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公益林中允许进行更新和抚育性质采伐的,按照《福建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除沿海基干林带内缘起800米生态脆弱区外,其余的沿海生态公益林,可在确保生态功能的前提下,适度进行木材生产,采伐方式可采用带状采伐,在原带一侧栽植更新树种,待更新树种成林后再伐除老林带。
第二十一条 生态公益林中的竹林和果茶(自然保护区仅指实验区的毛竹),允许按照各自的经营要求进行正常的栽种、培育、管护、组织和采收,加工、出售,但应采取可靠的生态保护措施,竹林中散生林木疏伐强度不高于15%。
第二十二条 遭受病虫害、火灾及雪压、风折等自然灾害的生态公益林,根据受灾情况,按有关规定,经批准后,可采取必要的采伐方式和强度进行更新或抚育。
第二十三条 生态公益林经营活动,由林权单位提出申请,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和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年森林采伐限额由编限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编制,并在其年采伐限额中实行单列。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组织林权单位,对划定的生态公益林经营区的宜林地和林中空地等,限期造林恢复森林植被;对生态功能低下的疏林、残次林林分或林地,应当进行补植和封育,逐步提高生态公益林的功能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