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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知识问答
(2006/8/18 9:02:08  )

    1、什么是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答:根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二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以独立身份从事和参加政府采购有关评审工作的人员。 
    评审专家从事和参加政府采购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活动评审,以及相关咨询活动。
    2、为什么要建立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
评审专家库,一方面是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的管理,规范评审专家执业行为,提高政府采购工作质量。另一方面,也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供服务。
    3、什么部门负责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进行管理?
    答:《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评审专家应当通过政府采购专家库进行管理。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统一建立政府采购专家库。
评审专家实行“统一条件,分级管理,资源共享,随机选取、管用分离”的管理办法。 
    4、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必须具备什么条件?
    答:《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在政府采购的评审过程中能以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为行为准则; 
    (二)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具有本科(含本科)以上文化程度,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精通专业业务,熟悉产品情况,在其专业领域享有一定声誉; 
    (三)熟悉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的相关政策法规和业务理论知识,能胜任政府采购评审工作; 
    (四)本人愿意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五)没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六)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5、申请成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答:《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凡符合申请条件的人员,推荐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个人文化及专业简历; 
    (二)文化及专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个人研究或工作成就简况(包括学术论文、科研成果、发明创造等); 
    (四)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五)本人所在单位或行业组织出具的评荐意见。 
     6、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如何进行资格管理? 
    答:《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凡经财政部门审核登记的专家,即获得评审专家资格。财政部门可以根据管理需要,颁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聘书》。
根据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对江苏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认定、登记等问题的通知》文件精神,南京市财政局负责建设和管理江苏省南京地区(含省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负责本地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征集、资格认定、登记和管理等工作。
对于经审核进入江苏省南京地区政府采购专家库的人员,将由南京市财政局颁发《江苏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证书》(江苏省财政厅统一印发)。同时,财政部门对所聘评审专家的资格每两年检验复审一次。 
    7、对专家资格检验复审包括哪些内容?    
    答:《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评审专家资格检验复审工作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人专业水平和执业能力是否能够继续满足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要求; 
    (二)本人是否熟悉和掌握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方针政策方面的新规定,并参加必要的政府采购培训; 
    (三)本人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是否严格遵守客观公正等职业道德规范,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 
    (四)本人有无违反本办法规定或其他违纪违法不良记录; 
    (五)财政部门认为应当考核的其他内容。 
     对在政府采购评审工作中有违规行为、不再胜任评审工作、检验复审不合格的,或者本人提出不再担任评审专家申请的,财政部门可以随时办理有关解除资格聘用手续。 
     8、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享有哪些权利?
    答:《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 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政府采购制度及相关情况的知情权; 
    (二)对供应商所供货物、工程和服务质量的评审权; 
    (三)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的表决权; 
    (四)按规定获得相应的评审劳务报酬;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9、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承担哪些义务?
    答:《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 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承担以下义务: 
    (一)为政府采购工作提供真实、可靠的评审意见; 
    (二)严格遵守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纪律,不得向外界泄露评审情况(不包括本条第四款内容);
    (三)发现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不正当竞争或恶意串通等违规行为,应及时向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的组织者或财政部门报告并加以制止; 
    (四)解答有关方面对政府采购评审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咨询或质疑;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10、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私人资料应如何保管? 
    答:《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财政部门、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有关工作人员应对评审专家的私人情况予以保密。
参加评审专家抽取的有关人员对被抽取专家的姓名、单位和联系方式等内容负有保密的义务。 
    11、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如何抽取? 
    答:《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评审专家的抽取时间原则上应当在开标前半天或前一天进行,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两天。 
    同时,第十九条规定,抽取使用专家时,原则上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经办人在财政部门监督下随机抽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指定评审专家或干预评审专家的抽取工作。
对于江苏省南京地区的专家库,在抽取专家时,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通过江苏省财政厅开发的专家管理软件实现随机抽取,并通过电话语音系统由电脑自动通知
    12、什么是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利害关系,政府采购专家应如何回避?
    答:有利害关系主要是指三年内曾在参加该采购项目供应商中任职(包括一般工作)或担任顾问,配偶或直系亲属在参加该采购项目的供应商中任职或担任顾问,与参加该采购项目供应商发生过法律纠纷,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情况。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评审专家不得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对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审项目,如受到邀请,应主动提出回避。财政部门、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也可要求该评审专家回避。 
    13、评标委员会如何组成?
    答:《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采购数额在300万元以上、技术复杂的项目,评标委员会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单数
招标采购单位就招标文件征询过意见的专家,不得再作为评标专家参加评标。采购人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部门或者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标。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原则上应在开标前确定,并在招标结果确定前保密。
    14、评标委员会应当具有哪些职责?
    答:《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评标工作由招标采购单位负责组织,具体评标事务由招标采购单位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作出评价; 
    (二)要求投标供应商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解释或者澄清; 
    (三)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或者受采购人委托按照事先确定的办法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
    (四)向招标采购单位或者有关部门报告非法干预评标工作的行为。 
    15、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哪些义务? 
    答:《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二)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进行评标,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三)对评标过程和结果,以及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保密;
    (四)参与评标报告的起草;
    (五)配合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工作;
    (六)配合招标采购单位答复投标供应商提出的质疑。
    16、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评标时应遵循什么原则? 
    答:《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评审专家应以科学、公正的态度参加政府采购的评审工作,在评审过程中不受任何干扰,独立、负责地提出评审意见,并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17、如何对投标文件进行初审? 
