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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wenyu     提问时间: 2008/7/28 13:21:59
问题:
 

你们好!我问问林业需要什么样的程序才可以抵押贷款?谢谢!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8/7/28 13:27:44

林权抵押小额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展服务三农的内涵,规范林权抵押贷款业务操作,根据《贷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森林资源资产抵押是指森林资源资产权利人不转移对森林资源资产的占有,将该资产作为债权担保的行为。可用于抵押的森林资源资产为商品林中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以下统称林权。
    第三条  借款人用林权作抵押向农村信用社申请小额贷款,借款人或其他提供抵押的林权所有人为抵押人,农村信用社为贷款人暨抵押权人。
第二章      借款人条件及借款用途
第四条  申请林权抵押贷款的农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居住在信用社的服务辖区之内;
(二)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信用观念强,资信状况良好,无拖欠贷款和政府税费等不良记录,未与信用社发生过经济纠纷;
(四)从事土地耕作或者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并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
(五)具有清偿贷款本息的能力。
第五条  林权抵押贷款的用途包括:
(一)      造林、育林等方面的林业生产、费用贷款;
(二)      种植业、养殖业等方面的农业生产、费用贷款;
(三)      围绕农业、林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等贷款。
第三章      贷款操作程序
第六条  林权抵押贷款的操作程序为:
一、贷款申请:借款人向农村信用社申请林权抵押贷款所需材料:⑴借款申请书(其配偶须签注同意借款意见);⑵林权证;⑶借款人身份证复印件;⑷林权证所有者及其配偶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⑸信用社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二、贷款调查:该项贷款抵押物的真实性、合法性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负责调查。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调查后应出具《XX县森林资源资产调查情况表》并由调查人、负责人在乡(镇)林业站调查意见栏签章及加盖公章,对抵押物的真实情况予以确认。然后农信社信贷员按原有信贷管理办法进行信贷调查及办理相关手续。
三、贷款审批:该项贷款由基层社调查研究、审批发放。抵押率原则上控制在30%,最高不超过50%
四、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签订抵押合同后,应持以下文件资料向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1、抵押人个人身份证、抵押权人法人证书或其授权人个人身份证;2、抵押合同;3、林权证;4、《XX县森林资源资产调查情况表》;5、抵押登记部门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在登记之前,《XX县森林资源资产调查情况表》应由XX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人在县林业局意见栏签章及加盖公章,对抵押物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并做出两个承诺
五、签订抵押借款合同(使用省协会统一格式《抵押借款合同》,编号闽农信-XXX,双方特别约定事项在第十二条其他约定事项列明:抵押期间,抵押人应对抵押林木的完整性负全责。抵押人应加强对抵押林木的保护和管理,防止乱砍、滥伐,若发生乱砍、滥伐应负法律责任。
六、贷款发放。
七、贷后检查:信贷员要加强贷后跟踪检查,切实防范、化解贷款风险。
八、贷款本息归还:按季收息,按借据利率全额收回贷款利息,到期收回本金。
第四章  抵押物
第七条  可作为抵押物的森林资源资产为:
1、宜林地使用权(以该项资产做为抵押担保的贷款,必须是用于造林、育林用途)。
2、幼龄林以上、产权无争议的用材林、薪炭林;成林的竹林;经济林。
3、森林或林木资产抵押时,其林地使用权须同时抵押,但不得改变林地的属性和用途。
第八条  下列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不得抵押:
1、生态公益林;
2、权属不清或存在争议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3、未经依法办理林权登记而取得林权证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农村居民在非规划林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除外);
4、自然保护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5、国家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第九条  以林权作抵押,抵押人应当向抵押权人出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核发的林权证和载有拟抵押森林资源资产的林地类型、坐落位置、四至界址、面积、林种、树种、林龄、蓄积量等内容的相关资料供抵押权人审核。
第十条  以合法的集体所有的林权抵押的,必须经集体经济组织代表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
第十一条  以公司、企业所有的林权抵押的,必须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公司、企业章程另有规定的,按章程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以共有的林权抵押的,抵押人应当事先征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
第十三条  经营国家无偿划拨林权的单位,以其经营的林权申请抵押时,先办理相关的森林、林木出让手续。
第十四条  林权抵押担保的期限,由抵押双方协商确定,属于承包、租赁、出让的,最长不得超过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承包、出让年限的剩余年限。
第十五条  如抵押人转让已抵押的林权,必须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否则不得转让。抵押人应将转让物是抵押的真实情况告知第三人。
第十六条  抵押物在抵押期间发生的费用不得由农村信用社承担。
第十七条  抵押物参考价值以XX县林业局与XX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双方确定的价值为准。采取以造林成本为基础,按林木成熟程度确定林木评估价值作为最高抵押额的办法,即宜林地使用权每亩按50元,幼龄林每亩按100元,中龄林每亩按300元,近熟林每亩按400元,成、过熟林每亩按500元,成林的竹林每亩按300元,挂果经济林每亩按200元确定。
第五章   抵押物的评估和登记
第十八条  抵押物必须由具有林权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和人员对拟作为抵押物的林权进行评估。林权评估机构和人员的评估资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资产管理机构进行审核,并经贷款人确认备案。
第十九条 抵押林权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登记,登记部门必须有市(县)政府明确授权其为林权抵押登记主管部门的有关文件并经贷款人确认备案。同时登记机关应建立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登记备案制度,如实填写《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簿》,以备查阅;对符合抵押物登记条件的,登记机关应在该抵押物的《林权证》的注记栏内载明抵押登记的主要内容,发给抵押权人《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证》,并在抵押合同上签注《登记证》编号、日期,经办人签字、加盖公章;对不符合抵押登记条件的,书面通知抵押当事人不予登记并退回申请登记材料。
第二十条 如变更被担保主债权种类、数额、期限或抵押担保范围的,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于做出变更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变更协议、《林权证》和其他证明文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一条  抵押合同项下的贷款全部还清后,抵押人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持还款证明,到登记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第六章    抵押物监管及处置
第二十二条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要加强对林权抵押物的监督管理。一是做好林权证的登记和管理工作,切实履行一个确认,两个承诺制度,即确认林权证的真实性与合法性,承诺在抵押贷款期间所抵押的林木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予发放采伐许可证,不予办理林木所有权转让变更手续,以保障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二是积极配合各乡(镇)农信社做好林权抵押贷款山场的核对工作。三是应介入对已抵押林权经营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在抵押期内不得对抵押物进行采伐,但经借款人、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书面同意,借款人在归还间伐林所抵押贷款额度的50%以上的,可以进行间伐。
第二十四条  贷款人要求以采伐方式处置抵押物的,县级及其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接受采伐申请后,应积极安排采伐指标。
第二十五条  对到期无法归还贷款本息的林权抵押担保贷款,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积极采取措施,对已作抵押的林权,采取拍卖、变卖、折价等方式予以处置后优先偿还贷款本息。县级及其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积极牵头成立森林资源资产收储机构,负责对已抵押的森林资源资产进行评估、转让、拍卖,以保障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章   贷款
    第二十六条  该项贷款由省林业厅下拨专项资金30万元予以,时限2年,补贴完为止。具体根据贷款的实际情况,对贷款利率7.2‰5‰部份的利息予以补贴。补贴款项划转到所属农信社后,信用社对依约还本付息的借款人予以及时返还。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全县林业生产、销售、加工、流通企业或经营大户等中长期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也可参照本办法办理,但利率、期限、用途另行制定,且须上报县联社审批。
第二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由XX县林业局与XX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共同制定、解释、修改。
第二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XXX县森林资源资产调查情况表》







