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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skydy     提问时间: 2007/8/21 12:41:45
邮箱:skydyhh@163.com
问题:
 
福建林业厅对征收两金是如何规定的?有无相关法律依据?
 

回复专家:吕玉奎,回复时间:2007/8/21 15:01:35

育林基金、更改基金(林业维简费)依据:森林法》,财事字[1972]250号,经重[1988]122号,林财字[1991]74号,(91)财农字第333号、(93)财农字第144号。在法律未作调整的情况下继续保留。

育林基金:国有林按销售额的15%征收;集体和个体林按销售额的12%征收;经济林按销售额的2%征收

更改基金(林业维简费):国有林按销售额的5%征收;集体和个体林按销售额的8%征收;经济林免

各地制定有优惠政策,请咨询当地县林业局。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7/8/22 10:19:06

1985年5月19日,省计委会、财政厅、林业厅《关于育林基金和林业开发基金缴交办法通知》规定:凡采伐收购经营木材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县林业局缴纳育林基金。林业开发基金征收标准按省政府规定:原木非规格材每立方米征收5元。林业开发基金留用实行省、市、县“15∶15∶70”的比例分成留交。征收时间从1985年1月18日起执行。征收林业开发资金后,原按产量提取更新改造资金一项应予取消。以后简称“两金”。根据1987年3月3日省财政厅、林业厅《关于颁发(福建省集体林区木材开放后育林基金、更改资金征收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的通知》,“两金”征收标准为一次成交价的25%。其中育林基金15%,更改资金10%,由用户向县林业局缴纳。“两金”的分成留成比例仍按原规定执行。
 

回复专家:周贵龙,回复时间:2007/8/23 18:42:47

无依据的话,就成了乱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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