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领取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二)具有无检疫性病虫害的种子生产地点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采穗圃、采种林;
(三)具有与种子生产相适应的资金;
(四)有经省(区、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两名以上,种子生产技术人员三名以上;
(五)有种子晒场五百平方米以上或者有种子烘干设备,有种子仓库五百平方米以上;(六)有种子检验用房五十平方米以上,并配备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检测项目标准的仪器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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