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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价单未单独密封属无效?
(2007/8/24 15:32:53  刘丹 政府采购信息报)
  在某地一次公开招标中,当采购中心的工作人员在宣读报价的时候,发现A供应商没有报价单,就在这时,A供应商代表站起来说:“我们的报价单与投标文件一同密封在一起了。”采购中心人员表示,招标文件上规定了报价单要单独密封,这位供应商未响应文件要求,如果其他供应商不反对,可以参加开标。这时,一位供应商代表提出反对。采购中心人员只好当场宣布A供应商为无效标。被视为无效标的A供应商很不服气:“招标文件上没说,报价单没有单独密封就要视为无效标呀。”

  上面的案例提出了如下问题:

  1、报价单没有单独密封,是否意味着必然为无效标?2、其他投标供应商不同意,能否构成判定无效标的条件? 3、投标文件密封的原意是什么?供应商应该如何做才能避免这样的情况一再地发生?

招标文件如何制定是关键

  北京辽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谷辽海表示:根据财政部18号令规定,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应当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标处理。同时,也规定了投标文件必须要对招标文件有实质性响应;而投标报价、投标折扣以及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都属于实质性内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产生无效标可以有两个因素:一是违反法律明确规定。二是违反招标文件明确要求。两者有冲突的前提下,要以法律规定为主要依据。上文中,报价单未单独密封,既未对招标进行实质性响应,也违反了招标文件的规定,采购中心视其为无效标的做法是正确的。 

  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法律顾问王周欢则持反对观点:报价单是投标文件的一部分,供应商是按照招标要求进行密封的,那就没有违背法律规定。至于报价单封入了投标文件而没有单独密封,如果招标文件没有规定违反要求的后果,就不应该视为无效标。

  “根据财政部18号令的规定,招标人要明确投标文件的密封及递交要求,在招标文件上面明确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所以,招标文件在注明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时,应该标明如果投标人未按上述要求密封及加写标记,应当对其造成的后果给予明确。如‘投标人未按上述要求密封及加写标记,招标人对投标文件的误投和提前启封概不负责。对由此造成提前开封的投标书,招标人有权予以拒绝,并退回投标人。’等等字样。这样一旦发生问题就容易解释,否则容易引起争议。”

实际做法各不相同

  对此问题各地在具体做法上有很大不同。有的招标中没有要求报价单要单独密封,大多数代理机构表示,如果招标文件中已经注明并写清后果的,供货商被视为无效标理所应当,但是,如果招标文件中并没有明确的要求应另当别论。某招标公司项目负责人认为,供应商报价单不合规定时,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我们在招标的工程中也出现过这样的情况,如果错误并非实质性的问题,不涉及到泄密以及暗箱操作,在几方相关当事人的证明下,可以拆开招标文件取出报价单,然后密封好。”

  某省采购办的工作人员则表示:“如果投标过程中只有三家供应商投标,因为这个原因排除一家而导致最后废标再重新招标必然会浪费很多时间、人力和财力,所以如果其他供应商认可的情况下可以继续开标。但是如果有很多供应商,就要看评审委员会的裁决了。”
 
供应商反对没有依据

  对于供应商反对的问题,多数法律界人士均认为,无效标的判断是根据法律作为依据的,而其他供应商提出反对不能也不应该作为判断标准和根据。因为在招标中只有评审委员会才有权决定是否为无效标,供应商如果有质疑也应该招标结束后提出。

密封沿袭了惯例

  中机国际招标公司业务部项目经理段艳华认为:根据18号令的规定和招投标的惯例,采购当事人应对投标文件的密封及递交提出以下要求:一是投标文件正、副本一式两份应一同装袋密封。封口处应有投标授权代表签字及投标人公章。封皮上应写明招标编号、招标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地址,并注明“开标时启封”字样。这沿袭了招标投标国际惯例,另一方面也体现出公平、公正的原则。二是为方便开标,报价表应单独放在一密封信封内,封口处应有投标授权代表的签字及投标人公章。封皮上应写明招标编号、招标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地址,并注明“报价表”字样。

供应商要提前做好“预习”

  还未竞争便被淘汰的滋味自然不好受,前文中的供应商如果能够仔仔细细地看一遍招标文件,就不会发生这样令人惋惜的事情了。很多招标中,都是这样那样的“小事”断送了大好的竞标机会,所以此事给广大供应商再一次敲响了警钟。

  有关专家建议,投标人在投标前至少要做好“八项明确”,才可能取得好“成绩”。一、要明确招标文件的组成。二、要明确投标文件的构成。三、要明确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四、要明确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五、要明确投标文件的密封及递交要求。六、要明确投标保证金的有关规定。七、要明确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事项。八、要明确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澄清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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