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贴息政策扶持林业发展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2005年5月联合出台的《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规定》在4个方面体现了中央财政贴息政策对林业的扶持。 一是取消了对银行的限定。林业贴息贷款自设立以来,中央财政一直仅限于对农行贷款给予贴息。新《规定》取消了对银行的限定,各类银行包括农村信用社发放的符合贴息条件的林业贷款均可享受贴息。
二是取消了对造林贴息对象的限定。以前,中央财政仅限于对林业系统的企事业单位造林项目贴息。新《规定》对各类经济实体营造的具有一定规模、集中连片的工业原料林贷款项目给予贴息,有利于促进非公有制林业发展和鼓励全社会造林。
三是扩大了贴息范围。新《规定》将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工程后续产业项目,以及森工企业、林场苗圃、林农和职工个人多种经营贷款项目纳入贴息范围,有利于引导各种力量参与林业重点工程后续产业建设,缓解工程区域内经济压力,促进森林资源保护与发展。
四是解决了足额贴息问题。过去贴息政策虽然明确规定了贴息年限,但由于受贷款项目落实月份晚以及跨预算年度计算贴息等因素的限制,贷款项目实际贴息额往往小于其规定应贴息额。新《规定》对林业贷款采取了按整年而不再按月贴息的办法,有效解决了贷款项目足额贴息问题。
林业贷款贴息对象
林业龙头企业以公司带基地、基地连农户的经营形式,立足于当地林业资源开发、带动林区、沙区经济发展的种植业、养殖业以及林产品加工业贷款项目;各类经济实体营造的具有一定规模、集中连片的工业原料林贷款项目;国有林场(苗圃)、集体林场(苗圃)、森工企业为保护森林资源、缓解经济压力开展的多种经营贷款项目;林农和林业职工个人从事的林业资源开发和林产品加工贷款项目。
林业贷款贴息率
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变化情况适时调整。
金融机构一年期贷款利率为3%(含)-5%时,中央财政对地方单位和个人使用的林业贷款项目,按年利率1.5%给予贴息;对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贷款项目,以及中国林业国际合作集团公司的工业原料林贷款项目,按年利率3%给予贴息。
金融机构一年期贷款利率为5%(含)-7%时,中央财政对地方单位和个人使用的林业贷款项目,按年利率2%给予贴息;对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贷款项目,以及中国林业国际合作集团公司的工业原料林贷款项目,按年利率4%给予贴息。
金融机构一年期贷款利率高于7%(含)时,中央财政对地方单位和个人使用的林业贷款项目,按年利率3%给予贴息;对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贷款项目,以及中国林业国际合作集团公司的工业原料林贷款项目,按年利率6%给予贴息。
林业贷款贴息期限
各类经济实体营造的具有一定规模、集中连片的工业原料林以及种植业林业贷款项目,中央财政贴息期限为三年,其余林业贷款项目贴息期限为二年。
林业贴息贷款由来
现行林业贴息贷款由原林业专项贷款演变而来。原林业专项贷款是计划经济体制下实行信贷规模管理的产物,带有较强的行政色彩,采取专门计划、专门资金、专门用途、专门机构、专门账户、专门核算等专项管理体制,随着国家金融体制改革于2001年取消。现行林业贴息贷款是商业性贷款,与原林业专项贷款在贷款性质、承贷主体以及管理方式等方面存在本质区别,是由各类银行包括农村信用社按照《贷款通则》和《商业银行法》等相关规定自主发放贷款,自负盈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