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林地保护管理办法(草案) 发布时间:2003年11月10日
第二十条 经批准占用、征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依法向林业主管部门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并向被占用、征用林地的林权权利人支付林地补偿费、林木及附着物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临时占用林地除外)。
占用、征用林地费用计算标准:
(一)森林植被恢复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林地补偿费。每公顷林地补偿费,按该林地相邻耕地前三年平均每公顷年产值的3~5倍计算。临时占用林地在一年以内的,按1.5倍计算;在一年以上二年以内的,按2.5倍计算。
(三)安置补助费。征用集体所有林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林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林地的数量计算。征用林地需要安置的每一个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林地被征用前三年相邻耕地平均年产值的2~3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林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相邻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7.5倍。占用国有林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安置原林地经营单位的职工。确不能安置的,可参照上述规定支付安置补助费。
(四)林木及附着物补偿费。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森林植被恢复费由林业主管部门统一收取,专项用于森林植被的恢复和林地的保护管理,且恢复的面积不得少于被占用、征用林地的面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减免森林植被恢复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