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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铁杆林农     提问时间: 2008/4/24 7:5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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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专家:一位林权权利人,持经一审法院判决的林权判决书及申请办理林权证的相关资料,向我们林业部门提出初始办证,我们经审核,按程序给予核发。核发后不久,林权发生争议,又经中级法院审监庭和省高院的终审判决,将该林权判给另一位林权权利人,这位新的林权权利人,凭所有的合法法律文书,要求我们给登记核发林权证。请问专家:原来已经核发的林权证,如何处理?怎样处理?请详细指点!谢谢!
 

回复专家:夏芬,回复时间:2008/4/24 11:36:35

您好,应该对已经核发的林权证进行变更,变更依据是《森林法实施条例》第 6条、《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6条,17条。

林权权利人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一)林权登记申请表;

(二)林权证;

(三)林权依法变更的有关证明文件。


 

回复专家:吕玉奎,回复时间:2008/4/24 15:45:29

首先应该撤消原来已经核发的林权证,然后再重新向新的林权权利人颁发林权证。
 

回复专家:周贵龙,回复时间:2008/4/24 21:14:28

1、将原来已经核发的林权证收回。

2、如收不回,公告原来已经核发的林权证无效。

3、原发证的相关材料注明变更;新的林权证在备注栏内说明清楚权源依据及原来已经核发的林权证无效。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8/4/25 9:22:29

对违反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登记并发放林权证的,要依法予以撤销。

林权权利人提出变更和注销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林权登记申请表;(二)林权证;(三)林权依法变更或者灭失的有关证明文件。

并发布注销林权证公告

例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林权登记发证管理工作的通知》(林资发[2007]33号)及《广东省林地林权登记发证检查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粤林涵[2007]385号)的有关规定,连府函[2007]145号已注销龙坪镇石桥村委会松山脚村民小组领取的连府林证字[2006]第4400407737号和第4400407738号林权证证本,编号为  04418820324JDSYMSY00023、  00028、00029、00030的林权证作废。  

连州市人民政府

二OO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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