    答:《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五十四条规定,初审分为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 
    1、资格性检查。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投标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供应商是否具备投标资格。 
   2、符合性检查。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18、评标委员会评标时主要以什么作为评标依据? 
    答:《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评标时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同时在第五十五条规定,在评标中,不得改变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和中标条件。
第六十一条规定,在确定中标供应商前,不得与投标供应商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19、哪些情况应该废标,废标后如何处理?
    答:《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同时,《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投标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一)应交未交投标保证金的; 
   (二)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三)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 
   (四)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废标后,应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供应商。
同时,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招标采购单位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批准。 
    20、如何要求供应商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
    答:《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五十四条规定,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应当由评标委员会专家签字)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授权的代表签字,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1、货物服务招标采购的评标通常采用哪些评标方法?
    答: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货物服务招标采购的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和性价比法。 
    22、什么是最低评标价法?采用最低评标价法如何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
    答:《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最低评标价法,是指以价格为主要因素确定中标候选供应商的评标方法,即在全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依据统一的价格要素评定最低报价,以提出最低报价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  
    最低评标价法适用于标准定制商品及通用服务项目。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评标委员会认为,排在前面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的最低投标价或者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有可能影响商品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书面文件予以解释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否则,评标委员会可以取消该投标人的中标候选资格,按顺序由排在后面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递补,以此类推。
    23、什么是综合评分法?采用综合评分法如何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  
    答: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综合评分法,是指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以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 
    综合评分的主要因素是:价格、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以及相应的比重或者权值等。上述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事先规定。 
    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投标人的标书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投标人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六十;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执行统一价格标准的服务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分因素。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应当经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评标总得分=F1×A1+F2×A2+……+Fn×An
F1、F2……Fn分别为各项评分因素的汇总得分;
A1、A2、……An 分别为各项评分因素所占的权重(A1+A2+……+An=1)。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24、什么是性价比法,采用性价比法如何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 
    答: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性价比法,是指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后,计算出每个有效投标人除价格因素以外的其他各项评分因素(包括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等)的汇总得分,并除以该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以商数(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
评标总得分=B /N
B为投标人的综合得分,B=F1×A1+F2×A2+……+Fn×An,其中:F1、F2……Fn分别为除价格因素以外的其他各项评分因素的汇总得分;A1、A2、……An 分别为除价格因素以外的其他各项评分因素所占的权重(A1+A2+……+An=1)。N为投标人的投标报价。 
     采用性价比法的,按商数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商数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商数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25、什么是评标报告,包括哪些内容?   
    答: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评标报告是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的报告,其主要内容包括: 
    1、招标公告刊登的媒体名称、开标日期和地点; 
    2、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名单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3、评标方法和标准; 
    4、开标记录和评标情况及说明,包括投标无效投标人名单及原因; 
    5、评标结果和中标候选供应商排序表; 
    6、评标委员会的授标建议。 
    26、招标投标资料如何保存? 
    答:《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招标采购档案,妥善保管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并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评标专家所用的评标资料一律不得带离会场。
     27、财政部门如何考核政府采购专家?
     答:《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财政部门应建立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信息反馈制度,听取有关各方对评审专家业务水平、工作能力、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意见,核实并记录有关内容。
    28、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哪些行为将被列为不良行为? 
    答:《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作为不良行为予以通报批评或记录。 
    (一)被选定为某项目并且已接受邀请的评审项目专家,未按规定时间参与评审,影响政府采购工作的; 
    (二)在评标工作中,有明显倾向或歧视现象的; 
    (三)违反职业道德和国家有关廉洁自律规定,但对评审结果没有实质性影响的; 
    (四)违反政府采购规定,向外界透露有关评标情况及其他信息的; 
    (五)不能按规定回答或拒绝回答采购当事人询问的; 
    (六)在不知情情况下,评审意见违反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 
    29、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哪些行为将会被取消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
答:《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财政部门将取消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 
    (一)故意并且严重损害采购人、供应商等正当权益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廉洁自律规定,私下接触或收受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及有关业务单位的财物或者好处的; 
    (三)违反政府采购规定向外界透露有关评审情况及其他信息,给招标结果带来实质影响的; 
    (四)评审专家之间私下达成一致意见,违背公正、公开原则,影响和干预评标结果的; 
    (五)以政府采购名义从事有损政府采购形象的其他活动的; 
    (六)弄虚作假骗取评审专家资格的; 
    (七)评审意见严重违反政府采购有关政策规定的。  
    30、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哪些行为将不得从事评审工作?    
答:《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 评审专家在一年内发生两次通报批评或不良记录的,将取消其一年以上评审资格。累计三次以上者将不得再从事评审工作。 
    31、评标委员会成员哪些行为将会受到警告并处以罚款?
答:《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明知应当回避而未主动回避的; 
    (二)在知道自己为评标委员会成员身份后至评标结束前的时段内私下接触投标供应商的; 
    (三)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
    (四)在评标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的;
    (五)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的。
上述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结果无效。 
    32、评标委员会成员获取不正当利益或泄漏评标情况的将如何处理?
答:《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政府采购招标项目的评标,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予以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收受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二)泄露有关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33、监察机关如何行使对评审专家的监督职责?
答:《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各级监察机关要对属于行政监察对象的评审专家的个人行为加强监督检查,涉及有关违规违纪行为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关人员行政处分。 
    34、因评审专家个人违规造成经济损失的,如何处理?
答:《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由于评审专家个人的违规行为给有关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相关评审专家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35、对于干预、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的行为将如何处理?
答:《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或者结果的,责令改正;由该单位、个人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单位责任人或者个人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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