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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云起处     提问时间: 2007/8/9 11:38:31
问题:
 
现在农村实行土地承包,农民有自主经营权,如我租农民的农田(稻田)进行特种种植或养殖(不属有关濒危物种及野生保护品种),租用农田需要有关那一级地方政府部门批准吗? 是否违反国家有关保护基本耕地的政策和法规?尝请专家解答一下,谢谢!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7/8/9 11:48:28

国家有明文规定:基本农田不允许栽种树木。
 

回复专家:吕玉奎,回复时间:2007/8/9 13:04:23

如果不属于基本农田只要与农民签定转包合同,村委会签字盖章即可。
 

回复专家:周贵龙,回复时间:2007/8/9 15:58:34

遵循农村土地承包法就行。

第二章 家庭承包
第一节 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
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
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
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第十三条 发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发包本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
(二)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
(三)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发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二)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三)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
(四)执行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第五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第三十二条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第三十三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
(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第三十四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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