XX县森林资源资产情况调查表

林权所有权人            身份证号码      
所有权人住址      
林权证号码            森林所在地      
森林基本情况      林地类型          

林种      座落位置       四至界址      

面积            蓄积量  

树种            林龄  

其它      

乡(镇)林业站调查意见      经调查,该林权所有权真实、合法、有效。林权证上记载的内容真实,与实物相符,根据《森林资源资产小额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四章第十七条估算标准,经初估价值为         万元。

              
调查人签章(签章):                       (公章)
负责人(签章):                  调查时期:            


县林业局意见      1、经审核,该林权所有权真实、合法、有效。林权证上记载的内容真实,与实物相符,经初估价值为         万元。
2、我局承诺在抵押贷款期间所抵押的林木未经抵押权人(XX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同意不予发放采伐许可证与林木运输证、不予办理林木所有权转让变更手续,以保障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


XX县林业局局长签章:                              日(公章)                                        
说明:本表登记后,由所属信用社存档保管。


 

回复专家:吕玉奎,回复时间:2008/7/29 10:50:35

武夷山市林权抵押小额贷款工作方案

 

为顺利开展林权抵押小额贷款工作,让林农最大程度地发挥生产资料的优势,投入林业再生产,增加收入。根据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闽委发〔200619号)、福建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林权登记发证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闽林〔2007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武夷山市林权抵押小额贷款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党的十七大会议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上级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部署和要求,通过开展林权抵押小额贷款活动,加快推进林木林地资源向资产、资本转化进程,有效扶持林农生产,扩大经营,破解新农村建设农民增收资金“瓶颈”问题,实现农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广泛宣传,形成氛围

积极组织林业、财政、信用联社等相关部门人员召开座谈会,宣传林权作为抵押物的合法性,森林资源资产的持续增长性,抵押物管理的政策保障性,森林资源投资高回报低风险等特性。可通以标语、传单、刊物等形式,向林农广泛宣传惠农政策,提高林业信用意识,加强资源保护培育意识,让广大林农参与到这项惠民富农的改革之中。

