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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落叶梧桐     提问时间: 2007/5/11 11:50:36
邮箱:ybrdxf@sina.com
问题:
 
某A等4户农户持有集体的林权使用证。后与某B建司协议,将该林地出租给B。B与A签订协议后,A将相关林权权证交与B,B在该林地上设立了采石场。1月后,B再次与A所在的村社签订了租用协议。不久,B持相关协议到林业部门,将该林地的使用权主体从A变更为了B。后A向人民法院起诉,经人民法院判决,A与B间关于林地出租的协议内容无效。现该林地的使用权应当归谁,A可否向林业部门申请,将林权变更回A???
 

回复专家:吕玉奎,回复时间:2007/5/11 12:07:15

可以持法院判决书向林业部门申请,将林权变更回A。但要将租金退回B。


 

回复专家:夏芬,回复时间:2007/5/11 13:07:36

您好,可以向当地林业部门申请将林权变更回来。
 

回复专家:周贵龙,回复时间:2007/5/11 23:47:14

A对该林地的使用权,仅限林业(木)生产,不含设立采石场。要设采石场,需另行取得《使用林地许可证》。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7/5/14 9:15:53

林业局也有责任,没有很好履行林权变更登记公示制度。

林木和林地流转变更登记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对不具备林权变更条件而又进行变更登记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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