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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非圣贤     提问时间: 2007/5/14 20:37:18
邮箱:393416069@qq.com
问题:
 
专家好!我是吉林省 四平市   伊通县的一个农民。1991年我家在村里承包了4公顷的山地建果园。 果园里果树都是我们家人自己栽种和管理的,2005年春季由于考虑到山楂树的经济效益不好所以全拔了,又换植上了我们这里俗称的“开酒”果树 ,栽植距离是4米/5米,栽植的树苗是两年龄的。06年在地里种植了玉米。从1991年到2007年3月份林业部门从来没管过也没问过`!今年还是种植的玉米 ,种完后当地林业站的工作人员来了,说我家的树栽的少,强行在果树地里种了赤怀树。还要把已经种在地里的玉米全拔了。请问这么做他们合法吗 ?请专家帮帮忙吧`!他们太蛮横了。这是要人命啊`!光是种子和化肥钱就好几千块`!
 

回复专家:周贵龙,回复时间:2007/5/14 20:48:46

有承包合同或土地承包经营证么?如有,你只要问一下他们懂不懂《土地承包经营法》?

你这块享受过什么项目补助吗?如果享受过,那就得听他们的了!

你可迅速将此事报告给能管他们的林业局!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7/5/14 21:54:53

按照国家退耕还林政策的要求,退耕地不允许林粮间作,只允许林药、林草间作。退耕还林还草原则只允许套种可采集利用叶、花、果的多年生经济植物,不得实行林粮间作。主要原因一是套种的粮食作物争光、争肥、争水,不利于林草的生长;二是粮食作物的经营,不利于林下灌、草植被的天然恢复;三是套种粮食人物必须翻土、松土,将造成新的水土流失。您这种情况不属于退耕还林,因此不能用这样的政策来套。

但是,也有一些地区规定并出台了允许的约束性办法。例如: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集体林业管理条例
          (2001年5月25日吉林省第九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

第八条 经营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在不破坏森林资源、不造成水土流失的情况下,允许利用林地进行林药、林果、林粮间作。间作所需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自治县总体发展规划提出申请,按规定程序报批。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7/5/14 22:04:09

您可能犯了一个错误:没有经过批准!

贵省有文件规定:在林地上开展沟系开发和林粮、林药、林菜、林果等间作的要经过批准。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7/5/14 22:08:41

以下有吉林省林业厅的信访电话,可供您联系咨询:

信访 0431-88626683

林政案件稽查

0431-88626646


 

回复专家:夏芬,回复时间:2007/5/15 12:00:00

您好,建议向当地的林业主管部门反映此事。
 

回复专家:吕玉奎,回复时间:2007/5/15 16:36:22

关键要看这块地是林地还是耕地,你如果毁林开荒种粮就是你的不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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