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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石代     提问时间: 2008/6/7 21:32:19
问题:
 

  有一起简单的事件发生在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区涂家垴镇(以下简称事发地,需要向大家说明的是:该地是湖北省的重点扶贫开发对象!),很能说明我国法制建设的进程!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很难吗?

  当事人:石代,男,湖北省武汉市居民,现年39岁。合伙当事人:王雄武,男,事发地居民,现年39岁,与当事人签约合伙经营该地。

  2004年当事人经过湖北省鄂州市农村经济管理局的引介与事发地官塘村(以下简称该村)民委员会签订了一份荒山承包合同,并依约缴纳了承包费。其后于2006年获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梁子湖区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确认了其拥有的林地使用权。请注意:至此,当事人已完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获得了该地的使用权。

  据此,2007年底,当事人又出资开垦了荒山。但随后,在适合栽种的季节来到时,麻烦事发生了:该村一小组多名村民,强行阻止当事人在自己已合法拥有使用权又是自己出资开垦的地里栽种树苗。合伙当事人拨打110报警,出警人员只以不发生打斗为目的。找事发地镇政府,其“一把手”称此事他们解决不了,说“已经进入司法程序”(在当事人根本没有起诉的情况下“已经”进入司法程序,岂非咄咄怪事!)无奈,当事人只得到事发地法庭递交了诉状。

  鄂州市梁子湖区涂家垴镇法庭于2008年1月9日“收到石代诉讼活动费伍佰元整”后却一直不开庭。直到当事人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写信反映之后,才于2008年4月29日以简易程序开庭审理。在法庭上当事人出具了其与官塘村民委员会签订的承包合同和盖有“国家林业局林权证管理专用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编号:B4201409470);而被告出示的证据就只有一份手写的一张纸的“鄂城县林权证(鄂城林证字第23号),填发单位‘涂镇公社’,填发日期:一九八一/二年四月二十日”(有必要告诉大家的是:“鄂城县”是“鄂州市”的一部分前身,已于1983年被撤县合并改市。而且诺大一个县城,其林证字编号只有两位数??)! 从证据看,谁是谁非?大家应该不难作出结论吧?

  但结果却是涂镇法庭至今仍不宣判,而且该法庭审判人员“王庭长”要求当事人撤诉……,也就是说,在白白浪费了一个栽种季节之后,该法庭又要将当事人一脚踢出,从零开始!无奈,当事人再次向湖北省高院反映,却得到如下答复:“重复来信,省高院已回复............... ”这是不是意味着该事件合法解决的途径已经被关闭了呢?

  2008年6月3日,当事人又向湖北省检察院反映此事,尚无回复……
  
  一个守法的公民,遵从法律的投资者,经正规途径引荐,到湖北省的重点扶贫开发地去投资垦荒,历时四年多(其中有三年其全家困居在荒山上),耗资五万余,结果却只是一场官非!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颁布以后仍出现该现象,说明什么?


以下引用当事人在2008-04-12写给湖北省高院的信中的一部分:
[
  为了在植树节左右能够解决问题,之前我已经给省长信箱写过信,但转到鄂州市信访办就杳无音信了。(最佳的种树季节就这么过了:法庭人员不许我们种树,要我们保持原状!所买的树苗已经枯死,开垦的地会重新荒芜……这是一个“法制国家”发生的真实事件,“有理走遍天下”的定理在这儿行不通?)
  这块地我全家花了3年多时间(在荒山上居住),耗了5万多元资金(或许在很多人看来这个数字太小儿科),经历了无数失眠。中国的法律和政策难道是骗人的吗?和谐社会难道就是各人凭各人的武力降服别人吗?
  谁来保障我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确认的权利?
]


  该事件仍未合法解决,有缘看到此贴,又知道此贴该给谁看的正义之士,请代为转发此贴。谢谢!


 

相关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根本没用吗? http://bbs.service.sina.com.cn/treeforum/App/view.php?bbsid=9&subid=0&tbid=6619&fid=400394&id=18196

 

回复专家:周贵龙,回复时间:2008/6/8 10:17:47

问题的关键点在于取得的新版林权的程序是否合法?

按说,村委会是无权将属于村民的林地直接转让的,尤其是属于村民自留山或责任山。如果是村小组的集体林地,要经过2/3以上村民的同意。

 

 

 


 

回复专家:夏芬,回复时间:2008/6/8 21:34:19

您好,合同的签订过程是否有合法,有效。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8/6/8 21:35:27

您可以据此告发村委会等涉嫌欺诈。因为有关村民也有林权证(虽说简单但也是合法的)。
 

回复专家:吕玉奎,回复时间:2008/6/10 6:59:18

不管如何,您只能状告村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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