三、加强领导,优质服务

市政府成立林权抵押小额贷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部署、协调、落实全市林权抵押小额贷款工作的开展。各乡(镇)、街道办、场也要相应成立林权抵押小额贷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林业分管领导、信用社和林业站负责人组成。乡级领导小组负责贷前审查(包括贷款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审查、还款能力审查以及贷款信用评定),贷后跟踪(包括贷后抵押物的安全管理、还贷监督等)。各乡镇林业站要指定精干业务为信贷联络员,负责协助信用社信贷员收集信贷信息、抵押物的调查评定、以及代林农办理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核确认工作。

市林业局要牵头成立股份制林业担保公司,由担保公司对借款人提供担保,并承担连带责任。担保公司的成立和运行由市林业局制定方案,原则上由林业总公司及其他林业中介机构股份组成,运行三年后逐步推向市场,实行市场化运营。为确保担保公司正常运营,市财政三年里每年补助五万元作为工作经费。同时市林业局要成立林木林地资产交易中心,为林农转让活立木采伐权提供交易平台,并承担抵押物收储及拍卖事宜。

四、规范运作,便民惠民

(一)林权抵押小额贷款的对象、额度、条件及期限。对象主要是持有林权证从事森林资源培育,经营活动的林农个体;贷款额度原则上控制在3万元以下,最高不超过5万元(5万元以上贷款按大额贷款相关规定另行执行),贷款申请人无不良信用记录,必须恪守信用且有按期还本付息能力,借款用途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政策及其它法律法规规定,贷款期限为13年,对林权权利人未发生变化且贷款本息能按期归还的,信用社予以继续扶持。

(二)抵押物确认及抵押物资产评估。作为抵押物的森林资源为用材林(含竹林)、经济林(茶叶、果树)的林木所有权、林木经营权及林地使用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由林业部门实地调查并出具评估书。

(三)贷款相关程序说明。农村信用联社要尽量简化贷款程序,下放乡镇经营网点审批权限。林农贷款申请在手续完备的前提下原则上当日受理,并于当日转林业部门,林业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抵押物资产评估并出具林权抵押登记书,信用联社于2个工作日内审核贷款材料并予以放贷,放贷办结时限原则上不超过5个工作日。具体工作流程可如下:

 

 

 

 

 

 

 

 

武夷山市林权证抵押小额贷款流程

(四)相关费用情况说明。林业部门的调查评估应及时到位,暂时免收评估费;抵押登记部门靠前服务,免收费用;林业担保公司按担保额的1.5%收取担保费,林业技术人员的调查补贴由担保公司按担保额0.5%列支;信用社的贷款利率按当期信用户执行利率下调1.5%;各有单位要严格执行上述费用规定,确保林农额

贷款能按当期贷款利率实现贷款,不产生其它贷款费用。

五、强化管理,确保安全

为了确保林权抵押小额贷款的安全运营、持续推进。实行风险保证金制度。林业担保公司首批注入资金350万元,林业担保公司的资金帐户设立在承担林权小额贷款业务的农村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发放由林业担保公司担保的林权抵押小额贷款总额不超过帐户资金的3倍。林业部门必须加强对担保公司的运营监督,确保担保公司正常、安全运营。同时要确保担保公司市场化运营后风险保证金数量不少于450万元,以保证林权抵押小额贷款工作的正常开展。

林业部门要实行“一个确认、两个承诺”制度,确认林权证的真实性与合法性,承诺在抵押贷款期间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发放抵押物采伐许可证,不予办理抵押物林权变更登记手续。同时要组织森林公安、林政管理、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等部门,强化抵押林木的保护管理。市本级要成立林地林木资产交易中心,乡镇要成立分中心,实行联网作业,定期发布交易信息,定时公开交易,规范林权流转市场,确保抵押物及时、有效处置。

农村信用社要大力支持林权抵押贷款工作,并极力开发适合农村林农生产需要的其它金融产品。林业部门和信用联社要互相支持、互相配合共同做好林权抵押贷款工作,制定林权抵押小额贷款的具体实施细则。

六、试点带动,总结推广

结合我市林事活动及林政基础实际情况,在原有小额贷款630万元基础上,今年另行安排1000万元用于开展林权抵押小额贷款试点工作,拟定兴田镇南源岭村等10个行政村作为今年村试点,待时机条件成熟后,小额贷款工作再在全市范围内全面铺开。2008年试点类型安排如下:

(一)茶山抵押贷款350万元,适用于有茶山的乡村,侧重于武夷、兴田、星村等乡镇。

(二)竹林抵押贷款300万元适用于有竹林的乡村,侧重于上梅、洋庄、吴屯、岚谷等乡镇。

(三)人工用材林抵押贷款250万元、天然用材林抵押贷款100万元、适用于全市各乡村。

 

 

 

 

 

 

 

主题词:林业  信贷  方案  通知                            

  抄送:市委办、人大办、政协办、纪委办。               

  武夷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6月19印发


 

回复专家:周贵龙,回复时间:2008/7/30 20:27:01

一是与银行部门联系,取得他们的同意.二是与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联系,评估出资产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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