可实行现场或非现场调查的方法)。区政府对林农林权抵押小额贷款按贷款利率给予贴息三厘,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给予林农林权抵押小额贷款享受信用社社员利率。
(二)抵押贷款申请人在抵押贷款登记前要到村委会确认签章备案,林权属村委会与借款人共有的山场,由村委会组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形成一次性同意抵押贷款的决议,并报备当地信用社,属国有投资的林权抵押贷款还需到区林业局营林投资公司或造纸营林公司缴纳投资回收款后方可办理抵押贷款登记。
(三)林业站要复核林权证记载内容的合法性;复核申请抵押贷款的林权证载明的林权是否属从集体承包获得的林权;申请抵押登记时是否无林改矛盾纠纷和林权纠纷;复核立地质量等级;出具林农林权抵押小额贷款审核意见书,并在《延平区农村信用社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登记申请书》上签属意见,同时在林权证上备注盖章,注记后的林权证复印1份放林业站存档,以每周报备方式报区人民政府林权管理机构和区林业局资源站备案;对抵押登记后的林权,林业站不得在上报申请采伐材料上签章,区林业局不得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区人民政府林权管理机构对抵押贷款后又擅自转让的林权不予办理林权变更手续。
(四)还贷后解押的林权,持金融机构林权抵押贷款注销通知书到原登记备案单位办理解押手续;申请审批采伐时,必须出具林权证原件及办理抵押贷款登记单位的解押证明方可审批采伐。
(五)联户(小组)承包的林权证的抵押贷款,所有林权共有人必须一致同意,形成决议,并在贷款申请书和合同书上签字,签字的真实性由金融部门负责确认。林权共有人达不成一致意见的,不予抵押贷款登记。
(六)青山转让(交易)方式获得的林权进行抵押贷款、联户或小组林权抵押大额贷款的,必须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并在区人民政府林权管理机构和区林业局资源站进行抵押贷款登记备案。
(七)承包集体的毛竹山和经济林林权属集体所有,对此类山林不予个人抵押贷款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